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黃宏舟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28民終390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宏舟、原審被告恩施荊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巴東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2020)鄂2823民初17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瀚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瀚泰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事實和理由:1.王堂美于2017年3月以瀚泰公司的名義簽訂了《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公路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8組通村公路。合同上加蓋瀚泰公司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巴東分公司(以下簡稱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的公章,是因需要將稅金繳納至巴東縣境內。2017年3月31日,王堂美又與瀚泰公司簽訂了《工程合作合同》,自此,瀚泰公司與王堂美之間的分包關系成立。施工過程中,王堂美獨立開展承包事務,相關款項由鄉政府支付給瀚泰公司后,由瀚泰公司轉付給王堂美。2.一審法院采信證據不當。一審法院認定王堂美與瀚泰公司成立委托關系的依據是《法人授權委托書》和開庭筆錄。《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內容存在多處瑕疵,一審法院也沒有查清該證據因何產生,用于何處。3.瀚泰公司提交的《工程合作合同》、庭審筆錄以及王堂美出具的承諾書,足以證實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成立建設工程分(轉)包施工合同關系。但一審法院未采信上述證據。4.“掛靠”文件如果在業主單位存檔將會影響企業信譽,一審法院以《工程合作合同》未在業主單位存檔為由否定其真實性不當。案涉工程款僅有部分質保金留存在業主賬戶,其余款項均劃歸王堂美賬戶或支付給王堂美指定賬戶,這種現象不是委托關系。
黃宏舟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符合證據規則。在黃克勇與瀚泰公司、王堂美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王堂美不僅否認其與瀚泰公司簽訂了書面合同,而且承認了瀚泰公司向其出具了授權委托書的事實,承諾書即使是真實的,也是瀚泰公司與王堂美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故瀚泰公司關于其與王堂美之間成立分包或轉包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王堂美基于瀚泰公司的授權,以瀚泰公司名義實施案涉工程,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瀚泰公司承擔。一審判決瀚泰公司承擔支付責任并無不當。
黃宏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鏟車作業費貳萬貳仟叁佰元整(223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瀚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其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勞務總承包、隧道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安全設施分項)、公路養護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建材、砂石料銷售(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營業期限長期,法定代表人周美華。2016年10月21日,瀚泰公司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資質類別及種類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
2017年3月20日,瀚泰公司出具單位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單位介紹信附有周美華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附有周美華、王永敏身份證復印件。單位介紹信載明周美華為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授權王永敏為瀚泰公司代理人,以瀚泰公司的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5至8組通暢工程施工報名登記、遴選申請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瀚泰公司承擔。2017年3月28日,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給瀚泰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由瀚泰公司中標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工程。同日,瀚泰公司(乙方)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甲方)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由瀚泰公司承建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栋蜄|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乙方處加蓋有瀚泰公司及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印章,法人代表處加蓋有周美華印章。2017年3月29日,瀚泰公司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承接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工程,現委托王堂美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在《法人授權委托書》中投標人處加蓋公章。
瀚泰公司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后,王堂美接受委托負責組織修建了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根據瀚泰公司授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打入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賬戶。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由王堂美出具領條或借條領取了部分工程款,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根據王堂美提供的工資表給部分工人支付了工資。案涉工程施工期間,原告黃宏舟在案涉工程運輸材料。2019年8月30日,王堂美給黃宏舟出具欠條1份,欠條載明:“今欠到黃宏舟運輸14871.00元,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整此據欠款人:王堂美2019年8月30日”。因王堂美沒有支付運輸費,黃宏舟等人向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反映,巴東縣金果坪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對黃宏舟的運輸費欠款進行了登記確認。2020年7月14日,黃宏舟提起,請求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查明,王堂美于2020年4月10日因病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宏舟在瀚泰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出租挖機及聘用原告黃宏舟的挖機司機,工程完工后,由王堂美出具欠條,下欠原告黃宏舟租費22300元的事實清楚,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2.二被告是否應承擔原告租費的支付責任。一審法院分別評判如下:
一、關于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瀚泰公司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承建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后,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授權王堂美作為瀚泰公司的代理人以瀚泰公司的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和內容雖略有瑕疵,但該《法人授權委托書》系由瀚泰公司提交給業主單位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存檔的文件,并加蓋有瀚泰公司的公章,瀚泰公司應對《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及內容負責。被告瀚泰公司雖對《法人授權委托書》持有異議,但案涉工程在瀚泰公司承建后由王堂美負責組織施工,案涉工程款也根據瀚泰公司的授權匯入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后,再由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支付給王堂美或根據王堂美提供的工資表直接支付給工人,被告瀚泰公司關于《法人授權委托書》不是被告瀚泰公司出具,系由王堂美自己打印后偷蓋公章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原告提交,被告瀚泰公司認可的《中標通知書》、《單位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可以認定被告瀚泰公司中標了案涉工程,招投標工作是委托王克敏進行的,無證據證實王堂美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瀚泰公司提交了與王堂美簽訂的《工程合作合同》,欲證實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形成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但此與2019年6月26日黃克勇與王堂美、瀚泰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審理時,王堂美的陳述及瀚泰公司的答辯理由不一致,王堂美在2019年6月26日開庭審理時陳述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只是由瀚泰公司給王堂美下了委托書;被告瀚泰公司在答辯時稱王堂美系給公司做工的。被告瀚泰公司提交的《工程合作合同》未在業主單位存檔,其簽署日期存疑,達不到瀚泰公司的證明目的。因此,對被告瀚泰公司關于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構成工程分包合同關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綜上,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
二、關于二被告是否應承擔原告運輸費支付責任的問題
王堂美根據瀚泰公司的授權組織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施工屬處理瀚泰公司的委托事務。王堂美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與黃宏舟達成協議,為案涉工程租用原告黃宏舟的挖機,系王堂美代表瀚泰公司與黃宏舟達成的租用合同,其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瀚泰公司承擔。王堂美作為瀚泰公司代理人與黃宏舟結算后給黃宏舟出具的欠條雖未加蓋被告瀚泰公司的公章,也未注明租用挖機使用地,但被告瀚泰公司并未舉證證實原告黃宏舟的租費來源于其他工程,且巴東縣金果坪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的核實登記也能間接證實所欠黃宏舟租費系因案涉工程產生,被告瀚泰公司應對原告黃宏舟的租費承擔支付責任。王堂美出具的承諾書系王堂美與瀚泰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被告瀚泰公司不應承擔支付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法人授權委托書》雖加蓋有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的公章,但《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與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關聯,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承建案涉工程,也沒有實際參與案涉工程的施工,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支付責任。對原告黃宏舟要求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一、由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黃宏舟租費223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黃宏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8元,減半收取179元,由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瀚泰公司圍繞其上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黃克勇與瀚泰公司、王堂美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庭審筆錄一份,擬證明瀚泰公司在該案中明確表示案涉工程系王堂美分包,工程款由王堂美取得,責任應由王堂美承擔,故王堂美死亡后,該責任應由王堂美的財產繼承人承擔。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份證據雖然客觀真實,但該筆錄并未反映王堂美在該案中認可了瀚泰公司的陳述,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2019年8月30日,王堂美給黃宏舟出具的欠條內容為“今欠到黃宏舟運輸14871.00元,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整”,與事實不符;認定黃宏舟主張的費用為運輸費,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經查實,2019年8月30日王堂美給黃宏舟出具的欠條內容為“今欠到黃宏舟鏟車費22300元,貳萬貳仟叁佰整。注(原欠條名字不符原欠條作廢)”。黃宏舟起訴時,主張22300元為鏟車費,系“雇請原告鏟車及司機從事工程建設”后所欠費用,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本案案由確定為租賃合同糾紛,但判決時確定本案案由為運輸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8元,由上訴人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云
審判員李志華
審判員楊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歐順恩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