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龑與唐國輝、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1民初5112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龑與被告唐國輝、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龑,被告唐國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友、被告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運輸工程費2688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初,被告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負責大方縣雨沖鄉進寨道路硬化工程的工作人員唐國輝雇傭原告為其進行混凝土運輸工程,并口頭約定按運輸方量計算勞動報酬,我方自配罐車一輛(魯H×××××),施工兩月后我方未得到任何報酬,唐國輝于2018年12月31日核實我方施工總方量后出具一張對賬單給原告,并承諾工程完工后結清。但工程完工后被告唐國輝一直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唐國輝辯稱,實際欠款為26880.00元,但現在沒有錢,需要等到政府的款下來后才能支付,與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無關。
被告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公司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不認識原告,也無業務往來,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不合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31日,被告唐國輝向原告出具對賬單一張,載明:“魯H×××××在雨沖鄉××路罐車運費如下:合計1409.00÷2.4×48=28180.00十月運費3700.00合計31880.00(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圓整)”。被告唐國輝已支付5000.00元,現尚欠2688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及被告唐國輝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對賬單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國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李龑運輸費2688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0元,由被告唐國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附文檔光盤),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二年內向本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豐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承曉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