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勤生與王斌、中建澳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03民初1475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史勤生與被告王斌、中建澳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708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以欠付的工程款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到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10月14日4956.75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中建澳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包了天房琥珀雅苑精裝修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王斌,被告王斌又將其中地磚工程的勞務又轉包給原告,約定,鋪設每平米地磚勞務費為42元。原告如期完成了項目的地磚鋪設,原告與被告王斌于2019年1月11日進行結算,原告共鋪設地磚4692.39平米,工程款為197080元,除去已付款130000元外,尚欠6708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王斌始終未付。被告中建澳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被告王斌的發包方,依法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義務。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文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梓陽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