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常龍、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533民初165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威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常龍訴被告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江西夢遠公司)、威縣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常龍及委托代理人劉艷輝,被告江西夢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培懿、吳飛祥,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劉金堂、朱建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常龍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江西夢遠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工程施工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0524954.8元;2、判令被告江西夢遠公司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欠款額10524954.8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教育局在應付未付工程款范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日,被告教育局與被告江西夢遠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被告江西夢遠公司承建“威縣實驗小學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威縣實驗小學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工程。2019年1月份,胡曉飛作為被告江西夢遠公司項目代表找到原告,雙方達成口頭約定,由原告負責實際上述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除主材由被告江西夢遠公司提供外),包括勞務和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工具租賃及購買等,原告按照要求組織施工人員于2019年2月1日進場施工。原告于2020年1月陸續完成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工程的施工任務,其中2019年9月1日教學樓投入使用,其他部分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9月1日實際使用,在施工期間,被告江西夢遠公司僅向原告支付9657529元,就以被告教育局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拖延支付至今。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江西夢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拖欠的費用105249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教育局在應未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證據:1、威縣教育局與夢遠公司合同協議書一份;2、威縣第七小學微信公眾號2020年9月18日文章及威縣教育局微信公眾號2019年9月24日文章;3、江西夢遠公司威縣實驗小學工程部技術總工孟玉華2020年1月8日證明;4、2019年12月26日威縣實驗小學大清包工程量清單1份;5、部分樓層驗收照片4張;6、自河北新三佳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調取的5份圖紙會審記錄及相關材料、新三佳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出具的五份監理通知單;7、江西夢遠公司給原告開具的罰款單;8、原告方施工班組協議13份;9、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塔機租賃合同、邢臺市億達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江西夢遠、郭常龍簽訂租賃物的租賃合同的情況說明、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表、施工現場起重設備基礎性驗收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實驗小學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工程、塔吊安裝、拆除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及塔式起重機使用過程事故緊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交底;10、原告購買、租賃建筑材料的部分合同及收款憑證,包括邢臺市高開區浩宇建筑模板銷售合同及部分收款單據,建筑機械工具租賃合同及結算清單、收據,建筑材料租賃合同(威縣信誼租賃站)及清單、收條,邢臺市橋東天祥鋼模板租賃站租賃合同書及出庫單、邢臺立賓新舊木方模板營銷中心收據;11、江西夢遠建設公司支付工程費用明細、部分轉賬;12、建設工程結算書兩冊及造價表明細,原告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按照雙方確認完成的工程內容進行造價鑒定,其中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費七項,合計為20182483.8元。減去原告已收到的,截至目前該工程仍欠付10524954.8元。
被告江西夢遠公司辯稱:1、江西夢遠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要求江西夢遠公司支付施工款項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起訴。江西夢遠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涉案工程系江西夢遠公司將勞務部分分包給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后,西康公司將該勞務部分轉包給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以威縣泰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同年慶公司簽訂《勞務發包合同》,因此涉案勞務不是原告訴狀所述的由江西夢遠公司項目代表直接找到原告,胡曉飛也不是我方項目代表,涉案勞務經過層層分包,原告不應直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答辯人主張工程款,根據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應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江西夢遠公司既不是涉案勞務的轉包人,也不是違法分包人,原告在明知與年慶公司簽訂合同的情形下直接向江西夢遠公司主張工程款,故意隱藏證據,掩蓋真相,惡意突破合同相對性,于法無據。2、江西夢遠公司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向西康生態公司足額支付勞務費,原告要求江西夢遠公司支付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責任。本案中,江西夢遠公司將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給西康生態公司后,已按約定支付了勞務分包費用23100000元,已不拖欠任何工程款。根據年慶公司與泰威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僅為12641015.15元,原告訴狀中自認收到9657529元,剩余工程款遠低于原告起訴數額,原告起訴的主體、金額與事實均不符,應予駁回。3、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江西夢遠公司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并惡意申請保全江西夢遠公司財產,已給江西夢遠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為避免損失擴大,對保全造成的損失,保留訴訟的權利。
被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江西夢遠公司與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明細及江西夢遠公司按照該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用的銀行轉賬憑證;2、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一份、年慶公司與威縣泰威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發包合同》一份、涉案勞務工程量清單一份;3、威縣泰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紅杰和郭常龍出具的收到條三份。
被告教育局辯稱:2018年7月12日,威縣實驗小學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項目經公開招標,確定江西夢遠公司以64361915.56元中標,2018年8月1日,教育局與江西夢遠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付款方式“按施工形象進度支付,即挖槽支付30%、工程過半支付60%,封頂支付80%,竣工驗收并審完成支付97%,余額留作保修金”。目前該基目尚未竣工驗收和審計,按照合同約定和江西夢遠公司申請,教育局已撥付江西夢遠公司工程款51480000元,江西夢遠公司與教育局沒有任何糾紛。原告與江西夢遠公司之間發生糾紛,原告與教育局不存在任何合同公司,原告主張不能成立。另補充:原告與教育局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應依法駁回對教育局的訴請。
被告教育局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案涉工程款支付的相關銀行轉賬回單,共計支付工程款的80%,分6次付款總計514800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威縣教育局(發包人)與江西夢遠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威縣實驗小學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設局備案,工程名稱:威縣實驗小學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項目。工程地點:愛國路北側、西一環西側、西二環東側。工程內容為威縣實驗小學教學樓、宿舍、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群體工程。工程承包范圍:新建全新小學1座、建設有5層框架綜合教學樓1棟、4層框架結構宿舍1棟、2層框架結構食堂1棟、以及門衛、運動場、停車場、道路硬化、消防水池等配套設施、主入口、次入口、設備房。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8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2020年1月3日。工期總日歷天數502天。簽約合同價為64361915.56元。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
該合同實際履行,教育局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已支付江西夢遠公司工程款的80%,共計分6次付款51480000元。
另查明,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與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甲方(工程承包人)江西夢遠威縣公司;乙方(勞務分包人)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和甲方就本合同工程項目教學樓、宿舍樓、食堂、設備房、門衛、自行車棚連廊(木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水電暖、消防人工),二次結構(砌筑人工、抹灰人工裝飾人工、防水人工、門窗安裝)處管網人工等建筑勞務清包工。使用年限從2018年9月起至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工程地點:威縣愛國路北側、西一環西側、西二環東側。甲方委派擔任駐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負責人為李云飛,職務經理,乙方委派擔任駐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負責人為胡曉飛,職務總經理。甲乙雙方按勞動力市場信息價暫定工資款總量為人民幣22800000元(含稅、管理費),在施工過程中按實調整。
2019年3月12日,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向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轉款2000000元,用途貨款;2019年3月29日,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向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500000元,用途材料款;2019年4月10日,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向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轉款3647689.50元,用途勞務費;2019年7月2日,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向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0000000元,用途貨款;2019年7月31日,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分公司向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轉款5952310.50元,用途勞務費。
再查明,江西夢遠公司另提供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威縣泰威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發包合同。
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甲方(西康生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威縣實驗小學;工程地點:威縣;工程范圍及發包內容:工程范圍:以圖紙設計圖范圍及甲方現場要求為準;發包內容:2.2.1木工(乙方負責所有材料及福料);2.2.2鋼筋:機械、綁絲、套筒、電渣焊接;2.2.3二次結構:切磚、上反梁、講臺;2.2.4抹灰、志磚、墻磚、蹲臺、與貼磚、臺階;2.2.5水電暖;2.2.6鋼管、塔吊;2.2.7開槽、回填、灰土、機械費;2.2.8包括文明施工、交工前清理用工;2.2.9混凝土(薄膜、振動棒);2.2.10外架;2.2.11內墻粉刷;2.2.12日工、管理(環保和場地內人工,后期打掃衛生);2.2.13除外墻(所有外墻裝飾裝修工程)、消防、門窗、防水、欄桿外,其他工程全部按圖紙要求完成。工程方式: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方式;工程價格:包工不包料395元/平方米包干價,此價格為固定價,不受后期人工費、材料費等情況影響。
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威縣泰威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發包合同:甲方(發包方河北年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威縣泰威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威縣實驗小學;工程地點:威縣;發包范圍及發包內容:發包范圍:以圖紙設計圖范圍及甲方現場要求為準;發包內容:2.2.1木工(乙方負責所有材料及福料);2.2.2鋼筋:機械、綁絲、套筒、電渣焊接;2.2.3二次結構:切磚、上反梁、講臺;2.2.4抹灰、地磚、墻磚、蹲臺與貼磚、臺階;2.2.5水暖電;2.2.6鋼管、塔吊;2.2.7開槽、回填、灰土、機械費;2.2.8包括文明施工、交工前清理用工;2.2.9混凝土(薄膜、振動棒);2.2.10外架;2.2.11內墻粉刷;2.2.12日工、管理(環保和場地內人工,后期打掃衛生);2.2.13除外墻(所有外墻裝飾裝修工程)、消防、門窗、防水、欄桿外,其他工程全部按圖紙要求完成。發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方式發包。發包價格:包工不包料395元/平方米包干價,此價格為固定價,不受后期人工費、材料費等情況影響。
再查明,原告稱胡曉飛是江西夢遠公司人員,胡曉飛找到原告,口頭說工程緊急先施工,承包方式是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無書面轉包和分包合同。原告組織人員于2019年2月進場施工,并與主體木工班組、瓦工班組、抹灰班組等簽訂書面協議,2019年9月1日,教學樓已實際使用,宿舍餐廳因當時還在建設中(后來陸續使用),該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
原告自行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鑒定,造價明細為:人工費9074373.05元,材料費3329842.55元(施工單位提供模板、木方等),機械費2388884.14元,管理費1674585.97元,利潤1067886.77元,規費1753822.96元,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費893088.36元,合計20182483.8元。
威縣泰威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和郭常龍共同出具收到條證明郭常龍和威縣泰威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收到涉案工程勞務費用,共計4700000元,原告郭常龍認可江西夢遠公司項目經理胡曉飛通過銀行支付的450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郭常龍對被告江西省夢遠建設有限公司、威縣教育局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47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7475元,由原告郭常龍負擔。
(案件受理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至威縣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威縣支行,戶名: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賬號:13×××0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佳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令開
書記員王曉楠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