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4民初816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沁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兆業公司)建設工程施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曉軍、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雯、王顯光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春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64125元,并承擔利息(以7156402.10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607722.9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25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某合同,被告將位于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的上海佳兆業1號項目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以下簡稱展示區工程)發包給原告施某,暫定合同總價7001582.93元,并約定了其他事項。2013年7月,雙方又簽訂建設工程施某合同,被告將位于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的上海佳兆業1號臨時展廳園建綠化工程(以下簡稱臨時展廳工程)發包給原告施某,暫定合同總價93780.52元,并約定了其他事項。原告承擔的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并交付被告使用,現質保期已過,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佳兆業公司辯稱,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50589.44元,展示區工程中的原告所有簽證因原告提交結算書時間超過合同約定的報送結算資料截止日期,應視為原告的讓利,故原告所有簽證價款不應支付;原告未提交現場簽證、苗木移植照片等相關資料,故不同意支付苗木移植造價;鑒定報告中的黃金麻光面花崗巖水缽單價過高;景石工程量在竣工圖中未體現,且無任何依據,故不同意支付;另外還存在扣款2344804.96元,應在審價金額中扣除;對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無異議。因雙方結算存在爭議,未滿足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利息,原告主張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利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原告兩個工程報送結算文件時間分別為2015年5月14日、2018年11月30日,故利息計算不應早于結算文件報送日期。原告提交的展示區工程結算造價為17717345.60元,而鑒定報告結論為11522227元,差額為6195118.6元,超過審價結算金額的8%,根據合同約定,原告須支付超出部分10%作為違約金,故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原告支付違約金61.9萬元。
針對被告佳兆業公司的反訴,原告春沁公司辯稱,展示區工程造價系通過司法鑒定形式確定,不存在合同約定的超報金額結算,需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另外被告不存在損失,故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審理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上海正弘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弘公司)對展示區工程及臨時展廳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正弘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展示區工程造價為11522227元,其中園建2849766.25元,綠化8054579.08元,水電323381.31元,措施費及規費294500元;2、展示區苗木移植造價為209237元;3、簽證單造價為374795元;4、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為60256元,其中園建26747.21元,綠化33508.57元;5、原告提出景石按實結算差價為48199元;6、被告提出扣款金額為2873421元。原告為此支付司法鑒定費302600元。
對此鑒定結論,原告認為鑒定報告中的1、2、3、4、5項均應計入總造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包含了苗木移植,故應計算苗木移植費用;景石應據實結算,工程量超過了報價清單匯中的數量,故存在景石價差;關于被告提出的扣款,均未有原告簽字確認,原告未收到通知單,扣款無依據,而且工程量存在增加及變更簽證,故逾期完工不能成立,要求佳兆業公司承擔司法鑒定費。
被告則認為,附件1展示區園建工程工程量清單中“黃麻光面花崗巖水缽,專業廠家定做安裝1800*2000”單價偏高;原告提出的景石按實結算無依據,景石應根據合同約定計算;原告未提交現場簽證、苗木移植照片等相關資料,不認可苗木移植造價;關于簽證單造價,原告提交的簽證中,相應的施某現場簽證單均沒有監理單位簽證蓋章,屬于無效簽證,001簽證,明確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002、003號簽證屬于返工補苗,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004號簽證為原告施某不當造成電力公司罰款,應由原告承擔,且沒有監理公司蓋章和被告項目部公章;005、006、007號工程通知單、施某現場簽證單均無監理單位簽字蓋章;其主張的索賠金額應在總價中扣除。
2020年9月9日,正弘公司出具《司法鑒定補充意見書》,補充意見:1、簽證1中工程量根據原告提供的簽證附件圖紙另行計算,展示區工程造價明細未包含該簽證;2、關于被告提出的扣款,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等交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此部分施某內容在竣工圖上已體現,但無法確認是否由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3、關于展示區苗木移植,工程量根據竣工圖紙確定。
對該補充意見,原告表示,簽證1中工程量屬簽證增加工程量;補充意見2中明確已在原告施某的竣工圖中體現,故工程量實際發生,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并非原告施某,故不應扣除該部分的工程款;對苗木移植無異議。被告表示,由于簽證工程通知單明確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現竣工圖已經造價鑒定,已包含在竣工圖造價中,應根據竣工圖確認工程量及價款,若竣工圖沒有,則不能證明原告施某;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等由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相應價款應扣除;竣工圖只能顯示靜態的苗木,故無法證明移苗數量,且鑒定總價系根據竣工圖鑒定,不能重復計算該項。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5月25日,春沁公司(承包人,乙方)與佳兆業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上海佳兆業1號項目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施某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展示區工程施某,開工日期為2013年6月10日,如有調整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展示區園林工期為50個日歷天;本合同暫定總價7001582.93元,采取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其中措施費及規費包干價為294500元;在辦理完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后,乙方在60個日歷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資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的結算資料后開始進行審核;乙方須一次性報送所有的結算資料,在截止日期后,乙方的任何涉及結算價調整的資料均視作該項工作是乙方讓利于甲方,資料不予接受(佐證性補充資料除外);結算時,綜合單價不變,工程量按竣工圖進行結算,措施費及規費包干,不計入結算范圍;乙方報甲方的結算書結算金額與最終審定結算金額的差額,不得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金額的8%,否則甲方有權收取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金額部分的10%的違約金,并直接在結算工程總價款中扣除等。綠化部分支付方式為竣工驗收合格后養護期滿九個月時,確保所有植物成活后付至結算總價綠化部分的95%,綠化部分余款5%自養護期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3%,滿兩年后支付2%余款(保修金不計利息);園建部分支付方式為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和甲方驗收合格,雙方辦理完結算后,雙方確認結算金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園建部分的95%;園建部分5%的余款,滿兩年保修期后且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無息支付;保養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
2013年7月,春沁公司(承包人,乙方)與佳兆業公司(發包人,甲方)又簽訂《佳兆業1號臨時展廳園建綠化工程施某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臨時展廳工程施某,本合同暫定總價為93780.52元,采取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本工程施某完畢且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5%;雙方辦理結算后,甲方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結算金額的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3個月滿后甲方一次性無息支付;在竣工驗收通過后,乙方免費包成活養護期為三個月。
上述合同簽訂后,春沁公司按約進行施某。展示區工程于2013年7月15日開工,于2014年2月15日完工。雙方于2014年2月24日辦理分項驗收。臨時展廳工程于2013年7月28日開工,于2013年7月31日完工,佳兆業公司于2013年8月1日驗收合格。
2013年8月26日,春沁公司與佳兆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松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確認電力部門要求佳兆業公司支付罰金35200元,由春沁公司暫時代為支付。同日,春沁公司與佳兆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文華就清理現場內堆放材料增加50個工人費用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同年8月30日,因對現場泳池底部進行找坡施某,春沁公司與張松、張文華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同年10月15日,春沁公司與張文華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確認為現場施某效果美觀,種植時花工程量及簽證金額。
因存在增加、變更工程,佳兆業公司分別于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日向春沁公司發出工程通知單,內容分別為要求春沁公司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為提升品質做出調整、草皮更換、補苗事宜及根據現場情況補苗,工程量根據現場實際施某情況,按變更圖核定工程量,結算方式均為并入竣工圖結算。上述工程通知單上均有監理單位蓋章簽字。雙方均簽署相應的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
2015年5月14日,春沁公司向佳兆業公司提交展示區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17717345.60元。2018年11月30日,春沁公司向佳兆業公司提交臨時展廳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93527.30元。
佳兆業公司已向春沁公司支付工程款4450589.44元,因雙方對結算事宜未協商一致,故春沁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起訴來院。
審理中,春沁公司表示其認可佳兆業公司的付款中包含了臨時展廳工程的所有價款,故展示區工程的已付款金額為4390333.44元。佳兆業公司則不予認可,認為其未支付過臨時展廳工程款,其支付的款項均為展示區工程價款。雙方均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展示區工程及臨時展廳工程的工程款。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如何確定;二、佳兆業公司主張從工程總價中扣除索賠款是否應當支持;三、春沁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四、佳兆業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對于爭議焦點一,本院分述如下:1、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苗木移植造價問題,由于春沁公司未提交苗木移植的相關簽證材料,佳兆業公司亦不予認可,故相應價款不應計入展示區工程造價;2、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景石按實結算差價問題,由于竣工圖中無景石數量,鑒定機構根據竣工圖、合同約定計算景石價款,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故春沁公司主張景石按實結算,本院不予采信;3、關于佳兆業公司主張展示區工程水缽單價過高問題,鑒定人員出庭陳述稱價格按當時價格進行詢價,單價不能按規格簡單計算,鑒定人員的解釋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故佳兆業公司主張按春沁公司同時期的水缽報價計算,本院不予采信;4、關于展示區工程簽證單造價問題,首先,鑒定機構表示該部分簽證單內容未并入竣工圖結算,屬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問題,不存在重復計算價款;其次,佳兆業公司向春沁公司發出的工程通知單上均有監理單位蓋章簽字,且對應的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上建設方處均有佳兆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現佳兆業公司以相應簽證單上無監理單位蓋章為由,主張簽證無效的意見,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不予采信,故展示區工程簽證單造價應計入展示區工程造價。根據鑒定報告,展示區工程造價為綠化景觀工程造價11522227元+簽證單造價374795元=11897022元。雙方對鑒定報告中的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無異議,故本院確認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為60256元。
因佳兆業公司的付款中未區分哪個工程,且佳兆業公司自認未支付過臨時展廳工程款,根據先債務先履行原則,本院認定佳兆業公司支付的款項均為展示區工程的工程款。故展示區工程造價11897022元,扣除佳兆業公司已支付的4450589.44元,現保質期已屆滿,佳兆業公司還應支付工程款7446432.56元。至于臨時展廳工程,佳兆業公司應向春沁公司支付工程款60256元。兩項合計7506688.56元。
對于爭議焦點二,佳兆業公司就展示區工程主張的扣款,本院分述如下:1、關于工期延誤的罰款,由于合同對完工時間無具體約定,且存在增加、變更工程,工期順延具有正當性,故該項扣款本院不予采信;2、關于展示區園林未完成工作及整改工程及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部分工程的扣款,由于佳兆業公司的工程通知單上無春沁公司的簽字確認,且鑒定單位已明確表示上述內容在竣工圖中已體現,佳兆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內容系由案外人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施某而非春沁公司施某,故該部分扣款本院不予采信;3、關于園林部分清理工作、會所東側圍擋外垃圾清理工作的扣款,佳兆業公司的工程通知單上無春沁公司的簽字確認,佳兆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內容系由案外人施某,故該部分扣款本院不予采信;4、關于石材下沉及死苗更換的扣款,理由同前,本院不再贅述,該項扣款本院亦不予采信。
對于爭議焦點三,根據合同約定,展示區工程綠化部分,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養護期滿九個月內,付至結算總綠化價部分95%,綠化部分余款5%自養護期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3%,滿兩年后支付余款。展示區工程園建部分,驗收合格,辦理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園建部分的95%,余款5%滿兩年保修期后支付。展示區工程于2014年2月24日驗收,現春沁公司主張展示區工程的工程款均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利息,尚屬合理,應予支持,但利息計算基數應調整為工程造價的95%減去已付款后為6851581.46元。另外,5%質保金594851.10元應自2016年2月24日起算。至于臨時展廳工程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雙方未辦理結算,本院認定從春沁公司起訴之日起算。
對于爭議焦點四,本院認為,春沁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曾向佳兆業公司提交展示區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17717345.60元,但佳兆業公司未予以認可,雙方未能完成結算確認,后春沁公司訴至本院主張工程款,在本案審理中申請鑒定并預交了鑒定費,春沁公司根據司法鑒定報告確定的工程造價,重新明確了訴訟請求主張相應的工程欠款,本案工程造價系基于春沁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形成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確定,與合同約定的情形不符;同時,春沁公司為確定本案工程造價預交了相應的鑒定費,佳兆業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其因春沁公司的報結算造成損失。綜上,本院對佳兆業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506688.56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851581.46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594851.1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24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60256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6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反訴原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費203150元;
四、被告(反訴原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66149元,由原告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93元,由被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負擔63956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反訴案件受理費4995元,由被告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芬
審判員劉燕楓
人民陪審員俞莉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卜文茜
書記員王豪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