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方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北方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519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新疆信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方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北方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新環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環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終14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達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被申請人應當對我公司的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認定火災起火原因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存在多個版本且內容出入較大,我公司簽收的烏魯木齊市公安消防支隊新市區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新市區消防大隊)出具的新公消認簡字(2018)第0620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和烏新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中均認定起火的原因是“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而法院調取的由新市區消防大隊2018年6月30日出具的“烏新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是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辦公室內的“電氣”線路著火引發火災。法院調取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我公司未簽收,新市區消防大隊亦未向我公司送達。原審法院以我公司未簽收、未獲得行政救濟途徑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我公司不認可原審法院關于“電氣線路”與“電器線路”的理解范圍。電氣線路的范圍本身也包括電器之間線路,原審法院僅從字面意思來認定火災事故起火原因存在片面性。火災事故認定書并沒有直接寫明火災起火的具體原因,從《火災現場勘驗筆錄》可以看出,起火部位位于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租用的我公司辦公室內,起火的辦公室內存在很多大功率的電器(空壓機、電暖氣、電腦等)器材,無法排除“電氣線路”著火引發的火災與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使用電器無關。申請人作為專業房產開發商所修建的房屋內的連接線路均是銅芯線,房屋管線不可能出現銅鋁混接的現象。著火辦公室內電氣開關至電器之間電線連接本身由房屋承租人管理使用,故被申請人在管理范圍內發生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房屋承租人承擔。本案涉案房屋雖是違章建筑,但違章建筑和著火本身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被申請人作為房屋承租人明知其租用的房屋是違章建筑而連續承租涉案房屋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新市區消防大隊向我公司出具的兩份火災事故認定書均認定起火的原因是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室內電器線路著火所致,而北方設計研究院作為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的總公司理應與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環公司因與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之間存在混合使用辦公室情形,故其理應與北方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新疆信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瑪依拉·阿不力孜
審判員劉俊英
審判員張露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鄧先敏
書記員李莉莉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