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與寧夏如意科技時尚產業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22民初615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賀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公司)與被告寧夏如意科技時尚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華能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如意公司名下銀行存款831488.7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凍結上述銀行存款。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如意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商業承兌匯票票面金額831488.78元;2.被告承擔自2020年9月23日至清償全部票面款項完畢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告作為收款人收到被告開具的,到期無條件付款的,票據號為21082871001032019092347976120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出票日期為2019年9月23日,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9月23日,票據金額831488.78元,承兌人為被告。匯票到期后,被告如意公司作為出票人及承兌人并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未能兌付原告。
被告如意公司未作答辯。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9年9月23日,因原、被告雙方業務往來,被告如意公司作為出票人及承兌人,以原告華能公司為收票人,開具票面金額為831488.78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票號為21082871001032019092347976120),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9月23日。涉案匯票“可轉讓”,未背書轉讓。
2020年9月23日匯票到期日當天,原告通過電子承兌匯票系統提示付款,銀行反饋信息為被告拒絕簽收,涉案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華能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告如意公司郵寄律師函一份,要求被告如意公司付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告如意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簽收該郵件,截至目前仍未付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打印件、律師函復印件、快遞物流信息打印件、快遞簽收流水打印件、視頻光盤予以佐證。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夏如意科技時尚產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票面金額831488.7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票面金額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15元,保全費4720元,合計16835元,由被告寧夏如意科技時尚產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二審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經營必須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顧思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京奎
書記員劉曉靜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