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鄢陵縣花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執133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請執行鄢陵縣花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鄭紅初、曹建軍、李崗嶺、鄢陵縣花都鶴鳴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杜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鄢陵縣五彩大地生態旅游有限公司、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錦達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潤華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蘇勇飛、鄢陵縣花街花市風情街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查,被執行人鄢陵縣花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鄭紅初、曹建軍、李崗嶺、鄢陵縣花都鶴鳴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杜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鄢陵縣五彩大地生態旅游有限公司、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錦達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潤華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蘇勇飛、鄢陵縣花街花市風情街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2020)豫10民初15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劃撥、凍結被執行人鄢陵縣花藝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6130018.34元及利息(按原判決書計付),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提取相同價值的財產,并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評估、拍賣、變賣。
二、劃撥、凍結被執行人鄭紅初、曹建軍、李崗嶺、鄢陵縣花都鶴鳴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創綠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杜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鄢陵縣五彩大地生態旅游有限公司、許昌金鋤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錦達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潤華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4954340.0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提取相同價值的財產,并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評估、拍賣、變賣。
三、對被執行人鄢陵縣花街花市風情街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鄢陵縣荷蘭風情花街花市2號樓1-3層5號的房產【房產證號為豫(2018)鄢陵縣不動產權第0003409號】進行拍賣、變賣。
四、對被執行人蘇勇飛提供抵押的位于鄢陵縣翠柳路中段西側陽光麗城11幢西單元5層西戶房產【房產證號為鄢陵縣房權證城區字第××號】進行拍賣、變賣。
五、劃撥、凍結被執行人鄢陵縣花街花市風情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17817.0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提取相同價值的財產,并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評估、拍賣、變賣。
六、劃撥、凍結被執行人蘇勇飛的銀行存款209267.0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提取相同價值的財產,并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評估、拍賣、變賣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珂
審判員呂軍尚
審判員謝新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貝蒂
書記員劉冬陽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