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成與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7民初3645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國成與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第三公司)、被告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宇通公司)、被告上海巴士物資采購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物資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國成、被告巴士第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勵生、被告鄭州宇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新沛、被告巴士物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秀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國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張國成就《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工程設計圖和說明書》(以下簡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2.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2萬元(合理開支包含為準備訴訟材料支出的打印費47.5元、交通費50元);3.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10月18日原告張國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無人駕駛車輛的行車系統”實用新型專利,2009年2月4日獲得授權。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版權局就《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工程設計圖和說明書》向原告張國成出具《作品登記證書》。原告張國成發現,巴士第三公司在其運營的71路公交線路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內容,鄭州宇通公司在其生產的車輛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內容,巴士物資公司購買、銷售車輛應承擔連帶責任,故三被告侵害原告張國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表權、修改權、改編權、匯編權、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及應由原告張國成享有的其他權利。
被告巴士第三公司辯稱:1.71路中運量公交線路的規劃、設計,站臺、道路的設計、制造以及公交車輛的設計、制造、配置等均為政府交由相關部門負責實施,與本案三被告無關,巴士第三公司根據政府指令購買車輛并按規定線路行駛,不存在侵權行為;2.原告主張的GPS、傳感器不具有獨創性;3.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原告主張的線路(包括道路上的箭頭)、闌珊、靠左行駛只是一種思想,并不是表達,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即使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原告行使著作權也應受到限制,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州宇通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作品是無人駕駛車輛線路系統工程設計圖和說明書,適用于無人駕駛車輛,而原告所稱侵權車輛并非無人駕駛車輛;2.原告的作品內容與車輛是否采用GPS信號及車輛傳感器安裝位置無關,且在原告申請著作權登記日前,鄭州宇通公司車輛已經開始使用GPS信號進行定位、導航;3.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鄭州宇通公司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巴士物資公司辯稱:1.原告的圖形作品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2.原告的文字說明書無論是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也并不代表其文字、圖形所反映的構思、技術方案等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3.巴士物資公司作為購買、銷售車輛的主體,并不能決定車輛的行駛方式,且這一行為與原告所主張的作品沒有任何關聯性,原告主張巴士物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三被告均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張國成于2007年10月18日申請“無人駕駛車輛的行車系統”實用新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2月4日授權。實用新型專利證書附有說明書,主要內容為:技術領域,本實用新型涉及到一種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發明內容,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用闌珊帶固定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解決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無人駕駛車輛的行駛系統,安全地代替有人駕駛車輛;并附有附圖說明,對說明書兩張附圖作出說明。實用新型專利證書附有說明書附圖,圖1是無人駕駛車輛的行駛系統部分闌珊產品圖。圖2是無人駕駛車輛的行駛系統一個交叉路口示意圖。
登記號為滬作登字-2017-J-XXXXXXXX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為《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工程設計圖和說明書》,作品類別為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作品,作者為張國成,著作權人為張國成,創作完成日期為2007年10月18日,未發表,登記日期為2017年3月15日。后附登記作品《無人駕駛車輛的線路系統》的說明書及附圖。
原告張國成提供的多張照片顯示的主要內容:1.道路地面劃線,并標有“0:00-24:0071路專用”字樣;2.道路交叉口懸掛“71路”、“71路專用”及箭頭指示路牌;3.71路專用道地面標有直行箭頭;4.71路公交車停靠站臺,公交車乘客自左側上車。
2016年12月,巴士物資公司向鄭州宇通公司采購宇通無軌電車68輛并銷售給巴士第三公司。
原告張國成主張被告巴士第三公司、鄭州宇通公司、巴士物資公司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改編權、匯編權、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及應由原告張國成享有的其他權利。
原告張國成主張為本案支出打印費47.5元,交通費5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國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張國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顧斌
審判員張琰
人民陪審員劉瑜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上上
書記員潘上上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