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周桂霞訴被上訴人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審第三人中證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舉報答復行為一案的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行終184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周桂霞因訴被上訴人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建委)、原審第三人中證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公司)舉報答復行為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2020)蘇0192行初77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中證公司對周桂霞作出編號為DRJCC-003《房屋征收分戶估價報告》、DRJCC-00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金額分戶估價表》、DRJCC-00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金額分戶估價表》,其中DRJCC-003《房屋征收分戶估價報告》主要內容為:中證公司對周桂霞承租的坐落于來××-5被征收房屋(含委估建筑面積20平方米及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了估價,經過綜合測算,確定該房屋(含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在價值時點2018年4月19日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為484758元(具體情況詳見該戶《房屋征收補償金額估價表》)。
2018年11月24日,南京市秦淮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甲方/征收部門)、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政府雙塘辦事處(乙方/被征收人)、周桂霞(丙方/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簽訂寧秦府征字(2018年第8號)000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以下簡稱8號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內容為: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來××-5,為雙塘辦事處所有,由周桂霞承租使用;甲、丙方愿意按照由中證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評估結果,確認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為人民幣484758元,甲方向丙方支付484758元;甲方向丙方支付各項補助費用93820元。該協議中附有中證公司作出的DRJCC-003《房屋征收分戶估價報告》、DRJCC-00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金額分戶估價表》、DRJCC-00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金額分戶估價表》。
2019年6月4日,周桂霞出具《具結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周桂霞位于來××14-5的房屋……,現已與南京市秦淮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第二機床廠宿舍剩余地塊征收指揮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該房屋的征收補償款及補助款已全部結清。今后因該房屋所產生的一切糾紛均由本人承擔,與南京市秦淮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第二機床廠宿舍剩余地塊征收指揮部無關。”
2020年4月24日,周桂霞向市城建委郵寄《履行查處職責申請書》一份,稱周桂霞簽訂的8號征收補償協議中附有中證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的估價報告以及室內裝修裝飾評估表,周桂霞認為中證公司出具的報告是虛假報告,要求市城建委履行職責,對中證公司的虛假評估行為進行查處。2020年5月12日,市城建委向周桂霞作出《關于對履行查處職責申請的調查情況的回復》(以下簡稱涉案回復),告知周桂霞:中證公司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依據充分,勘察程序完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2020年5月20日,周桂霞收到涉案回復。2020年5月25日,周桂霞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市城建委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涉案回復,并責令其重新查處和回復;2.判令市城建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24日,周桂霞以南京市秦淮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被告訴至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要求變更8號征收補償協議中房屋建筑面積為36平方米并補償周桂霞人民幣300萬元。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蘇8602行初1232號行政裁定,查明如下事實:一、周桂霞曾簽署一份落款日期為2019年5月8日的《放棄安置承諾書》,承諾:“此次征收,本人僅選擇貨幣補償,自愿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領取獎勵后,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和保障房。”二、周桂霞曾簽署一份《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本人承諾領取完所有征收補償款后,就來××-5過渡房征收補償事宜全部案結事了,本人不會到任何法院提起訴訟,大兒子王寧生、兒媳錢美華不能代表本人主張來××-5平房權利。”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訴權拋棄后不得再行實施,周桂霞自愿拋棄訴權,其再提起本案訴訟違反了自己所作權利拋棄的承諾,且周桂霞的征收補償權益已經依法得到保障,周桂霞提起該案訴訟,明顯缺乏權利保護必要,故裁定駁回周桂霞的起訴。周桂霞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蘇01行終322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周桂霞向市城建委投訴反映中證公司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所作評估報告為虛假報告,要求市城建委進行查處。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是征收補償過程中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一個過程性行為。周桂霞在得知涉案評估報告后,并未提出異議,而是簽訂了8號征收補償協議,8號征收補償協議中明確約定甲、丙方愿意按照由中證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評估結果確認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因此,8號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評估結果即被后續的房屋征收補償行為所吸收,周桂霞簽訂8號征收補償協議后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市城建委對周桂霞本案投訴是否作出答復以及答復的內容如何對周桂霞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其次,在(2019)蘇8602行初1232號一案中,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定周桂霞自愿拋棄訴權,承諾就來××-5征收補償事宜全部案結事了,周桂霞再提起訴訟違反了自己所作權利拋棄的承諾,且8號征收補償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周桂霞的征收補償權益已經依法得到保障,周桂霞的起訴明顯缺乏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周桂霞的起訴。本案中,周桂霞認為涉案評估報告的面積等存在問題向市城建委投訴,希冀再次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對8號征收補償協議所依據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周桂霞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啟動行政訴訟,實質仍是對來××-5的征收補償金額不服。周桂霞在簽訂協議后,已經承諾放棄針對來××-5補償事宜的全部訴訟,因此,周桂霞就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前的任一個環節提起訴訟,均已缺乏行政訴訟權利保護必要,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桂霞的起訴。
上訴人周桂霞上訴稱:一、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1.市城建委和中證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中證公司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張偉、嚴坤在秦淮區的工作人員陪同下,對來××-5房屋進行了實地勘查,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涉案評估報告時間在涉案房屋被拆除以后,中證公司已無法對已經被拆除的房屋尤其是室內裝飾裝修部分進行實地勘查并做出評估。3.原審法院認定估價師實地勘察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撐,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證據涉嫌偽證,應當予以排除。4.《具結書》并非征收補償協議的必備要素,原審裁定錯誤地將其作為上訴人放棄權利的證據引用。《具結書》能說明征收補償協議是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被迫簽訂的,上訴人在所住房屋被強拆半年后被迫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和《具結書》,如果不簽訂《具結書》,就拿不到補償款。其他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并未簽訂《具結書》,《具結書》并非征收補償協議的必備材料。《具結書》放棄權利系基于征收補償協議真實有效,但因評估報告違法,導致征收補償協議無效,故上訴人并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且《具結書》上也未載明上訴人放棄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和要求市城建委進行查處的權利。5.原審裁定遺漏了中證公司虛假評估、出具虛假報告、違反法定送達義務的事實,這是征收補償協議是否成立的重要基石。上訴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才首次看到評估報告,此時房屋已拆除半年之久,上訴人無法行使提出異議的權利。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628號指導案例,行政機關未依法送達評估報告,可能會剝奪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因此征收補償協議應當撤銷。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1.涉案評估報告是征收補償協議的重要參考依據,中證公司的違法行為對上訴人造成了惡劣影響,市城建委若正確履職會給上訴人帶來積極的影響。2.《承諾書》不影響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履行法定職責的權利,上訴人在房屋被強拆半年后被迫簽訂補償協議,《承諾書》是該協議的附件,根據相關規定,上訴人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存在脅迫和重大誤解情形,該協議理應被變更或撤銷。3.本案是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上訴人是否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與本案無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市城建委對房屋征收中的虛假評估有查處的法定職責。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裁定,并發回進行實體審理。
被上訴人市城建委辯稱:一、根據上訴人提交的《履行查處職責申請書》,市城建委在了解情況后作出了涉案回復并郵寄送達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上訴人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且已經履行完畢,現其僅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提出質疑、要求調查屬于信訪事項,市城建委作出了受理、調查、答復等行為,涉案回復不直接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對上訴人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二、涉案回復內容符合客觀事實,并無不當。(一)上訴人認為估價師沒有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查。經查,2018年5月17日下午,中證公司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張偉、嚴坤在秦淮區的工作人員陪同下,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現場實地勘查并制作查勘記錄,經各方代表簽字確認,并留存勘查時房屋現場照片。(二)上訴人持有的《臨時居住使用證》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該證僅證明涉案房屋系臨時安排過渡,不是分配或安置承租使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中證公司依據秦淮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第二機床廠宿舍剩余地塊危舊房改造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表》中認定的補償對象、房屋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出具評估報告,符合規定。(三)關于評估報告送達問題。中證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秦淮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了涉案房屋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用于公示,公示期間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解釋工作,符合規定。公示期滿后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了涉案房屋的分戶估價報告、分戶估價表,并于2018年11月19日將上述估價報告和估價表提供給秦淮區房屋征收部門,符合規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裁定。
原審第三人中證公司述稱,同被上訴人的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路興
審判員付雙
審判員王玉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曹潔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