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臨沂市東泰裝載機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302民初541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臨沂市東泰裝載機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臨沂市東泰裝載機配件有限公司價值20萬元的財產,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一、查封(凍結)被申請人臨沂市東泰裝載機配件有限公司價值20萬元的財產一宗(詳見查封凍結財產清單);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1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3年。
需要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案件申請費1520元,由申請人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馮俊玲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王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沙沙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