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惠彬、漯河瑞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1民終88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郝惠彬因與被上訴人漯河瑞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辰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20)豫1104民初39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瑞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瑞辰公司賠償郝惠彬各項費用219666.42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瑞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692元為基數計算。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27條規定:五級至十級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34、35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本案中,2019年4月3日郝惠彬工作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七級。郝惠彬與瑞辰公司2020年10月19日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關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郝惠彬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照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692元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04912元。漯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5692元/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并無不當。2、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護理費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依據《關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692元的標準核定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工傷職工護理費待遇。郝惠彬實際住院33天,護理費應為7418.4元。與一審判決的護理費2060.97元相差5357.43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照5345.67元/月計算。郝惠彬在瑞辰公司的工地具體負責木工班組工作。月工資12000元。瑞辰公司在為郝惠彬申請工傷待遇時,從工傷保險基金處領取七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37條的規定:七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計69493.71元。說明瑞辰公司在為郝惠彬申請工傷待遇時,申報并核定郝惠彬的工資為5345.67元/月。因此,郝惠彬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32074.02元。三、一審法院遺漏生活費9120元。郝惠彬在瑞辰公司工地受傷后,瑞辰公司向郝惠彬陸續支付生活費共計33858元。雙方對仲裁裁決的生活費9120元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一審判決遺漏該項費用。綜上,一審判決對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護理費、停工留薪工資計算錯誤,遺漏生活費,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上述事項,依法維護郝惠彬的合法權益。
瑞辰公司二審答辯稱,一、郝惠彬要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護理費按照5692元/月的標準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按照工資標準計算,由于郝惠彬未能提供月平均工資的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也未采納瑞辰公司提供的本公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平均工資,郝惠彬從事建筑行業,一審法院按照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建筑業平均工資54972元的標準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豫社保[2020]33號是河南省社保中心發布的文件,該文件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使用。其次,該文件針對的單位是“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直管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內容中稱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照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并不是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郝惠彬上訴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5692元/月計算沒有法律依據。2、瑞辰公司一審時針對漯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起訴,該裁決書中認定護理費是2060.97元,一審中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郝惠彬也沒有針對仲裁裁決書起訴,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護理費2060.97元不存在任何問題。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應以郝惠彬實際工資標準為準,由于郝惠彬僅工作不到一個月,且無法提供月平均工資的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以2019年度河南省建筑業平均工資計算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瑞辰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在承建工程時要按照國家規定給郝惠彬繳納了工傷保險,交納工傷保險的基數是按照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并不是按照工資標準,這也是建筑行業同其他用人單位在交納工傷保險問題上存在的區別。因此,郝惠彬提出的計算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計算方法沒有依據。三、生活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當賠付的項目,瑞辰公司一審起訴是針對仲裁裁決的全部結果,郝惠彬稱雙方對此無異議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瑞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瑞辰公司不按漯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漯勞人仲案字(2020)110號仲裁裁決書支付各項款項。2、本案訴訟費由郝惠彬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7日,郝惠彬、瑞辰公司簽訂書面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書。2019年4月3日,郝惠彬在瑞辰公司承包的天翼、賓湖國際廣場三期工程土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樓梯口墜落。后被送至漯河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第二附屬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腰椎體爆裂性骨折并脊髓受傷、胸12、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等,后又轉至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治療。2019年5月13日被漯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12日,經漯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郝惠彬構成七級傷殘。郝惠彬住院時間為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住院33天;住院期間單位未派人對郝惠彬護理;瑞辰公司自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通過銀行轉賬共支付郝惠彬33858元;2020年10月16日,郝惠彬通過EMS形式向瑞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豆俊峰郵寄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地址顯示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東城產業集聚區桃園路南側;豆俊峰于2020年10月19日顯示已簽收;瑞辰公司為郝惠彬繳納了工傷保險;郝惠彬自2019年4月3日受傷后一直未工作。瑞辰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提交木工班組的承諾書及工資表,以證明郝惠彬從事的木工班組的月平均工資為3756元。另查明: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建筑業年平均工資54972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有書面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書,且瑞辰公司為郝惠彬購買有工傷保險。2019年4月3日,郝惠彬在施工過程中受傷。2019年5月13日被漯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12日,經漯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郝惠彬構成七級傷殘。2020年10月16日,郝惠彬通過EMS形式向瑞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豆俊峰郵寄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豆俊峰于2020年10月19日簽收,證明瑞辰公司與郝惠彬解除了勞動關系;郝惠彬自2019年4月3日受傷后一直未工作。關于郝惠彬的工資,瑞辰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提交的木工班組的工資表,沒有郝惠彬工資的記載,計算標準應參照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建筑業年平均工資54972元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瑞辰公司應當支付郝惠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郝惠彬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柒級為三十六個月,瑞辰公司應支付郝惠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4916元(54972元/年÷12×36個月);郝惠彬的停工留薪期,根據郝惠彬受傷部位,參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郝惠彬享受六個月停工留薪期,其工資應27486元(54972元/年÷12×6個月);瑞辰公司、郝惠彬對仲裁書中的護理費2060.97元均無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綜上,瑞辰公司應向郝惠彬支付各項費用194462.97元,瑞辰公司已經支付給郝惠彬的33858元,應予扣減,瑞辰公司還應支付郝惠彬各項費用160604.9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瑞辰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郝惠彬各項費用共計160604.97元;二、駁回瑞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瑞辰公司承擔。
二審庭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庭審后郝惠彬提交袁長勝出具的證明、轉賬截圖各一份,欲證明郝惠彬的工資收入水平。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郝惠彬曾向漯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瑞辰公司賠償郝惠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9493.7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912元、交通費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4148.04元、護理費15375元,各項損失共計354928.75元。漯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漯勞人仲案字[2020]1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瑞辰公司支付郝惠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912元(5692元/月×36個月);2、瑞辰公司支付郝惠彬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費38970元(4975元/月×6個月+1900元/月×80%×6個月);3、瑞辰公司支付郝惠彬住院期間護理費2060.97元(4575元/月×40%÷30天×24天+4975元/月×40%÷30天×9天);1、2、3款項合計人民幣245942.97元,瑞辰公司已支付給郝惠彬33858元,故瑞辰公司應支付郝惠彬1、2、3款項共計212084.97元(245942.97元-33858元),該款項應于本裁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完畢。4、駁回郝惠彬其他仲裁請求。瑞辰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郝惠彬期滿未向一審法院起訴。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692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20)豫1104民初3996號民事判決。
二、漯河瑞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郝惠彬各項費用共計200600.97元。
三、駁回漯河瑞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漯河瑞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左昊
審判員李剛
審判員王路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瀟逍
書記員潘婭琦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