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長興榮欣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與潘賀明、宋文彥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723民初1839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長興榮欣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潘賀明、宋文彥、菅永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長興榮欣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對夏淑芝拖欠宋文彥工資17440元,拖欠菅永男工作15520元負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jié)果
駁回浙江長興榮欣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本峰
人民陪審員徐偉
人民陪審員劉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
書記員劉君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