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與望謨縣教育局、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326民初259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望謨縣教育局、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韋臘梅、皮成磊、人民陪審員孫勇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志史,被告望謨縣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小寧、楊某某,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啟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陳某某工程尾款614699.29元。二、判令二被告從2015年3月24日起,以614699.29元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4.75%支付陳某某逾期付款利息至前述工程尾款614699.29元支付完畢之日止(截至2019年12月23日,已產生利息138691.53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2014年12月8日,陳某某以羅甸水利公司的名義與望謨縣教育局簽訂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中心幼兒園(以下簡稱“王母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施工合同》,向望謨縣教育局承包王母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為3926836.78元,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50天,即2014年12月10日開工,2015年6月10日竣工;合同第二部分專用條款第九.33.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六.23.2條約定“合同價款采用以審計價為準方式確定”,第六.23.2.(1)條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材料以經審計的預算書材料單價為基準價計算。預算書和造價信息中缺項的,以市場價為準”。第六.23.3條約定“因設計變更、基礎變化、工程量發生變化,以實際工程量按貴州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04)及省、州相關調差文件進行計算;增減的價款與同期進度款一并支付”。合同簽訂當日,陳某某即獨自投入人力物力組織民工進場施工,施工至2015年3月23日因望謨縣教育局單方停建而停工,其間陳某某已完成了絕大部分施工任務,已完成的工程均有簽證資料。案涉工程因望謨縣教育局停建而被迫停工,停工當日陳某某便將已完成的工程交付望謨縣教育局。案涉工程停建后,陳某某不間斷要求望謨縣教育局就已完成的工程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價款,但該局均以局主要領導人事變動為由拒絕結算。在此情形下,陳某某依據已完成工程簽證資料按貴州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04)結算,陳某某已完成工程結算總價為2490702.29元,扣除陳某某陸續以借支名義從望謨縣教育局領取的案涉工程進度款1876002元,望謨縣教育局還應支付陳某某工程尾款614699.29元。2019年4月8日,陳某某將案涉工程簽證資料及加蓋了羅甸水利公司印章的結算表冊送交望謨縣教育局,要求及時結算并支付工程尾款,但該局收到前述結算資料后至今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也不支付工程尾款。陳某某認為,陳某某以羅甸水利公司的名義承包案涉工程,獨自投入人力物力并獨自管控案涉工程施工,全面履行名義施工人羅甸水利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施工義務,陳某某是實際施工人;案涉工程是因望謨縣教育局無故停建而停工至今,中途停建是望謨縣教育局的權利,但停建后應當及時結算支付工程尾款。陳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獨自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經物化到已完成的工程中,有權請求望謨縣教育局、羅甸水利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尾款614799.29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案涉工程因望謨縣教育局單方停建導致不能繼續施工,陳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即停建當日便將已完成的工程交付給望謨縣教育局,依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陳某某在本案中主張從2015年3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5年期貸款基準年利率4.75%計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之日止的請求合法有據,應當得到法院支持。其中,從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計57個月,按年利率4.75%計算,已產生利息138691.53元(614699.29元×4.75%/年利率+12月×57個月)。綜上所述,為維護陳某某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望謨縣教育局辯稱:第一,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因為望謨縣教育局在本案相關工程中是與羅甸水利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并由該公司進行施工,原告只是羅甸水利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第二,原告所訴的內容包括土石方開挖和邊坡施工,土石方開挖現已完成,交付使用,教育局無異議,款項已審計出來,但羅甸水利公司至今未來結算款項,而邊坡施工至今未交付使用,未完工,并且在超深施工存在不按照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因此,望謨縣教育局對羅甸水利公司該項目目前無付款義務。另外,該公司項目管理人員陳某某向望謨縣教育局預支了工程款1876003.00元,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羅甸水利公司辯稱:針對事實部分,羅甸水利公司與望謨縣教育局簽訂合同及合同屬實,原告在陳述期間向望謨縣教育局領取的款項并非為羅甸水利公司授權所形成的行為。對涉案工程已交付給望謨縣教育局管理使用至今,情況屬實。從合同簽訂至今,望謨縣教育局并未向羅甸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為。針對原告的訴請,原告要求羅甸水利公司與望謨縣教育局連帶支付工程尾款無法律依據,羅甸水利公司具有支付工程款有兩種法定情形:一是基于雙方約定,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并無相關證據證實羅甸水利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屬款的法定義務。二是基于法定,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原告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基于法定向其支付工程尾款的義務。被告羅甸水利公司認為,原告要求羅甸水利公司與望謨縣教育局承擔連帶義務依法無據,應依法應予駁回。針對利息的主張,被告羅甸水利公司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其并未提交從2015年3月24日就向望謨縣教育局主張工程屬款的事實,且望謨縣教育局并未明確表示拒絕支付的事實。根據原告的陳述,僅與羅甸水利公司名義承接業務,同時原告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項目原告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綜上,被告認為,原告對羅甸水利公司三項訴請依法無據,應當依法駁回。補充一點,羅甸水利公司并非案涉項目業主和實際受益人,被告羅甸水利公司認為業主方未按合同約定向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水利公司不具有支付義務的法定情形,所以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原告陳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
(2)望謨縣發改局《關于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幼兒園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實望謨縣王母街道辦幼兒園建設項目經過望謨縣發改局于2013年5月28日立項批復,案涉工程是該幼兒園的附屬工程。
(3)《施工合同》,證實2014年12月8日原告以羅甸水利公司的名義與望謨縣教育局簽訂《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施工。在專用條款第六點23.3條款,證明了工程量的增加按照2004定額計算,在第十一條的第四十七款,也約定了工程量發生增加的按2004定額進行結算,所有的工程量均有監理方和業主方簽字為準。
(4)《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合同書》,證實原告與羅甸水利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簽訂《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獨自投入人力,物力并全面管控案涉工程施工,獨自承擔責任,羅甸水利公司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責任。實際上也是原告獨自投入人力物力并全面管控案涉工程施工,羅甸水利公司沒有投入任何資金,也沒有管理,原告是實際施工人。
(5)授權委托書,證實原告預先與望謨縣教育局聯系好案涉工程后,再聯系羅甸水利公司,以其名義與望謨縣教育局簽訂了施工合同。由于案涉工程是政府工程,羅甸水利公司只是名義承包人,原告才是實際承包人,由原告獨自投入人力物力,為方便在施工過程原告與望謨縣教育局接洽,原告與羅甸水利公司溝通協商后,該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原告與望謨縣教育局簽訂合同及本過程其他有關事宜。
(6)工程簽證資料,證明望謨縣教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停建案涉工程,在停建前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均有簽證資料。
(7)工程結算表冊,證實案涉工程被望謨縣教育局停建后,原告多次以羅甸水利公司名義要求望謨縣教育局結算付款,但望謨縣教育局均以該局主要領導已變動為由拒不結算支付工程款。原告被迫以羅甸水利公司名義依據已完成的工程簽證資料按貴州省2004年定額進行結算,并于2019年4月8日將結算表冊及工程簽證資料移交望謨縣教育局,但該局至今未作回應。
被告望謨縣教育局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原告所講的條款,工程施工出現變更經過望謨縣教育局簽字確認的,望謨縣教育局予以認可。基于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所設計的內容施工,導致參建幾方無法簽證。因為工程沒有進行設計變更,施工方擅自變更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導致業主方后續的工作不能順利開展。對《工程簽證資料》無教育局簽單,教育局也未授權任何人簽字確認工程量,因此,對該證據三性不予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工程結算表冊》因系原告單方制作,望謨縣教育局不予認可。
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對原告陳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望謨縣發改局《關于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幼兒園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施工合同》無異議,對《施工合同》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合同書》、授權委托書、工程簽證資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另外,對工程結算表冊真實性不予認可,對于工程量以教育局認可的為準。
被告望謨縣教育局為支持自己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施工合同,證實教育局把案涉工程承包給羅甸水利公司的事實。
(2)施工設計圖,證實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了要按照圖紙施工的事實。
(3)2015年3月2日的授權委托書,證實陳某某只是作為羅甸水利公司授權處理工程相關事宜的被授權人。
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施工合同》的證明目的有異議,雖然合同是羅甸水利公司與教育局簽訂的,但實際施工人是陳某某,羅甸水利公司實際上沒有出資、沒有管理、也沒有參加施工,因此,陳某某是實際施工人。對《施工設計圖》的證明內容有異議,原告所有簽證單都有涉及單位、監理、業主方的簽字,原告是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不能證明原告就是實際施工人。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對上述三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為支持自己的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羅甸水利公司的信息及持有相關資質和承接該項目的資質。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貴州百勝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就原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作出BSJD[2020]001號《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中心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鑒定意見書》。經質證,原告對該鑒定意見書得出的結論表示無異議。被告望謨縣教育局認為,第一,法院邀請的鑒定機構對望謨縣王母幼兒園邊坡支護工程進行審計。審定價為2967832.95元與施工方結算價2490702.29元相差477130.66元,望謨縣教育局對增加的部分不予認可。第二,按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中的14.2條,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是施工方違約,不是望謨縣教育局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在本院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書面質證意見,亦未向本院口頭陳述其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8日被告望謨縣教育局與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望謨縣王母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工程地點:望謨縣王母幼兒園校內。開工日期2014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5年6月10日,工期150天。合同價款3926836.78元。”
同時查明,案涉工程從項目招投標開始直至進場施工均系原告與被告望謨縣教育局進行接洽,《施工合同》亦系原告以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的名義與被告望謨縣教育局進行簽訂。2014年1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羅甸水利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合同書》,約定“一、經營責任內容。1、乙方(即原告)作為該項目的總負責人,且由乙方自籌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獨立管理施工現場。......對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對項目投入資金,不參與項目管理,也不承擔任何虧損責任的責任經營方式。二、承包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中心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二、工程地址:望謨縣王母幼兒園校園內。......5、責任期限: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結算、保修期滿為止(所建工程在國家規定的終身責任制期限內,如出現安全質量等一系列問題均全部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三、承包工程的指標。1、合同總金額3926836.78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竣工結算金額為準)。.....5、確定項目上繳公司管理費為工程總價的1.5%,上述規定,如乙方不能達到要求,甲方將不辦理與之相關的手續;乙方在撥付工程款時,按比例扣取管理費。6、保險:雙方簽訂《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制合同書》后,乙方必須及時辦理相關保險,否則甲方將不予辦理一切相關手續。7、工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員工工資,均由乙方支付,禁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每月提供農民工工資發放清冊和身份證復印件給甲方。8、由乙方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金。四、甲方職責和權限。1、職責:(1)配合乙方組織管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評優申報;(2)協助乙方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地方社會環境資源的聯系銜接。五、乙方職責。1、職責:(1)對所施工的項目開工準備、竣工驗收、保修期滿,實施全過程、全方面獨立管理。......十、向業主方支付的質保金由乙方負責”。2015年3月2日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原告代表其處理望謨縣王母幼兒園邊坡治理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及本工程其他有關事宜。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開工,2015年3月25日收到被告望謨縣教育局的口頭停工通知,原告隨即停工,于2015年3月28日退場。原告停工至今,被告望謨縣教育局既未通知原告復工,亦未要求原告解除施工合同。因被告羅甸水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2017年3月22日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陳某某為羅甸水利公司代理人,負責望謨縣王母幼兒園DEF段邊坡治理現場工程相關事宜。
再查明,原告分別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望謨縣教育局送交工程簽證資料、工程結算書,被告望謨縣教育局收到上述資料后,未給予任何書面回復,亦未上交至相關部門進行審計。原告已領取案涉工程價款1876003.00元,上述款項系被告望謨縣教育局撥付至原告陳某某個人賬戶。2020年6月3日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實施的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鑒定,鑒定機構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BSJD[2020]001號《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中心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鑒定意見書》,得出:望謨縣王母街道辦事處中心幼兒園DEF段邊坡支護工程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2967832.95元。產生鑒定費50000.00元。
另,案涉工程從承接直至退場,被告羅甸水利公司均未出資。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但已投入使用。雙方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利息計付標準未進行約定。
上述事實,有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意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經營責任合同書、授權委托書、鑒定意見書,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望謨縣教育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剩余工程價款614699.29元及利息(即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614699.29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項,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46.99元,鑒定費50000.00元,二項合計:59946.99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25000.00元;被告望謨縣教育局承擔34946.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韋臘梅
審判員皮成磊
人民陪審員孫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韋曉玲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