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黃亞勃欠款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11執104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與黃亞勃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411民初621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書:黃亞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市政公司欠款1200000元,利息87200元(計算至2020年9月1日),并承擔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6672元,減半收取833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3336元,由黃亞勃負擔,該款已由市政公司預交,黃亞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負擔部分直接支付市政公司。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人員下落等進行核查,采取執行措施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項目
執行措施
銀行、互聯網銀行信息
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兩次查詢,查明:
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號、互聯網銀行賬號,數額較小。
證券信息
被執行人名下無證券信息。
車輛信息
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牌照為蘇D2D053、蘇D750D9的車輛,查封期限為二年,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但兩車下落不明,無法處置。
工商信息
被執行人無工商投資登記信息。
不動產登記信息
經向不動產登記與交易中心查詢,查明:已查封被執行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區府翰苑1幢630室、63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已查封被執行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區太湖明珠苑28幢甲單元1602室、常州市新北區同德苑14幢甲單元1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但本案為輪候查封,無處置權。
查找被執行人情況
經本院實地調查,被執行人居住于常州市新北區太湖明珠苑28幢甲單元1602室。
限制高消費情況
本院已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上述執行過程有財產查詢資料、執行筆錄、限制高消費令等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依法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予以認可,并明確表示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本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在本次執行程序中本院依職權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或人員線索,對本院作出的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予以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411民初621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奚無政
審判員柏剛
審判員倪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剛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