聶岸州、嚴田與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民申2145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聶岸州、嚴田因與被申請人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以下簡稱兒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18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聶岸州、嚴田申請再審稱,其對上海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及答復意見持有異議,故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原審法院卻以其申請鑒定人出庭缺乏依據為由不予準許,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上海市醫學會答復意見認定患兒術后出現吻合口瘺“是手術本身的風險,非醫方過錯所致,醫方不承擔責任”,明顯違背事實及診療規范和常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可直接推定吻合口瘺與兒科醫院的過錯有關;吻合口瘺發生后,兒科醫院沒有采取胸腔閉式引流術進行治療而存在醫療過錯;在患兒出現肺部感染的情況下,兒科醫院沒有就抗菌藥物的使用和選擇與患兒家長溝通,不僅存在醫療過錯,還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權。此外,一、二審法院訴訟費收取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聶岸州、嚴田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量
審判員楊宇紅
審判員方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姜玥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