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2民終855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沁公司”)、上訴人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兆業公司”)因建設工程施某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4民初8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春沁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支持一審判決未支持的工程款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57436元及利息;二、上訴費由佳兆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關于苗木移植部分的造價209237元,應計入工程款。1.由于本案工程在簽訂合同前已實際完成了苗木移植的施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將苗木移植部分直接列入工程量清單。既然是合同約定施某范圍的一部分,就不存在需要簽證單證明實際施某的證據;2.根據鑒定所依據的竣工圖紙,已經能夠反映苗木移植的工程量,不但能夠證明有實際施某,也能證明相應的工程量;3.在春沁公司提交結算書后,佳兆業公司初審審核后回復的材料里沒有對苗木移植項目提出異議,說明佳兆業公司認可有該項目,故工程量中應包含苗木移植;4.春沁公司按合同約定完工后,佳兆業公司進行了竣工驗收,確認已按約完工,能證明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如果苗木移植沒有完成,鑒定機構也不能依據竣工圖計算苗木移植的造價。二、關于景石差價48199元應作為春沁公司的工程造價。1.雙方所簽合同3.1條約定合同采取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已經表明鑒定機構據實鑒定出的差價應該計入工程造價。一審認定竣工圖沒有體現、按一項計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報價不能代表實際的工程量,景石數量也不能在竣工圖中體現,但現場已經有且春沁公司也提供了購買景石的充分依據,佳兆業公司也已經竣工驗收并接收工程,當然應據實結算給春沁公司;2.合同清單按一項報價是基于當時約定的數量,現實際施某中大量增加,鑒定時春沁公司也提交了購買、稱重的證據,據實結算與按項報價并不沖突,故一審認定理由不成立。綜上,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支持春沁公司的上訴請求。
佳兆業公司書面意見辯稱,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苗木移植部分,由于春沁公司未對苗木移植工程量及金額提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其他依據,且竣工圖無法體現該部分工程量,佳兆業公司不予認可。佳兆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列明部分苗木移植暫定清單及造價,是為利于后期結算定價,避免爭議,并不能說明施某過程中發生了此部分工程量。鑒定過程中春沁公司提交的初審審核材料佳兆業公司不予認可,該材料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代表佳兆業公司審核意見,不能證明春沁公司主張。工程竣工完成不代表春沁公司完成苗木移植,前述事項無關聯性。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景石差價,由于景石工程量在竣工圖中無體現,且春沁公司未提交任何其他有效依據,佳兆業公司不認可鑒定機構審定的景石工程量58406元,亦不認可春沁公司提出景石的工程量106605元。
佳兆業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四項,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由雙方按公平原則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當依法予以改判。一、關于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結算款逾期付款利息。1.一審法院沒有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精神原則,權利濫用,打壓誠實交易體系。根據雙方簽訂的《佳兆業一號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合同》,對雙方的結算及付款事宜進行詳細的約定,第9.16條的約定,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后60日內向甲方報送結算資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結算資料后開始進行審核。第10.8條約定,乙方每次申請付款時需提供書面付款申請(蓋公章)、甲方合同款項支付審批表(蓋公章)、發票等,甲方在收到乙方請款資料后28日內付款。上述約定是雙方契約自由的體現,也完全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涉案展示區園林工程竣工后,佳兆業公司多次催促春沁公司前來辦理結算,但因春沁公司遲遲不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未能如期完成結算事宜,所以佳兆業公司未支付款項系因春沁公司未積極配合完成結算流程,以致不能滿足佳兆業公司的合同付款條件,并非佳兆業公司過錯。一審法院理當尊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一審判決任意將其更改是違反處分原則的。2.關于臨時展廳工程的結算款逾期付款利息,一審法院認定為自春沁公司起訴之日起算,佳兆業公司認為《佳兆業一號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合同》應與前述認定利息起算時間保持一致。二、關于超報違約金。根據雙方簽訂的《佳兆業一號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合同》第9.21條約定,如春沁公司申請結算金額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金額8%的,春沁公司須支付超出部分的10%作為違約金,佳兆業公司有權直接在結算總價款中扣除。1.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第9.21條旨在約束施某單位上報真實、合理的結算資料,以便雙方能夠快速、有效就完成合同結算并支付相應款項。根據合同約定,春沁公司具有合理上報結算資料的義務。本案涉訴前,佳兆業公司已對本工程結算花費大量人力及時間進行結算初步審核,未達成最終結算乃因雙方對部分內容存在爭議;本案涉訴后,佳兆業公司也花費了大量時間和人力與內部相關部門、鑒定機構、春沁公司核對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竣工圖及結算清單具體內容等,以期能夠及時促成合同結算。2.春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展示區園林綠化景觀工程結算資料顯示上報金額為17716756.6元,而根據鑒定報告為1152余萬元,差額達619余萬元,超過8%。雖然涉案合同是通過法院組織司法鑒定確定了最終結算金額,但通過司法程序確定合同結算金額并不能否認春沁公司違反合同第9.21條約定上報結算金額的事實,亦不能否認佳兆業公司在涉案工程結算中付出的時間及人力成本。綜上,春沁公司已違反了合同第9.21條的約定,屬違約行為,應按合同第9.21條承擔超報違約金619000元。三、關于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佳兆業公司認為由于雙方對涉案工程結算金額存在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涉案工程未達到付款節點,因此佳兆業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項。關于本案鑒定費及訴訟費用,應由雙方按公平原則共同承擔。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春沁公司書面意見辯稱,一、佳兆業公司不但不配合完成結算義務,就合同約定的進度款也沒有按約定支付。一審法院認定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支付逾期利息,不但沒有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契約自由等原則,也符合實際損失情況。春沁公司不存在遲遲不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不配合結算,以致未能如期完成結算的情況。相反,是佳兆業公司的原因沒有完成結算,以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雙方糾紛。佳兆業公司拖延了結算,不能達成結算的責任在佳兆業公司,故應承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責任。二、春沁公司不應支付超報違約金,佳兆業公司計算的超報違約金金額也錯誤,金額過高。合同9.21條約定的情形與本案通過司法鑒定得出工程價款的情形明顯不同,不應適用該條約定。本案春沁公司預付了鑒定費302600元,系為結算事宜支付是實際成本,可由法院按照分擔原則進行認定。而佳兆業公司并未舉證就本案結算產生了損失,讓雙方分別承擔鑒定費用外,再讓春沁公司承擔超出部分10%的損失,不但是重復的損失,也顯失公平。超報違約金約定客觀上也限制了春沁公司報送結算金額的權利,是無效的約定。佳兆業公司不但沒有該損失,按照佳兆業公司計算的金額,計算金額也是錯誤的。退一萬步講,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三、春沁公司就一審判決未支持的257436元金額部分也提起了上訴,春沁公司認為不但上訴理由充分,也有鑒定意見等證據作為依據,應支持春沁公司的上訴請求。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佳兆業公司的上訴請求,支持春沁公司的上訴請求。
春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佳兆業公司支付工程款7764125元,并承擔利息(以7156402.10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607722.9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佳兆業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判令春沁公司支付違約金619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25日,春沁公司(承包人,乙方)與佳兆業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上海佳兆業1號項目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施某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展示區工程施某,開工日期為2013年6月10日,如有調整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展示區園林工期為50個日歷天;本合同暫定總價7001582.93元,采取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其中措施費及規費包干價為294500元;在辦理完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后,乙方在60個日歷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資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的結算資料后開始進行審核;乙方須一次性報送所有的結算資料,在截止日期后,乙方的任何涉及結算價調整的資料均視作該項工作是乙方讓利于甲方,資料不予接受(佐證性補充資料除外);結算時,綜合單價不變,工程量按竣工圖進行結算,措施費及規費包干,不計入結算范圍;乙方報甲方的結算書結算金額與最終審定結算金額的差額,不得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金額的8%,否則甲方有權收取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金額部分的10%的違約金,并直接在結算工程總價款中扣除等。綠化部分支付方式為竣工驗收合格后養護期滿九個月時,確保所有植物成活后付至結算總價綠化部分的95%,綠化部分余款5%自養護期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3%,滿兩年后支付2%余款(保修金不計利息);園建部分支付方式為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和甲方驗收合格,雙方辦理完結算后,雙方確認結算金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園建部分的95%;園建部分5%的余款,滿兩年保修期后且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無息支付;保養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
2013年7月,春沁公司(承包人,乙方)與佳兆業公司(發包人,甲方)又簽訂《佳兆業1號臨時展廳園建綠化工程施某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臨時展廳工程施某,本合同暫定總價為93780.52元,采取綜合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結算的原則;本工程施某完畢且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5%;雙方辦理結算后,甲方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結算金額的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3個月滿后甲方一次性無息支付;在竣工驗收通過后,乙方免費包成活養護期為三個月。
上述合同簽訂后,春沁公司按約進行施某。展示區工程于2013年7月15日開工,于2014年2月15日完工。雙方于2014年2月24日辦理分項驗收。臨時展廳工程于2013年7月28日開工,于2013年7月31日完工,佳兆業公司于2013年8月1日驗收合格。
2013年8月26日,春沁公司與佳兆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松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確認電力部門要求佳兆業公司支付罰金35200元,由春沁公司暫時代為支付。同日,春沁公司與佳兆業公司工作人員張文華就清理現場內堆放材料增加50個工人費用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同年8月30日,因對現場泳池底部進行找坡施某,春沁公司與張松、張文華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同年10月15日,春沁公司與張文華簽署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確認為現場施某效果美觀,種植時花工程量及簽證金額。
因存在增加、變更工程,佳兆業公司分別于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日向春沁公司發出工程通知單,內容分別為要求春沁公司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為提升品質做出調整、草皮更換、補苗事宜及根據現場情況補苗,工程量根據現場實際施某情況,按變更圖核定工程量,結算方式均為并入竣工圖結算。上述工程通知單上均有監理單位蓋章簽字。雙方均簽署相應的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
2015年5月14日,春沁公司向佳兆業公司提交展示區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17717345.60元。2018年11月30日,春沁公司向佳兆業公司提交臨時展廳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93527.30元。
佳兆業公司已向春沁公司支付工程款4450589.44元,因雙方對結算事宜未協商一致,故春沁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起訴至法院。
一審審理中,春沁公司表示其認可佳兆業公司的付款中包含了臨時展廳工程的所有價款,故展示區工程的已付款金額為4390333.44元。佳兆業公司則不予認可,認為其未支付過臨時展廳工程款,其支付的款項均為展示區工程價款。雙方均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展示區工程及臨時展廳工程的工程款。
一審審理中,法院根據春沁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上海正弘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弘公司”)對展示區工程及臨時展廳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正弘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展示區工程造價為11522227元,其中園建2849766.25元,綠化8054579.08元,水電323381.31元,措施費及規費294500元;2.展示區苗木移植造價為209237元;3.簽證單造價為374795元;4.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為60256元,其中園建26747.21元,綠化33508.57元;5.春沁公司提出景石按實結算差價為48199元;6.佳兆業公司提出扣款金額為2873421元。春沁公司為此支付司法鑒定費302600元。
對此鑒定結論,春沁公司認為鑒定報告中的1、2、3、4、5項均應計入總造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包含了苗木移植,故應計算苗木移植費用;景石應據實結算,工程量超過了報價清單匯中的數量,故存在景石價差;關于佳兆業公司提出的扣款,均未有春沁公司簽字確認,春沁公司未收到通知單,扣款無依據,而且工程量存在增加及變更簽證,故逾期完工不能成立,要求佳兆業公司承擔司法鑒定費。
佳兆業公司則認為,附件1展示區園建工程工程量清單中“黃麻光面花崗巖水缽,專業廠家定做安裝1800*2000”單價偏高;春沁公司提出的景石按實結算無依據,景石應根據合同約定計算;春沁公司未提交現場簽證、苗木移植照片等相關資料,不認可苗木移植造價;關于簽證單造價,春沁公司提交的簽證中,相應的施某現場簽證單均沒有監理單位簽證蓋章,屬于無效簽證,001簽證,明確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002、003號簽證屬于返工補苗,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004號簽證為春沁公司施某不當造成電力公司罰款,應由春沁公司承擔,且沒有監理公司蓋章和佳兆業公司項目部公章;005、006、007號工程通知單、施某現場簽證單均無監理單位簽字蓋章;其主張的索賠金額應在總價中扣除。
2020年9月9日,正弘公司出具《司法鑒定補充意見書》,補充意見:1.簽證1中工程量根據春沁公司提供的簽證附件圖紙另行計算,展示區工程造價明細未包含該簽證;2.關于佳兆業公司提出的扣款,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等交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此部分施某內容在竣工圖上已體現,但無法確認是否由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3.關于展示區苗木移植,工程量根據竣工圖紙確定。
對該補充意見,春沁公司表示,簽證1中工程量屬簽證增加工程量;補充意見2中明確已在春沁公司施某的竣工圖中體現,故工程量實際發生,且佳兆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并非春沁公司施某,故不應扣除該部分的工程款;對苗木移植無異議。佳兆業公司表示,由于簽證工程通知單明確結算方式為并入竣工圖結算,現竣工圖已經造價鑒定,已包含在竣工圖造價中,應根據竣工圖確認工程量及價款,若竣工圖沒有,則不能證明春沁公司施某;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等由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施某,相應價款應扣除;竣工圖只能顯示靜態的苗木,故無法證明移苗數量,且鑒定總價系根據竣工圖鑒定,不能重復計算該項。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如何確定;二、佳兆業公司主張從工程總價中扣除索賠款是否應當支持;三、春沁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四、佳兆業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對于爭議焦點一,分述如下:1.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苗木移植造價問題,由于春沁公司未提交苗木移植的相關簽證材料,佳兆業公司亦不予認可,故相應價款不應計入展示區工程造價;2.關于春沁公司主張的景石按實結算差價問題,由于竣工圖中無景石數量,鑒定機構根據竣工圖、合同約定計算景石價款,合法有據,予以采信。故春沁公司主張景石按實結算,不予采信;3.關于佳兆業公司主張展示區工程水缽單價過高問題,鑒定人員出庭陳述稱價格按當時價格進行詢價,單價不能按規格簡單計算,鑒定人員的解釋合理,予以采信,故佳兆業公司主張按春沁公司同時期的水缽報價計算,不予采信;4.關于展示區工程簽證單造價問題,首先,鑒定機構表示該部分簽證單內容未并入竣工圖結算,屬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問題,不存在重復計算價款;其次,佳兆業公司向春沁公司發出的工程通知單上均有監理單位蓋章簽字,且對應的工程數量認可單及施某現場簽證單上建設方處均有佳兆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現佳兆業公司以相應簽證單上無監理單位蓋章為由,主張簽證無效的意見,有違誠信原則,不予采信,故展示區工程簽證單造價應計入展示區工程造價。根據鑒定報告,展示區工程造價為綠化景觀工程造價11522227元+簽證單造價374795元=11897022元。雙方對鑒定報告中的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無異議,故確認臨時展廳工程造價為60256元。
因佳兆業公司的付款中未區分哪個工程,且佳兆業公司自認未支付過臨時展廳工程款,根據先債務先履行原則,認定佳兆業公司支付的款項均為展示區工程的工程款。故展示區工程造價11897022元,扣除佳兆業公司已支付的4450589.44元,現保質期已屆滿,佳兆業公司還應支付工程款7446432.56元。至于臨時展廳工程,佳兆業公司應向春沁公司支付工程款60256元。兩項合計7506688.56元。
對于爭議焦點二,佳兆業公司就展示區工程主張的扣款,分述如下:1.關于工期延誤的罰款,由于合同對完工時間無具體約定,且存在增加、變更工程,工期順延具有正當性,故該項扣款不予采信;2.關于展示區園林未完成工作及整改工程及景亭、門廊外掛石材、門廊內粉部分工程的扣款,由于佳兆業公司的工程通知單上無春沁公司的簽字確認,且鑒定單位已明確表示上述內容在竣工圖中已體現,佳兆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內容系由案外人上海鐳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施某而非春沁公司施某,故該部分扣款不予采信;3.關于園林部分清理工作、會所東側圍擋外垃圾清理工作的扣款,佳兆業公司的工程通知單上無春沁公司的簽字確認,佳兆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內容系由案外人施某,故該部分扣款不予采信;4.關于石材下沉及死苗更換的扣款,理由同前,不再贅述,該項扣款亦不予采信。
對于爭議焦點三,根據合同約定,展示區工程綠化部分,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養護期滿九個月內,付至結算總綠化價部分95%,綠化部分余款5%自養護期之日起滿一年后支付3%,滿兩年后支付余款。展示區工程園建部分,驗收合格,辦理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園建部分的95%,余款5%滿兩年保修期后支付。展示區工程于2014年2月24日驗收,現春沁公司主張展示區工程的工程款均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利息,尚屬合理,應予支持,但利息計算基數應調整為工程造價的95%減去已付款后為6851581.46元。另外,5%質保金594851.10元應自2016年2月24日起算。至于臨時展廳工程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雙方未辦理結算,認定從春沁公司起訴之日起算。
對于爭議焦點四,一審法院認為,春沁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曾向佳兆業公司提交展示區工程的結算書,金額為17717345.60元,但佳兆業公司未予以認可,雙方未能完成結算確認,后春沁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工程款,在本案審理中申請鑒定并預交了鑒定費,春沁公司根據司法鑒定報告確定的工程造價,重新明確了訴訟請求主張相應的工程欠款,本案工程造價系基于春沁公司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形成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確定,與合同約定的情形不符;同時,春沁公司為確定本案工程造價預交了相應的鑒定費,佳兆業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其因春沁公司的報結算造成損失。綜上,法院對佳兆業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春沁公司與佳兆業公司簽訂的《上海佳兆業1號項目展示區園建綠化景觀工程施某合同》《佳兆業1號臨時展廳園建綠化工程施某合同》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佳兆業公司理應支付相應工程款。佳兆業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付,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司法鑒定費用,根據春沁公司主張的結算金額與司法鑒定確定的工程造價進行分擔。
一審法院判決:一、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506688.56元;二、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851581.46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594851.1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24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60256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6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費203150元;四、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156.54元,由上訴人上海春沁生態園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161.54元,上訴人佳兆業地產(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9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海邑
審判員周劉金
審判員徐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黎明
書記員張黎明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