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東方康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濟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魯7101行初83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濟南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東方康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明公司)訴被告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長清區政府)、被告濟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平安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平安街道辦)、濟南文旅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集團)、第三人山東省人大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人大服務中心)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賠償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明公司訴稱,2010年6月15日和2013年6月4日,省人大服務中心分別與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藤屯村委會(以下簡稱藤屯村委會)、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大劉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劉莊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計租用兩村土地197畝建設蔬菜基地。2016年11月1日,經上述兩村委會同意,省人大服務中心與原告簽訂《蔬菜基地租賃協議》,將上述蔬菜基地轉租給原告用于綠色農業生產開發項目或規范化的農場、農業園等。合同約定了省人大服務中心對于租賃土地的用途享有監督權利等,并承諾合同到期后原告繼續長期經營。2017年3月份開春后,在兩村委會和省人大服務中心同意的前提下,原告在租賃土地上開挖藕池、打機井和地窖、種植桃樹和棗樹10000余棵等,進行投資開發經營。2019年2月份,文旅集團文旅小鎮項目征收占用蔬菜基地土地51畝,原告完全支持并全力配合了土地征收拆遷工作。在51畝的征地補償中,原告因為投資在蔬菜基地上機井、種植的果樹等,通過清點和作價,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款約計160余萬元,款項由長清區政府設立的項目拆遷指揮部撥付給原告。2020年6月5日下午,在沒有任何通知和征兆的前提下,被告縱使一幫人突然闖入原告蔬菜基地進行暴力拆遷,將原告辦公看護用房以及千余顆果樹等用挖掘機強行拆毀鏟平,原告的工作人員情急之下倉皇從屋內逃出,導致室內家電、辦公用品甚至隨身衣物等都沒來得及搶出來,俱被損毀,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訴請法院判令:1.確認四被告強制拆除坐落于藤屯村委會和大劉莊村委會土地上的由原告經營的蔬菜基地內的歸原告所有的看護用房及地上附著物(包含桃樹等)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四被告對因違法強拆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予以行政賠償(具體包括看護用房、屋內物品、桃樹等損失共計4725600元,具體詳見《物品損失清單》);3.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長清區政府辯稱,一、長清區政府并非涉案土地地上物拆除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的所有權歸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兩村委會組織人員對省人大服務中心原有大棚及看護房、辦公用房進行拆除,并非由長清區政府實施。二、涉案片區在行政區劃上屬于經開區管委會,不屬于長清區政府,故長清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也不應由貴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公告》(2006年第8號)中公告的濟南經濟開發區的四至范圍:東至濟荷高速公路,南至北大沙河,西至大于莊、橋子里村,北至藤屯村,涉案片區位于藤屯村、大劉莊村,正屬于上述范圍,在行政區劃上屬于濟南經濟開發區,并不屬于長清區政府,因此,長清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同時,由于長清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也不應由貴院予以管轄。
被告經開區管委會辯稱,原告并非本案適格原告,不享有本案訴權。省人大服務中心與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分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終止土地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锻恋刈赓U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省人大服務中心負責將涉案土地恢復原狀后歸還村委會。2020年6月15日簽訂的《終止土地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中明確約定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歸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所有。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組織人員對省人大服務中心原有大棚及看護房、辦公用房進行拆除,是對自有財產進行的處置,因此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被告平安街道辦辯稱,一、平安街道辦并非涉案土地地上物拆除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駁回原告對于平安街道辦的起訴。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由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組織人員對省人大服務中心原有大棚及看護房、辦公用房進行拆除,并非由平安街道辦對涉案土地地上物進行拆除,因此平安街道辦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駁回原告對平安街道辦的起訴。二、原告并非本案適格原告,不享有本案訴權。省人大服務中心與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分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終止土地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锻恋刈赓U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省人大服務中心負責將涉案土地恢復原狀,《終止土地租賃合同的有關約定》中明確約定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歸藤屯村委會、大劉莊村委會所有。因此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被告文旅公司辯稱,一、康明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2010年6月15日和2013年6月4日,省人大服務中心分別與藤屯村委會和大劉莊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用兩村土地建設蔬菜基地。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是省人大服務中心,原告并非涉案土地的承租人而是次承租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無權越過省人大服務中心直接提起訴訟。二、文旅集團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文旅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不能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三、原告要求確認文旅集團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清除地上物的行為違法并要求對其予以行政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备鶕摋l法律規定,首先,文旅集團沒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清除地上物的法定職權,更談不上違法行使職權;其次,文旅集團從未組織或參與對原告房屋及地上物的拆除或清除行為,不存在給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第三,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文旅集團投資建設文旅小鎮項目占用涉案土地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第三人省人大服務中心未作陳述,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山東東方康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對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的起訴;
二、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寧
人民陪審員秦培馀
人民陪審員賈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笛
書記員劉潔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