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和與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3008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宗和與被告中國鐵道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道建筑公司)、被告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棵松飯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宗和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可亮與被告鐵道建筑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京瑩、馬勇,被告五棵松飯店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秦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宗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原告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適合安全居?。?、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原告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安置費(租房費)7600元;3、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原告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之日止按原告該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支付原告每年度取暖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5、以上訴訟請求由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我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是我從鐵道建筑公司購買,2014年經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安全鑒定站鑒定為危房,已不適合安全居住。經鐵道建筑公司同意,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五棵松飯店具體實施,拆除我居住的該樓進行原址改造。五棵松飯店于2016年12月23日通知我等該樓全體住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搬離該樓。2016年12月30日,我與五棵松飯店就該樓的改造等達成協議書與補充協議書,按協議要求我已于2017年1月5日將房屋交付給五棵松飯店改造,但至今被告沒有按協議對危樓進行拆除改造,現該涉案樓房根本不適合安全居住并嚴重危害我等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我與鐵道建筑公司的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第十條:“甲方出售住房后,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甲方承擔責任,也可由甲方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甲方應當定期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乙方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等約定鐵道建筑公司應當保證我的安全居住。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對該涉案樓房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適合安全居住等,但其拒不履行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鐵道建筑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早就出售給各個產權人,我公司對房屋沒有改造過,談不上恢復原狀,所有業主都在正常使用,對涉案房屋進行任何修復都需要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費用也應全體業主自行承擔,原告對此明知,上一訴訟已經駁回了原告同樣的訴訟請求。對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因改造需要全體業主同意,改造不能推進,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五棵松飯店辯稱,我公司答辯意見同鐵道建筑公司,項目背景是為了給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我公司協助全體業主對房屋采取改造,但責任主體是在業主,所有改造也應得到業主全部同意。2014年大部分業主是同意的,隨著方案的推進,業主分歧增多,最后業主無法達成一致,原址重建、原拆原建兩個方案都沒有實行,所以就終止了,全體業主對此也是知曉的。我公司入戶調查摸底時,業主明確同意承擔改造所需要的遮光補償、監理、評估咨詢拆除、其他建設費用、購房款等所有費用,他們也明知如果要改造需要全體業主同意。之所以有本案訴訟,是上一個訴訟中原告提出了類似的請求,原告希望通過另外一個案由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房屋改造的責任,希望通過被告和法院的判決來推進改造。但實際上無論被告或法院都無法實現,需要全部業主去推進,除非他們征求了全體業主的同意。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00年6月10日,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甲方)與李宗和(乙方)簽訂《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買北京市海淀區五棵松路×號×號樓×門×層×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該合同第十條約定:“甲方出售住房后,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甲方承擔責任,也可由甲方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甲方應當定期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乙方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2004年6月17日,李宗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
李宗和居住的×號樓經鑒定,整體抗震性能不能滿足現行北京地區8度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結構安全性等級為D級房屋,D級房屋是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有隨時倒塌破壞的可能。2016年12月23日,五棵松飯店向業主發出通知,寫明:為避免出現房屋坍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不可預測情況,確?!撂枠?、×1號樓年內實現全面解危,請×號樓、×1號樓居民于2016年12月31日前搬離,若不能按規定時間搬離,將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地方政府強制解危。
2016年12月30日,五棵松飯店(甲方)與李宗和(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經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同意,物資集團授權五棵松飯店具體實施,拆除西四環中路×號院內×號樓、×1號樓住宅樓,原址改造,現經雙方共同協商,就解決乙方原住房拆遷和回遷安置有關問題訂立該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回收乙方現住房,乙方現住房面積86.1平方米;保證提供乙方原址回遷安置新建住房,按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確定的價格定向出售給乙方;向乙方提供騰退現住房至搬回新建住房期間的安置費7600元/月,計算起止時間為:甲方規定的搬家日期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收房后3個月止;按舊房屋面積標準向乙方提供改造期間取暖費補貼,單價30元/平方,按日、季計算,非飯店職工或非在飯店退休的員工的住房,改造期間不再交納取暖費,也不享受取暖費補貼;按本協議約定回遷新建住房,按時交納舊房抵扣后回遷新房的剩余房款,乙方持有的舊房經評估單位統一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抵扣房款;因住房改造產生的搬家費、安置費、借款利息、房屋及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含設計、監理、勘察等服務費用)、稅費等計入房屋改造建設成本,最終經過評估機構評估后,計入房屋價格由購房人承擔等。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搬家日期原則上不超過2016年12月31日,并約定了安置費及搬家費的發放時間及方式等。2017年1月5日,李宗和與五棵松飯店簽訂房屋驗收交接單,對于涉案房屋進行交接驗收。李宗和搬出涉案房屋并從五棵松飯店領取相關安置、搬家費用。后因危改工作方案未取得全體居民同意,危改工作未能繼續推進。
2019年5月21日,李宗和將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訴至本院,要求以上三單位連帶給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三單位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之日止,連帶每月給付安置費(租房費)7600元;三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號院×號樓及該×號樓×單元×層×號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之日止,連帶按照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支付我每年度取暖費。五棵松飯店提出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2019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34423號民事判決書,經審理認為:就涉案房屋的危改問題,五棵松飯店與李宗和簽訂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對于危房改造、安置費、取暖費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危改工作進行過程中,因危改方案未取得涉案樓房全體業主的同意,且三被告無權強制涉案樓房內居民予以搬出,進行強制解危,故危改工作無法繼續進行,上述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現五棵松飯店要求與李宗和解除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解除時間,根據2018年9月17日全體住戶大會會議紀要內容顯示:對已搬離的29戶住戶繼續發放租房補助至2018年12月31日,如在2018年12月31日前,簽訂確認書的住戶不足95%,則企業提醒住戶“D級危樓隨時倒塌不能居住”后,住戶可領回房屋鑰匙,李宗和雖稱會議紀要記載內容不全,但未就此提交證據證明,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根據李宗和陳述其曾于2018年11月20日左右到五棵松飯店領取房屋安置費用時被要求簽署知情書,經查,知情書的內容與上述會議紀要相關內容一致,即李宗和應知簽訂確認書的住戶不足,無法進行解危工作。由此,本院認為,五棵松飯店已將解危工作進展情況告知李宗和,李宗和對于并非全體居民同意解危工作方案及不符合解危條件亦是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開展解危工作,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李宗和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從五棵松飯店領回鑰匙,且根據查明,部分業主也已陸續領回鑰匙,故本院認定五棵松飯店與李宗和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五棵松飯店應按照協議書約定向李宗和支付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安置費用,具體金額由本院根據協議約定核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李宗和要求其他兩被告連帶給付房屋安置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李宗和主張的取暖費,因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解除,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于李宗和提出要求三被告將其居住的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的訴訟請求,因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解除,且三被告亦無權強制涉案樓房內居民予以搬出,進行強制解危,故對李宗和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1、確認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與李宗和于2016年12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2、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李宗和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安置費用87523元;3、駁回李宗和的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F該判決已經生效。
上述判決生效后,李宗和未領回涉案房屋鑰匙。本案中,李宗和表示其將房屋交給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進行改造,要求二公司修復、恢復原狀到適合安全居住并繼續參照此前標準支付安置費、供暖費
判決結果
駁回李宗和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元,由李宗和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晶
人民陪審員張慧芳
人民陪審員王翠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孔德翰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