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2執異10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湖南德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湘12執恢14號之一執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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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稱,本案的執行依據為(2012)懷中民二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主文第四項為: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債務,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不能清償部分,由被告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目前該案前面幾個被執行人的財產尚未執行完畢,依據生效判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的賠償數額多少尚未確定,而懷化中院作出的(2021)湘12執恢1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主文中第二項:凍結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存款700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該裁定顯然已經將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待,與執行依據即生效判決不符,故提出異議,請求撤銷(2021)湘12執恢1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主文中第二項,解除對該公司銀行賬號的凍結。
本院查明,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以下簡稱華融湘江銀行懷化分行)與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旺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鼎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沅陵經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懷中民二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利率按2012年5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二、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支付第(一)項利息部分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利率按2012年5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三、被告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對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履行上述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四、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債務,被告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不能清償部分,由被告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五、駁回原告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3年12月29日,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分行在向本院申請執行過程中,將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轉讓給沅陵縣辰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沅陵縣辰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湖南德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德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執行申請。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湯曾文在沅陵縣湘西商貿物流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后因案外人異議而撤銷。本院查封的湯曾文及其妻子趙現鳳名下位于上海市××,因均系輪候查封,無法處置,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3)懷中執字第7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1月27日,湖南德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湘12執恢1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一、凍結被執行人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在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存款2600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二、凍結被執行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存款700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本院實際凍結到被執行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華融湘江銀行懷化沅陵縣支行賬號為7007××××1271的存款76536.57元、賬號為7007××××2466的存款744993.79元;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賬號為4300××××5934_1的存款13868.67元;在中國銀行沅陵縣古城路支行賬號為5911××××4309的存款233801.57元、賬號為5859××××2058的存款143220.71元。另查明,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懷化沅陵支行開設有賬號為1914××××8318的賬戶,本院未對該賬戶進行凍結。
另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湯曾文名下有車輛(閩J5299B)、葉君強名下車輛(湘NC××××,已達至報廢標準)、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湘N0××××、湘N1××××),但均未實際控制。目前控制到湯曾文名下一個使用權面積為59.96平方米的公寓,但系輪候查封,本院亦無處置權。另外本院對葉君強在沅陵縣湘西商貿物流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在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已吊銷營業執照)持有的股份、在懷化運達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已吊銷營業執照)持有的股份準備評估拍賣。除以上財產線索之外,本院窮盡一切手段尚未發現被執行人懷化富旺貿易有限公司、湖南國鼎擔保有限公司、徐馬鴻、許賽美、葉君強、湯曾文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異議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沅陵縣古城路支行賬號為5859××××2058賬戶存款的凍結;
二、駁回異議人沅陵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肖光申
審判員楊立
審判員郭家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禮川
代理書記員郭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