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麗與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04執902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王翠麗與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陜0104民初302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支付申請執行人王翠麗工資200000元、案件受理費10元。因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據申請執行人王翠麗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財產調查及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因無人簽收退回本院。
2、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實地調查等方式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凍結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個的銀行賬戶,凍結期限一年,凍結金額0元,被執行人陜西曙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車輛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已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適用限制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
4、上述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通過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請求執行標的200000元,已執行給付0元,未執行標的200000元。應收執行費2900元,已執行到位0元。
申請執行人王翠麗享有的債權依法應予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財產調查情況和執行措施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陳五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月芳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