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穎與武漢四誠瑞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92民初1047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穎訴被告武漢四誠瑞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誠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劉穎申請追加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凱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劉穎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曉容,被告四誠公司、長凱公司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四誠公司返還中介費10000元;2、要求四誠公司承擔本次訴訟費用。后原告劉穎變更訴訟請求:請求長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中介費10000元,四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及理由:依據2018年7月19日簽訂的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第五條: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丙方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登記,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權交付等居間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經紀代理費零元。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經紀代理費壹萬元。如因單方違約。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由違約方支付經紀代理費的100%,計人民幣壹萬元。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由雙方平均負擔經紀代理費的100%,計人民幣壹萬元。一審判決書載明:關于劉穎要長凱公司支付中介費的訴訟請求,不在本案審理范圍,劉穎可以另行主張權利。故起訴。
被告四誠公司辯稱,不同意返還中介費10000元,原告訴請不合理,原告根據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及判決書起訴,該合同系三方合同,判決裁判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應當由賣方承擔中介費與損失。
被告長凱公司辯稱,1、本案是中介費用退還的糾紛,費用由中介公司收取,我方不是中介費的收取方,不應由我方返還;2、案涉房屋并未成交,中介費理應由中介公司返還,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起訴。
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8年7月19日,長凱公司(甲方)與劉穎(乙方)簽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武漢鑫安陽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丙方)提供居間服務。合同第五條約定:“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丙方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登記、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權交付等居間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經紀代理費人民幣10000元,如因單方違約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由違約方支付經紀代理費的100%,計人民幣10000元。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由雙方平均負擔經紀代理費的100%,計人民幣10000元。”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2369號生效判決書認定,《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于2018年8月14日生效。合同生效后,劉穎依約向四誠公司提交了辦理房屋過戶的相關資料,四誠公司將準備好的過戶資料交給長凱公司,等待長凱公司蓋章后辦理過戶手續,后長凱公司通知四誠公司無法完成蓋章手續,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劉穎于合同生效后向四誠公司按約支付經紀代理費10000元。截止長凱公司收到解除通知,長凱公司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穎支付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郝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周琳茜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