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姚行子典當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421執恢8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明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下稱金達公司)與被執行人姚行子典當糾紛執行一案,被執行人姚行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592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典當綜合費和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日,被執行人應償還申請執行人款項2715467.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行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當事人的一封信、執行裁定書、繳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統多次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產、林權、證券、互聯網銀行、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除坐落于明溪縣××坊鎮××村的9個宗地727畝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房產、證券、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明溪縣××坊鎮××村的9個宗地727畝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本院已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進行了公開拍賣,經二次拍賣,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交,拍賣保留價為1760024元。2020年12月2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以物抵債,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已裁定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明溪縣××坊鎮××村的9個宗地727畝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折抵債務款1760024元;
3、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4、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強制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予以確認,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592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元優
審判員黃巖生
審判員嚴樂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謝秋萍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