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鵬程與山東志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琿春北域綠都旅游觀光有限公司、潘峰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2404民初2194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鵬程與被告山東志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華公司”)、琿春北域綠都旅游觀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都公司”)、潘峰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鵬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關秀云,被告志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淑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綠都公司、潘峰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鵬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志華公司、綠都公司、潘峰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費29000元。事實和理由:潘峰于2016年6月份開始雇我為其承包的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工程施工項目擔任技術員并負責預算及現場質量管理。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7000元,我按照潘峰的要求及安排,于2016年6月份開始進入工地進行工作至同年11月份末,2017年春又工作1個月。后因志華公司資金鏈斷裂導致該工程停工,潘峰共拖欠我7個月的工資49000元。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于2019年12月向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了投訴,經其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我在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項目的工資49000元,潘峰于志華公司、綠都公司支付后立即支付,如有爭議將通過訴訟解決。2020年3月25日琿春邊境合作區人社局從志華公司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先支付我2萬元,現尚欠29000元。潘峰是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個人包工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及《關于切實解決建設爭議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法[200394]號等相關規定,志華公司、綠都公司、潘峰應該對拖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志華公司辯稱,這塊地是我公司買的,當時我們將這個項目和樓賣給了綠都公司,具體誰施工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沒有參與,后來因為工程沒完工,就辦理不了過戶,也沒有進行結算。我公司和馬鵬程沒有勞務合同關系,馬鵬程應向雇主潘峰要求勞務費。綜上,志華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綠都公司、潘峰逾期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志華公司以其與吉林志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登記開發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并委托潘峰負責該項目的開竣工手續。因開發籌集資金志華公司找到了綠都公司合作。2016年8月7日,雙方簽訂建設開發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共同開發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無備案登記)。2016年8月29日,綠都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了潘峰。
2016年6月份,潘峰開始雇馬鵬程為其承包的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工程施工項目擔任技術員并負責預算及現場質量管理,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7000元。馬鵬程于2016年6月份開始進入工地進行工作至同年11月份末,2017年春又在該項目工地工作1個月。
2019年12月,馬鵬程向琿春邊境合作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潘峰,經該大隊調解,馬鵬程和潘峰于2019年12月20日達成息訪協議,內容為:一、共同商議馬鵬程于志華公司總部經濟綜合樓項目的工資49000元,由于志華公司、綠都公司支付后立即支付給工人。2020年3月25日,琿春邊境合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從該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給馬鵬程2萬元
判決結果
一、潘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馬鵬程支付勞務費29000元;
二、駁回馬鵬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125元,由潘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金帥龍
人民陪審員陳玉芬
人民陪審員付增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孟祥斌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