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嘉興市加利新噴織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初5504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湖保安公司)與被告嘉興市加利新噴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利新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湖保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歡、被告加利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周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湖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后):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務費176800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自2019年9月1日起支付利息損失;2、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7600元及保全保險費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書,原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為被告提供保安服務,但被告拖欠原告服務費1768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加利新公司答辯稱,1、原告不履行自己義務,違約在先。合同約定原告應派駐4名保安,但原告僅派駐2名保安,每24小時換班,導致當值保安不能完全履行值守義務。因此,原告實際的工作內容遠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保安費應按合同約定金額的35%支付。2、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和保全保險費無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請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原告提供的保安服務合同書、發票及簽收單、催款函、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票及被告提供的筆錄和保安工作日志,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謄印件、詢問筆錄,制作主體身份不明,指代亦不清晰,不能證明被告同意變更合同內容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被告提供的照片及視頻,來源不明,原告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南湖保安公司與被告加利新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書約定,前者根據后者的需要派駐保安4名;合同期限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保安服務費為4100元/人/月,按月支付,于收到南湖保安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5個工作日付清。加利新公司逾期支付保安費的,應承擔本合同確定的一個季度服務費額度的違約金,還需支付守約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派駐2名保安。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5600元、2020年1月6日、2月12日、3月3日、4月3日、5月6日、6月3日、7月6日、8月7日各開具金額為164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96800元。被告已收到上述發票。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原告發送催款通知書,要求被告支付已發生的9個月的服務費。被告法定代表人予以簽收。同年5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嘉興市加利新噴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服務費78400元及計算至2020年8月31日的逾期利息2989元(其后以784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實現債權律師律師費5000元;
二、駁回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7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220元,合計3293元,由原告負擔1900元,被告負擔139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福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黃嘉琳
書記員王蕓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