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與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高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4民終31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宇翔經營部”)因與被上訴人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二冶公司”)、原審被告高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402民初2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宇翔經營部上訴請求:1、撤銷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402民初2242號民事判決;2、改判二十二冶公司立即向宇翔經營部支付貨款84142元;3、案件受理費由二十二冶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與宇翔經營部構成購銷合同關系的主體是二十二冶公司,二十二冶公司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1、二十二冶公司是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的唯一承包人,且承包方式是“包勞務輔材”,宇翔經營部提供的止水螺桿等均是輔材。2、雖然二十二冶公司與富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時間是2018年8月3日,但該合同是在二十二冶公司進場施工后補簽。從該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可看出,二十二冶公司實際進場施工時間是2018年3月30日,因此二十二冶公司的材料采購員李雙于2018年7月8日代表二十二冶公司與宇翔經營部簽訂《購銷合同》是真實有效的。二十二冶公司以其承包案涉工程的承包合同簽訂時間在李雙與宇翔經營部簽訂的《購銷合同》之后為由否定購銷合同的真實性是沒有根據的。高鵬雖然在2018年7月15日才入職二十二冶公司,但其入職后以案涉項目施工負責人的身份在《購銷合同》中簽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代表二十二冶公司對李雙與宇翔經營部簽訂的《購銷合同》的追認,是履行其職責的行為。3、宇翔經營部提供的止水螺桿等輔材的交貨地點是保利公園里C地塊1標段,二十二冶公司是該項目的唯一主體,依法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二、退一步說,即使二十二冶公司不認可高鵬、李雙、孫傳海的代理行為,根據本案事實,高鵬、李雙的行為亦構成表見代理,他們的行為后果依法應由二十二冶公司承擔。1、二十二冶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唯一承包人,是宇翔經營部提供貨物的唯一收貨人和使用人。2、高鵬、李雙是二十二冶公司的管理人員,其中高鵬是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李雙是材料采購員。3、高鵬、李雙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間就在二十二冶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處上班,履行各自的職責。4、高鵬、李雙在與宇翔經營部洽談業務、簽訂合同、接收貨物、貨款結算時,均自稱其是二十二冶公司的材料采購員或項目經理,代表二十二冶公司,并以二十二冶公司的名義進行相關業務。5、宇翔經營部將購銷合同約定的貨物送到約定的交貨地點即二十二冶公司承包施工的工地時,由李雙以二十二冶公司采購員的身份對貨物進行清點驗收。如果李雙不是二十二冶公司的收貨人,怎么可能在二十二冶公司施工工地以二十二冶公司的名義接收施工材料?6、除宇翔經營部外,其他輔材供應商(如梅州市梅江區鵬興五金交電商行等)向二十二冶公司供貨所簽購銷合同、供貨結算單等均是由高鵬、李雙簽名,二十二冶公司的眾多工人個人工資結算單也由高鵬以項目經理的身份簽名認可,且所有由高鵬、李雙簽名的合同、結算單等,二十二冶公司均予以確認或由法院裁決確認。以上事實足以使宇翔經營部相信和認為高鵬、李雙具有相應的代理權,他們的行為代表二十二冶公司的行為,高鵬、李雙的行為依法構成表見代理。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高鵬、李雙的代理行為有效,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二十二冶公司承擔。
二十二冶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鵬述稱:對宇翔經營部的上訴無異議。
宇翔經營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十二冶公司、高鵬向宇翔經營部支付貨款84142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十二冶公司、高鵬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宇翔經營部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桂書琴,經營范圍是建筑材料批發兼零售。二十二冶公司是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勞務分包,勞務派遣等。2018年8月3日,富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公司”)與二十二冶公司簽訂《梅州市×××××項目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富利公司將梅州市梅江區×××××××××項目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項目勞務分包給二十二冶公司。高鵬從2018年7月15日開始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處上班,至2019年8月15日離職。
2018年7月8日,宇翔經營部與高鵬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內容概括如下:甲方為宇翔經營部,乙方為二十二冶公司,甲乙雙方就止水螺桿購銷等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一、購銷產品的名稱為通絲螺桿、止水螺桿、山型卡、螺母、水泥墊塊、鋼筋保護層,及規格、單位、單價等;二、以上產品乙方按雙方約定的標準進行供鋼貨,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甲方負責;三、驗收標準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國家標準;四、交貨地點為保利公園里C地塊1標段;五、結算方式為月結(每月月底結清本月貨款)等。上述《購銷合同》,在甲方處有宇翔經營部的蓋章,甲方聯系人處有桂書琴的簽名;在乙方處有高鵬的簽名及捺印,沒有二十二冶公司的蓋章,乙方聯系人處有李雙的簽名及捺印。
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29日、2018年9月11日,宇翔經營部與李雙分別在三張《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供貨清單》上蓋章、簽名,宇翔經營部在供應商處蓋章,李雙在收貨方處簽名及捺印。該三張《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供貨清單》載明的工程名稱均為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部,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貨款金額為57525元,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9日的貨款金額為51343元,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11日的貨款金額為57274元。
2019年7月18日,高鵬、李雙、孫傳海共同出具了一份《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給宇翔經營部。該《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載明的內容主要如下:自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為我司(二十二冶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1標段工程供應止水螺桿、螺母等材料。材料總款:166142元(后附供貨清單、合同)已支付:82000元。剩余:166142-82000=84142元等。該《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在確認人處有宇翔經營部的員工、桂書琴的哥哥桂書青的簽字及捺印,在項目經理處有高鵬簽名及捺印,在材料員處有李雙簽名及捺印,在編制人處有孫傳海簽名及捺印。
2019年8月13日,宇翔經營部以二十二冶公司拖欠貨款84142元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并提出訴請。
另,高鵬于2019年12月1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2019)粵1402民初3196號案﹞,要求二十二冶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因本案需以該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本案。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粵1402民初3196號民事判決書,現已生效。(2019)粵1402民初3196號民事判決書查明,高鵬于2018年7月由張學成招用,從2018年7月15日開始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處上班至2019年8月15日。二十二冶公司是梅州市×××××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項目勞務分包人,張學成是二十二冶公司的監事。高鵬與張學成、二十二冶公司均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高鵬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項目處工作期間的工作內容主要有與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之間的資料辦理、辦理二十二冶公司的繳稅、制作工作進度報表、代發工人工資等。該生效判決對高鵬主張其在二十二冶公司工作期間職務為項目經理,未予支持。
一審訴訟過程中,桂書琴陳述宇翔經營部與二十二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因二十二冶公司不要求開具正規發票,所以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二十二冶公司未加蓋公章,而是由二十二冶公司梅州保利公園里項目部的項目經理高鵬代表二十二冶公司簽訂。宇翔經營部于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間按照合同約定向二十二冶公司供貨,合計貨款總金額為166142元。二十二冶公司向宇翔經營部支付了兩次貨款,均是通過李雙的個人賬戶轉賬支付給宇翔經營部的業務員桂書青。第一次付款時間約在2018年8、9月間,支付了貨款32000元,宇翔經營部出具了一張《收據》給安徽萬乘基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乘公司”);第二次付款時間約在2019年春節前,支付了貨款50000元,宇翔經營部沒有出具收據。對于收到第一筆貨款,宇翔經營部提供了一張《收據》予以證明。該《收據》載明的內容為“今收到萬乘基業在梅州保利公園里C項目一標段止水螺桿貨款32000元整。”高鵬對桂書琴上述陳述無異議。二十二冶公司則認為,二十二冶公司是于2018年8月3日才與富利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成為梅州市梅江區×××××××××項目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人,而宇翔經營部是于2018年7月8日與高鵬簽訂的《購銷合同》,宇翔經營部提供的《購銷合同》和《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均無二十二冶公司的蓋章確認,二十二冶公司也未收到宇翔經營部的貨物。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7月8日,宇翔經營部與高鵬簽訂《購銷合同》,約定二十二冶公司向宇翔經營部購買通絲螺桿、止水螺桿、山型卡、螺母、水泥墊塊、鋼筋保護層等建筑材料。而根據一審法院(2019)粵1402民初3196號高鵬與二十二冶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生效判決查明的事實,高鵬入職二十二冶公司的時間是2018年7月15日,離職時間是2019年8月15日。高鵬主張其擔任職務為梅州保利公園里C地塊一標段工程的勞務項目經理的事實亦未被該生效判決確認。因為宇翔經營部及高鵬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鵬對2018年7月8日簽訂《購銷合同》及2019年7月18日簽署《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取得二十二冶公司同意或者追認,所以該《購銷合同》及《止水螺桿供貨商結算單》均對二十二冶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且從宇翔經營部提供的一份確認收到貨款32000元的《收據》載明的內容來看,該筆貨款是由萬乘公司支付給宇翔經營部,也不是由二十二冶公司支付。宇翔經營部提出其與二十二冶公司的項目經理高鵬簽訂《購銷合同》,宇翔經營部與二十二冶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宇翔經營部按合同約定向二十二冶公司供貨后,二十二冶公司未足額支付貨款,至今拖欠貨款84142元的事實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采納。據此,宇翔經營部提出要求二十二冶公司支付貨款8414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03.55元(此款已由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預交),由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負擔。
二審中,宇翔經營部提交下列新證據:證據1.梅州市×××××項目C地塊一標段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擬證明二十二冶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唯一承包人,承包方式為包勞務輔材等,涉案工程的實際進場時間為2018年3月30日;證據2.《建筑木方、模板采購合同》,擬證明李雙為二十二冶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項目的貨物采購、收貨人;證據3.桂書琴和她哥哥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2018年7月8日宇翔經營部與李雙簽訂的《購銷合同》,高鵬是在2019年7月9日之后簽名追認,而不是在其入職二十二冶公司之前;證據4.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2019)粵1402民初2243號民事判決,擬證明一審法院對同類且案情相同的案件均判令二十二冶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存在同類不同判的情況,生效判決已認定高鵬是二十二冶公司的員工,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行為責任應由二十二冶公司承擔。經質證,二十二冶公司對于證據1的三性沒有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份合同簽訂時間是2018年8月份,二十二冶公司實際承接涉案項目的時間也是2018年8月3日之后,合同上顯示的計劃開始時間2018年3月份其實應該是萬乘公司當時的進場時間,高鵬也陳述了8月份之前是由萬乘公司承接的涉案項目;對證據2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份證據也可以證實如果二十二冶公司需要購買材料,二十二冶公司會跟其他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和蓋章確認,但是涉案合同并沒有經二十二冶公司蓋章確認;對證據3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顯示乙方僅為李雙簽名,沒有二十二冶公司的蓋章,李雙簽名的時間也是在2018年7月8日即是在二十二冶公司承接涉案項目之前,李雙和高鵬都不能代表二十二冶集團簽訂合同;對證據4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該案合同簽訂時間與本案購銷合同簽訂時間并不一樣。高鵬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認為其本人是涉案項目的現場負責人,涉案貨物確實是用在涉案項目上。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二十二冶公司承認涉案土建及水電安裝勞務工程一開始是由萬乘公司負責施工,張學成是萬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來改由二十二冶公司負責并與富利公司簽訂了合同,二十二冶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基本上把整個分包來的土建及水電安裝項目都交給了張學成負責管理,但沒有跟張學成簽訂轉包合同或者再分包合同。二十二冶公司將工程款轉給張學成及張學成指定的收款人,施工人員由張學成招聘,基本與之前萬乘公司施工時一樣。有些材料也由張學成購買,施工工地確實需要用到涉案材料,二十二冶公司沒有跟其他供應商買過涉案材料。張學成收到款項后拖欠了很多農民工工資及供貨商的貨款,現在張學成下落不明,二十二冶公司也已報案,但是不清楚有無立案。經核實,萬乘公司沒有與富利公司結算,富利公司沒有付款給萬乘公司,都是二十二冶公司向富利公司申請付款。
高鵬表示涉案土建及水電安裝勞務工程整個現場都是高鵬在管理,高鵬在現場負責和甲方、監理報進度,招聘人員、發放工資等。涉案項目一開始是由萬乘公司負責施工,后來富利公司與二十二冶公司簽訂了合同。富利公司所有的款項都是二十二冶公司收取的,萬乘公司沒有收取任何工程款。張學成是二十二冶公司的監事,同時也是萬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招聘高鵬的人是張學成,高鵬在入職二十二冶公司之前在萬乘公司工作,一直負責涉案工程,并于2018年7月15日入職二十二冶公司,就是說誰承包了涉案項目,高鵬就給誰打工。事實上工地現場確實是用了宇翔經營部的材料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402民初2242號民事判決;
二、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84142元給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
三、駁回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03.55元(已由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預交),由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款項由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七日內逕行支付給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3.55元(已由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預交),由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款項由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七日內逕行支付給梅州市梅江區宇翔建材經營部。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偉玲
審判員葉自輝
審判員羅錫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日
法官助理蘇建東
書記員鐘利花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