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朱國祥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923民初56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平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朱國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朱國祥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對被告朱國祥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2430元,依法減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員牟永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羅小利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