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天義、河南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624執異32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河南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韓天義對本院查封位于沈丘縣兆豐大道南段地弘財富廣場5號樓102、202商鋪房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韓天義稱,韓天義于2017年1月23日購買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地弘財富廣場5號樓102、202號房產,總價款1080470元,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韓天義按約定當天繳款551760元,約定剩余房款528710元于網簽之日交清。2019年1月,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將房屋交給韓天義。韓天義與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協議,韓天義將房屋租賃給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用作售樓部使用。由于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的原因,一直未與韓天義到房產部門網簽。2020年5月11日法院因執行查封了韓天義購買的5號樓102、202號房產。韓天義享有該房產的物權。為此特提出執行異議,請貴院裁定中止對102、202商鋪的執行。
異議人韓天義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商品房買賣合同;2、地弘財富廣場售房結算表;3、收款收據及銀行流水;4、房屋租賃合同。
本院查明,2017年1月23日,異議人韓天義與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地弘財富廣場5號樓102、202鋪以1080470元的價格賣給韓天義,當天,韓天義交房款551760元,剩余房款528710元于網簽時付清。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并簽訂了地弘財富廣場售房結算表。2019年1月1日,異議人韓天義與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該房租賃給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售樓部使用,租賃期限5年,每年租金2萬元。
河南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1624民初5331號民事判決書后,河南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16民終2631號民事調解書,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償還河南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2200余萬元。2020年12月14日,沈丘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4執188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沈丘縣不動產登記和信息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河南地弘置業有限公司的相應房產,其中包括5號樓102、202鋪。異議人以其享有涉案房產的物權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韓天義的異議。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樊英杰
審判員許進舉
審判員郭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露露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