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潁上縣鵬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民終424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潁上縣鵬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達公司”)、王斌臣、句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8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緣公司上訴稱:條據由實際施工的王斌臣與句倫簽字,并沒有加蓋天緣公司項目公章,與天緣公司無關。王斌臣、句倫除施工了天緣公司承接范圍的工程外,其在牧原公司承接了另外的項目工程,同樣使用了鵬達公司提供的商砼,因此,不能將另外工程所需的商砼全部計算到天緣公司項目范圍內。據了解,王斌臣、句倫因工程結算問題而產生了糾紛,本案不排除王斌臣、句倫與材料商串通損害天緣公司利益之嫌。句倫并非天緣公司的項目執行經理,履行的也非職務行為,其簽字行為亦不構成表見代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表述句倫為天緣公司承接的項目執行經理,但實際只是為了便于句倫實際施工,句倫并非項目執行經理,而是實際施工人,且句倫尚有其他的項目工程同樣需要商砼,王斌臣也明確承認該款系其所欠,不能將凡是有句倫簽字的條據就認定為天緣公司項目所需。如果句倫系項目經理,那么句倫履行職務行為應該有任命文件或者由天緣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不能僅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表述為項目經理就認定其為真實的項目經理。根據王斌臣的陳述,案涉工程系其與句倫在遼寧炳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轉包,由其與句倫實際施工,其與句倫是實際施工人,王斌臣與句倫對外履行的是實際施工人的職責,而非天緣公司的項目經理,更非履行職務行為。欠條并沒有天緣公司或者項目部蓋章,而是起草好后再由句倫簽字。句倫當庭陳述其在欠條上簽字本意是一種證明,而非共同欠款,可見本案的簽字行為只是代表其個人行為,而非履行職務行為。句倫個人自愿加入債務或者擔保,那也是其個人行為,與天緣公司無關。鵬達公司已經收取的70余萬元貨款也均非天緣公司支付,鵬達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出售商砼時知道天緣公司的存在或者知道句倫系天緣公司項目經理,天緣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一份句倫的承諾書,句倫明確表示天緣公司承接的項目工程租賃費、材料款等已經全部結清,如果有材料款未結清由其自行擔責,證實句倫對外是以個人名義從事活動。原審判決共同承擔貨款的清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既然認定王斌臣為實際施工人,句倫為項目經理履行的系職務行為,卻又認定了天緣公司與王斌臣向鵬達公司購買了商砼,明顯與事實不符,即使需要天緣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也非共同責任,而是連帶責任,天緣公司擔責后可以向實際欠付人追償或者在支付給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內扣除,共同責任勢必導致天緣公司需要向材料商付款,又要向實際施工人另付工程款。原審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錯誤。請求:1、撤銷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89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鵬達公司要求天緣公司支付貨款394335元及利息的原審訴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鵬達公司、王斌臣、句倫承擔。
鵬達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令天緣公司及王斌臣共同支付所欠商砼款正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條第3款2項明確約定:項目經理因故未能依約履行其職權時,由項目執行經理句倫代為行使全部職權,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句倫出具的欠條上也明確欠款人為天緣公司。因此,鵬達公司有理由相信,句倫是履行職務行為,即代表天緣公司購買商砼。王斌臣作為實際施工人與天緣公司共同向鵬達公司出具了欠條,進一步明確了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原審適用法律正確,天緣公司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天緣公司作為專業的工程承建公司,縱容轉包,管理混亂,對外以天緣公司名義承包工程項目,購買建筑材料后拖延不付貨款,不僅實質上損害了鵬達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有違市場誠實信用。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王斌臣辯稱:2020年6月19日,天緣公司委托的陳佰勇、句倫在場下,召開了鋼材的結算會議,內容主要是對王斌臣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確認天緣公司拖欠王斌臣工程款270余萬,原件當時有陳佰勇保存,有句倫和王剛在場證明,現在王斌臣無法支付鵬達公司的貨款。
句倫辯稱:混凝土是王斌臣用的,其簽字是作欠錢的認證,其沒欠錢。
鵬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天緣公司、王斌臣、句倫支付鵬達公司貨款394335元及利息16365元(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5月18日計算至2020年5月18日,剩余利息計算至本案全部執行完畢時止),合計4107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天緣公司、王斌臣、句倫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7日,安徽潁上牧原農牧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天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天緣公司承建蕙潁合作社四分社二標段豬社土建及附屬工程,合同中明確句倫系天緣公司承建該項目的執行經理,該合同第五條第3款2項約定:“項目經理因故未能依約履行其職權時,由項目執行經理(項目執行經理姓名:句倫,身份證號:2106031966××××××××,聯系方式:185××××1307)代為行使其全部職權,項目執行經理之行為應視為承包人項目經理及承包人之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責任均應由承包人承擔”。王斌臣從該工程中分包了部分工程。后天緣公司、王斌臣因承建牧原集團劉集豬場二標段向鵬達公司購買商砼,2018年4月鵬達公司向天緣公司、王斌臣供應商砼2545㎡,總貨款為1204220元。經雙方結算,王斌臣、句倫于2019年5月18日向鵬達公司出具欠商砼款444335元的欠條,欠條中載明“欠條今欠到鵬達公司商砼款肆拾肆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44435.00。欠款人:天緣公司承建安徽省潁上牧原十二場二標項目工程王斌臣、句倫,2019年5月18日”。欠條出具后,王斌臣于2020年1月4日向鵬達公司支付50000元商砼款,余款經鵬達公司多次催要,天緣公司、王斌臣至今仍未支付。為此,雙方發生糾紛,鵬達公司起訴來院。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句倫、王斌臣向鵬達公司出具的欠款中落款載明是“天緣公司承建安徽省潁上牧原十二場二標項目工程句倫、王斌臣”,而非僅是句倫個人,已在形式上表明句倫該欠條不是代表其個人;另外句倫作為涉案工程承包人天緣公司的項目執行經理,鵬達公司提供的商砼用于了涉案工程項目;上述事實足以使鵬達公司有理由相信句倫有權代表天緣公司購買商砼,且屬善意無過失,句倫向鵬達公司出具欠條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向鵬達公司出具的工程決算欠條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句倫不應承擔給付鵬達公司貨款的責任;故天緣公司應當承擔向鵬達公司支付商砼款的責任。王斌臣作為潁上牧原十二場二標項目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與鵬達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中,鵬達公司已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天緣公司與王斌臣收取鵬達公司的貨物商砼后,尚欠394335元的貨款未付;天緣公司、王斌臣未能及時歸還下欠貨款,違反支付價款的義務,當共同承擔償還貨款的清償責任;其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鵬達公司要求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因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從鵬達公司訴訟主張權利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計算。綜上,鵬達公司要求天緣公司、王斌臣共同支付所欠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鵬達公司要求句倫承擔清償責任,因句倫出具的欠條系其職務行為,不應承擔給付貨款責任,故對鵬達公司對句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王斌臣、天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鵬達公司商砼款394335元及其利息(該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計算標準,時間從2020年7月22日起,至所欠貨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案受理費7461元,減半收取3730.50元,由鵬達公司負擔230.50元,王斌臣、天緣公司負擔3500元。
本案二審期間,天緣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遼寧融旭至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業信息査詢單;陳柏坡的銀行流水。證明2020年11月3日遼寧炳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融旭至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系陳柏坡,陳
柏坡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1月29日總計向句倫(黃玉萍)匯款6280159元。2、句倫領款條及匯款憑證。證明潁上豬舍工程句倫共計領款3236820元。3、王斌臣的付款申請及案涉項目材料調價工程量及金額匯總表。證明王斌臣與句倫同樣承接了潁上牧原農牧有限公司的工程,不包含在天緣公司承包范圍內。同時以上證據證實句倫系案涉項目工程實際施工人,其履行的系實際施工人的職責,而非職務行為。句倫、王斌臣同樣承包了潁上牧原農牧有限公司的工程,鵬達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并非全部用于天緣匯豐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圍。4、王斌臣與安徽潁上牧原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句倫與炳融公司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證明王斌臣同樣在該公司承接了項目工程,是不包含在天緣公司的承包范圍內的,同時天緣公司承包的項目由炳融公司承包給句倫實際施工。5、天緣公司申請二審法院前往安徽潁上牧原農牧有限公司查詢、調取安徽潁上牧原農牧有限公司與王斌臣及句倫簽訂的工程承包或承攬合同。證明鵬達公司主張的貨款系王斌臣或句倫承接項目所欠,不包含在天緣公司工程范圍內,天緣公司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經審查,天緣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及其申請查詢、調取的證據與本案的處理結果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對其申請本院不予準許。綜合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以及一、二審舉證質證等情形,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61元,由上訴人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海龍
審判員馬林
審判員劉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儲靜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