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南京啟羽鳴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京市兒童醫院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1民終1544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京啟羽鳴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羽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南京市兒童醫院(以下簡稱兒童醫院)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5民初3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馬帥獨任審理,于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啟羽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君亞、被上訴人交易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茜、被上訴人兒童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韶小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啟羽鳴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2、上訴費及一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被上訴人通過對社會公開招租、競價,招攬不特定多數主體參加競標、競價,有標底和競標、競價規則和競標程序,依法屬于招投標活動。法律沒有規定“競租”、“競價”、“競標”與招投標無關,不屬于招投標活動;政府部門規定的國有資產公開交易規定并不與上位法招投標法的規定相沖突,作為下位法只是對國有資產處理的補充;“競租”“競價”“競標”只是表達方式不同,內在法律意義系相同的。二、“公開、公平、誠實信用”不止是招投標法的原則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準則,失信人參與“競租”、“競價”、“競標”并在本案中起到關鍵作用,違反了“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失信人本身法律責任缺失,其行為必然不能等同于誠信主體的民事行為,尤其在競爭中更可能超出常理做出有違公平合理的行為。競標發起人和國家公共資源平臺任其作為“攪局者”出現,事先并未告知上訴人該情況,導致該競標程序缺乏公開和公平性。三、被上訴人一審陳述不知道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是失信人,但公開招標報名主體是否是失信人應該是審查的第一步,而在網絡平臺上可以查詢到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的失信記錄。被上訴人陳述不知道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是失信人不能服眾。四、一審判決結果將對“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活動產生消極影響,也會造成有關當事人和具備監管責任的主體失職,進而造成社會信用制度形同虛設。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交易中心辯稱:交易中心在涉案房屋招租過程中,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等要求進行招租,程序嚴謹合法。交易中心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在法律沒有設定不得參與拍賣競價條件的情況下,無權設置負面清單,限制某類主體參與競價。本案系掛牌競價,非招投標活動。法律對于需要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涉案招租行為,不屬于招投標。關于意向報名者資格審查的權限不在交易中心。上訴人對于涉案房產采取掛牌競價的方式招租,是明知的,且簽署聲明對網絡競價規則以及掛牌公告的內容予以認可,并承諾遵守。上訴人在被確定為是承租方后,拒絕簽收租賃合同,已經構成違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過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兒童醫院辯稱:兒童醫院是國家事業單位,將涉案房產按照《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審批后,在交易中心掛牌,公開出租。全流程按照按交易中心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程序合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稱招租行為為招投標行為,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拒絕簽訂承租合同,明顯違反招租公告上有關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其請求不應得到法律支持。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啟羽鳴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交易中心、兒童醫院退還啟羽鳴公司所交保證金426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項還清(從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國銀行業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支出費用由交易中心、兒童醫院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2月19日,交易中心受兒童醫院委托,就出租兒童醫院河西院區下沉式廣場9號(超市)有關事項發布招租公告,符合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招租。該公告1.6條規定:掛牌期滿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時,采取協議方式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出租;征集到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時,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承租方。公告規定掛牌起止日期(即接受報名時間)為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7日。租金價格為142萬元/年。公告中對承租方的要求如下:(1)意向承租方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經營不少于3年,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需同時包含食品經營和日用百貨商品零售(報名時須將營業執照原件掃描上傳)。(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標的后經營業態僅限于超市。(3)意向承租方須為超市品牌商標擁有方或被許可方,正在經營的該品牌商標的店鋪全國范圍內不少于200家(須在報名時提供證明材料)。(4)意向承租方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報名時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5)意向承租方須在報名時提交經簽字蓋章的《承諾函》。(6)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標的后不得轉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業務。(7)原承租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8)不接受聯合體報名。公告還規定,承租方在確定承租資格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意向承租方還需要繳納交易保證金42.6萬元。公告6.3條還規定了保證金的處置,在意向承租方未被確定為承租方時,自承租方確定之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退還。以競價方式被確認為承租方后,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或拒絕與出租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的,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雙方應支付交易服務費后,將剩余保證金劃轉至出租方,作為相關方的補償,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償。
在招租公告發布后,共有四家公司通過報名資格審查,四家公司為啟羽鳴公司、浙江十足商貿有限公司、南京鄰仕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啟羽鳴公司按照要求自愿繳納了42.6萬元的保證金。因為報名意向承租方較多,按照公告的要求,交易中心在2020年2月公布《網絡競價規則》,明確對兒童醫院河西院區下沉式廣場9號(超市)出租的網絡競價方法,規定競租底價為人民幣142萬元/年,競價加價幅度為人民幣1萬元整或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網絡競價時間為2020年3月26日。2020年3月26日啟羽鳴公司、浙江十足商貿有限公司、南京鄰仕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參與了招租網絡競價,最后啟羽鳴公司以年租金249萬元競價成功,取得承租資格,并當天簽署了《網絡報價成交確認單》,承諾以249萬元/年的成交價格承租兒童醫院河西院區下沉式廣場9號(超市)。5月11日交易中心在其網站上發布《南京市兒童醫院河西院區下沉式廣場9號(超市)出租的成交公告》,明確出租成交方為啟羽鳴公司,單年成交價格為249萬元,成交日期為2020年3月26日。后啟羽鳴公司拒絕簽署租賃合同,交易中心、兒童醫院也沒有退還保證金給啟羽鳴公司,原交易中心、兒童醫院協商未果,直至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還查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財政部令第100號)第28條第2款規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2018年8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寧政辦發[2018]74號文《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該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產,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確定承租對象。招租底價應根據周邊房產出租市場價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有明確指向性,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為確保出租資產不受損害,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管理要求,避免對第三方造成影響,在出租房產信息發布時可附加相應的承租條件。兒童醫院為南京市事業單位,在出租單位房產時應當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兒童醫院系國家事業單位,其房產對外出租應當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兒童醫院及交易中心在進行房屋招租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招租程序嚴謹合法,招租過程公開、公正,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啟羽鳴公司自愿報名參加兒童醫院河西院區下沉式廣場9號(超市)招租競價,并自愿同意按照網絡競價的規則參與競爭,其意思表示真實完整,并繳納了保證金,簽署了承諾書、聲明網絡報價成交確認單,通過公開的網絡競價行為取得了承租資格,應當按照約定簽訂承租合同,其拒絕簽署承租合同的行為,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依據招租公告6.3款的規定,其繳納的保證金不應返還。
啟羽鳴公司認為本案競價招租是招投標行為,因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是失信被執行人,其沒有參加招投標的資格,故競價行為應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啟羽鳴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公開競價招租不同于招投標行為,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適用領域、開標流程。本案中競價招租事項不是法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范圍;其次,本案競價招租行為不適用招投標法,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具備招租公告的報名資格,并通過審查,當然可以參加招租競價;再次,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啟羽鳴公司自愿參與,給出了最高的租金報價,其沒有證據證明受到強制或脅迫,其應對自己的競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最后,交易中心發布的招租公告中明確載明了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啟羽鳴公司明確知曉招租公告的內容,啟羽鳴公司因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兒童醫院的原因拒絕簽訂承租合同,啟羽鳴公司要求交易中心、兒童醫院退還保證金缺乏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南京啟羽鳴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690元,減半收取3845元,由南京啟羽鳴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啟羽鳴公司與南京市寧童實業公司簽訂的三年期的租賃合同,證明在本次競價之前,啟羽鳴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年租金標準是136萬元,而此次競價最終價格為249萬元/年,幾乎是原租金的兩倍,就是因為上海如海公司在不停地抬價。被上訴人兒童醫院和交易中心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被上訴人交易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資信證明,證明交易中心收到了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提交的報名材料,并且進行了形式審查。2、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寧公易字(2019)32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印發國有資產交易規則的通知》,該文第10條明確規定,交易保證金繳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掛牌價格的30%,故交易中心收取案涉保證金有法律依據。上訴人啟羽鳴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該資信證明只能證明上海如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所開設的帳戶在2019年度無不良記錄,兩被上訴人不能簡單地憑資信證明來確認參與人的真正的資信情況,被上訴人的審查不到位。證據2系被上訴人內部的規章,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被上訴人兒童醫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各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90元,由上訴人南京啟羽鳴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馬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鳴
書記員郭旭冬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