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成、臨沭縣土產雜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329民初2319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孟德成與被告臨沭縣土產雜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孟德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11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因被告未給原告依法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故請求貴院依法責令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2月28日到被告處工作,先后擔任機動三輪車銷售員、三輪電動車銷售員、電動自行車組銷售副經理,月薪3100元,原告在職期間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且被告未給原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原告自2020年2月28日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現請求貴院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11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孟德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松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馨勻
書記員劉芳芳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