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富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執復40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四平市富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國公司)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春中院)(2020)吉01執異20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長春中院查明,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投公司)受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的委托,履行省政府投融資職能。具體由省投公司向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申請項目貸款并按省政府確定的《投融資項目清單》將貸款撥付到地方政府及指定的平臺公司。
2010年11月、2011年6月、2011年9月,省投公司與四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四平市政府)、富國公司分別簽訂了三份《資金使用協議》,約定四平市政府委托省投公司分別向中國銀行申請三筆四平市統籌推進城鎮化建設項目前期搭橋貸款12628萬元、1500萬元、6442萬元,該三筆貸款于2014年8月13日到期,由四平市政府、富國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利率按照省投公司與中國銀行簽訂的人民幣借款合同執行。上述協議簽訂后,省投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向富國公司轉款17192萬元。
2014年4月省投公司、四平市政府、富國公司又簽訂了編號JTHT-2014090-ZF-042-CZH01《資金使用協議》,約定上述17192萬元的項目前期搭橋貸款于2014年8月14日已全部到期,為了緩解四平市政府、富國公司的還款壓力,四平市政府委托省投公司向中國銀行申請將該項目前期搭橋貸款轉為項目貸款,轉貸金額為16800萬元,項目貸款借款期限、利率、款項用途等均按照省投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開發區支行)簽署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執行。該筆借款由委托方四平市政府及資金實際使用人富國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四平市宏野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野商貿公司)、四平市宏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野房地產公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運有限公司遼河公司(以下簡稱宏野公路客運公司)等對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2014年4月,省投公司與開發區支行簽訂編號為2023(2014)A1053、2023(2014)A1054、2023(2014)A1055《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省投公司向開發區支行借款4226萬元、9636萬元、6408萬元,分別用于四平遼河農墾區孤家子鎮區域集中供熱項目、四平遼河農墾區宏野新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平遼河農墾區孤家子鎮天然氣入戶工程項目。
因四平市政府、富國公司未按時履行還款責任,省投公司訴至長春中院。2017年12月27日,該院作出(2017)吉01民初144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一、截止2017年6月30日,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共拖欠省投公司借款本金29379914.84元、利息16706762元、罰息5746738.01元,總計51833414.85元;二、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在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省投公司償還上述欠款本金29379914.84元、利息16706762元,共計46086676.84元;三、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在2018年5月30日前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完畢,則省投公司放棄調解書第一條所確認的罰息5746738.01元;四、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還款義務,則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應向省投公司支付罰息(其中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罰息5746738.01元,2017年7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罰息以欠付本金數額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70%計算);五、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還款義務,則省投公司就宏野商貿公司所有的七套房產和一宗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六、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還款義務,則省投公司就雙遼市佳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套房產和二宗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七、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還款義務,則省投公司就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佳鑫商廈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套房產和四宗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八、如富國公司、四平市政府、四平市財政局未按照調解書第二條履行還款義務,則宏野商貿公司、雙遼市佳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佳鑫商廈有限公司、宏野房地產公司、宏野公路客運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遼河客運站、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宏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遼河天然氣有限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陽光供熱有限公司、閆興軍、王亞紅、張平、仵紅艷對調解書第二條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主債務人及擔保人均未履行該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省投公司向長春中院申請執行。2019年,該院以(2019)吉01執恢95號恢復執行。2019年10月17日,長春中院通過網絡凍結了富國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營業部開立的××賬戶(以下簡稱尾號6084賬戶)中的存款3850907.46元。
長春中院另查明,根據富國公司提供的尾號6084賬戶的銀行流水、記賬憑證、銀行進賬單、繳款書等材料的內容,該賬戶支出款項的用途有上繳四平市財政局、償還棚改一期項目向國開行的貸款利息、償還四平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借款等。
長春中院再查明,2019年10月24日,該院作出(2019)吉01執恢95號之一執行裁定,終結了對宏野商貿公司、宏野房地產公司、宏野公路客運公司、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遼河客運站、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宏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閆興軍、王亞紅的執行。
富國公司向長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該公司尾號6084賬戶中3850907.46元存款的凍結。事實與理由:該公司是四平市政府的融資平臺及建設單位,負責四平市棚改工程的建設、手續辦理、資金管理及使用等工作,資金來源是四平市財政局撥入的項目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中央基建資金、省級資金、市級資金。長春中院凍結的尾號6084賬戶是棚改一期項目增加面積款資金管理賬戶,賬戶內資金均是棚改一期項目回遷居民交納的增加面積房款。棚改一期項目是政府主導棚改工程,建設資金來源為國開行專項貸款及地方配套資金,按照《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上述收取的擴大面積款屬于棚改資金,應用于支付國開行貸款本息或用于支付逾期過渡費,不可挪作他用。
長春中院認為,一、富國公司主張的該賬戶涉及的擴大面積款是棚改項目專項資金,且該專項資金僅能用于償還國開行貸款本息沒有法律或文件依據。二、根據該賬戶以往的銀行流水,該賬戶中的款項可上繳四平市財政局,而四平市財政局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其財產當然可作為責任財產予以執行。故該賬戶中的款項不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富國公司的異議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長春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吉01執異208號執行裁定,駁回富國公司的異議請求。
富國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長春中院(2020)吉01執異208號執行裁定,并解除對該公司尾號6084賬戶中3850907.46元存款的凍結。事實和理由與其執行異議時所提相同。
本院對長春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四平市富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1執異20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郭清華
審判員孫百鳳
審判員寇承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通洋
書記員宮柯嵐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