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震風航空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93民初11011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天達公司”)與被告成都震風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集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延玲,被告震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偉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集天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付拖欠原告貨款1986000元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297783.80元【自被告逾期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019年8月20日開始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標準暫計至2020年7月31日,后續繼續計算至還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成飛民機項目只能立體倉庫技術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購“立體倉庫及輸送系統設備、倉庫管理系統(WCS)、倉庫管理系統(WMS)”,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120000元。合同同時就結算及付款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分別于2017年9月22日、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驗收證明,驗收結論為:“該項目供貨齊全、安裝規范、系統功能和處理能力符合合同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驗收合格。”至2020年5月11日,上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全部成就,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原告再三催促,截止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有1986000元未支付。
被告震風公司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1986000元貨款中的1574000元予以認可,但質保金不應當支付。因為主合同雖約定質保期驗收合格后的兩年,至需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即: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但在質保期內,原告的貨物出現多次故障,其中還發生過嚴重的火災。從原告方市場部人員的工作日報中顯示,原告在初期設備故障時還偶有派遣維修人員進行設備維修,但在設備故障頻繁的后期,原告基本停滯了售后服務。故原告交付的貨物在投入使用后,質量不滿足雙方簽署的《成飛民機項目智能立體倉庫技術協議》要求,且原告怠于履行售后服務,被告方不應支付質保金。此外,主合同約定的貨物驗收合格后,支付總貨款的70%,并未說明具體哪一天為截至付款時間,被告方認為目前仍屬于付款期內,被告方并未逾期付款。在貨物驗收合格后,被告方也有陸續付款,后續未付的原因在于原告的貨物交付使用后故障頻發,且售后一直未能達到主合同要求,故被告方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中集天達公司(供方)與被告震風公司(需方)就“立體倉庫及輸送系統設備”、“倉庫管理系統(WCS)”、“倉庫管理系統(WMS)”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合計金額為人民幣4120000元。合同同時約定:供方保證訂貨為全新產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及《成飛民機項目智能立體倉庫技術協議》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和性能、及提供相應售后服務。供方保障本合同訂貨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維護的情況下,質保期為貨物驗收合格后兩年。質保期自需方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供方在收到用戶故障信息后,要2小時內回復,若需要現場解決的,在24小時內派出技術服務人員或委派本公司當地銷售公司、維修站服務人員,進入現場服務,48小時內恢復設備運轉。貨到需方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提出異議期限為貨物到達需方所在地后一個月內。合同簽訂后需方預付20%貨款(計:80.4萬元);貨到安裝、調試完畢并經需方驗收合格后支付總貨款的70%(計281.4萬元);總貨款的10%(計:40.2萬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后一次付清。合同簽訂后供、需方應認證履行合同條款,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雙方就“成飛民機自動化立體倉庫”項目簽署了《驗收報告》。
2019年10月10日,震風公司向中集天達公司出具《尾款付款說明》一份,載明:“貴司和我司雙方于2016年01月28日簽訂的合同編號:ZF20160128-01《智能立體倉庫產品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簽訂后需方預付20%貨款;貨到安裝、調試完畢并經需方驗收合格后支付總貨款的70%;總貨款的10%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一次付清。合同總額計人民幣41200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10日我司已付金額為182.40萬元;剩余應付金額為188.4萬元;質保期至2020年2月,質保金額為41.2萬元。我司承諾剩余應付款項以分期方式進行支付:從本月開始,每月固定支付200000.00元,如我司資金情況好轉,可在每月固定付款額度上增加,至付清所有款項為止。”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陳述,質保金金額應為412000元,質保期屆滿時間為2020年5月10日。同時,被告陳述其分別于2016年9月27日、2017年1月4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付款304000元、520000元、200000元、7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元、80000元,總計2134000元,原告方對上述付款情況予以認可。此外,原、被告雙方一致陳述,《尾款付款說明》中的分期付款方案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產品購銷合同、驗收報告、尾款付款說明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以上材料經本院審查,具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方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未能核實發件人及聊天主體身份,真實性、關聯性不能確認,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方提交的工作日報、自動化庫使用報告、設備問題跟蹤記錄表等系被告方單方制作的文件,真實性不能確認,本院亦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成都震風航空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貨款1986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損失合計為44118.82元;從2020年10月1日起,以1986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36元,由成都震風航空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3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成都震風航空技術有限公司負擔4300元,深圳中集天達物流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雄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