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成都唐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行政管理(專利)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28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唐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源電氣公司)、原審第三人成都國鐵精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鐵精工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作志,被上訴人唐源電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尉、張新,原審第三人國鐵精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席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第3762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駁回唐源電氣公司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持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1.本專利與證據1發明構思相同,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0段記載的“本實用新型涉及隧道檢測技術,特別是一種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檢測裝置”、說明書第000段記載的“如何快速、準確掌握隧道質量狀態,是隧道維護人員當前面臨的重要難題。為確保列車運行安全,相關標準對隧道斷面尺寸及結構形態有嚴格要求,任何的隧道表面裂紋、結構變形,若得不到及時檢測及防治,都有可能威脅到列車行車安全,嚴重時甚至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近年來,隨著在役隧道里程增加及部分線路運營時間加長,由隧道質量造成的運營安全問題愈發突出。采用先進手段對隧道質量狀態進行在線測量,是其面臨的現實難題”、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的“隧道質量檢測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問題,由于其涉及的知識面廣、難度大,導致現場自動檢測技術發展緩慢。目前,還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獲取隧道服役狀態。顯然,當前檢測方法根本無法滿足軌道交通高速發展需要”、說明書第0015段記載的“本實用新型為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奠定了硬件基礎”可知,本專利涉及技術領域是隧道檢測技術,其發明目的在于針對現有的獲取隧道服役狀態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的問題,提供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檢測裝置,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本專利針對現有的獲取隧道服役狀態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的問題,提供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檢測裝置,發明點在于提供能夠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的隧道檢測裝置,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并且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可知,本專利關注點在于隧道質量狀態,其檢測對象是隧道,檢測方法是攝像裝置先拍攝隧道內圖像,然后傳輸進行后續處理,生成隧道內全息成像。此外,權利要求1保護的是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及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基于證據1公開的內容可知(參見證據1中文譯文及被訴決定中相應記載),證據1涉及隧道檢測技術,其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無需依賴人工巡道目測,能夠實現隧道內的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也就是說,證據1與本專利的技術領域相同,均能解決現有的獲取隧道服役狀態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的技術問題,均能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故本專利與證據1的發明構思相同。此外,基于證據1公開的內容可知,證據1的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的檢測對象也是隧道,檢測方法也是攝像裝置先拍攝隧道內圖像,然后傳輸進行后續處理,生成隧道壁面立體圖。并且證據1也公開了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可以看出,二者均是為了檢測隧道,均包括攝像裝置、圖像采集卡、圖像處理卡及主機。2.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及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而證據1涉及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也公開了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主要不同之處在于權利要求1中的攝像裝置是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而證據1未明確公開攝像機12構成360°視場攝像裝置。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能夠采集隧道內360°視場的圖像,是在現有技術由多個攝像機構成的攝像裝置已經涵蓋一定角度視場的基礎上,將攝像裝置的視場涵蓋為360°,其相對于現有技術攝像裝置的區別僅在于增加攝像機,使攝像裝置的視場涵蓋360°視場,也就是增加了對其他區域的圖像采集。此外,無論是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還是證據1中的攝像機,其攝像機的檢測對象均為其視場內的拍攝對象,其均用于采集視場內的圖像,最終目的均為對各攝像機采集的圖像進行相應處理后合成整個采集區域的立體圖。攝像裝置各個攝像機拍攝區域的不同(檢測對象的不同),即攝像機朝上還是朝下拍攝,并不影響創造性判斷的結果。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準確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面對所述領域中公認的問題或普遍存在的需求,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現有技術中存在解決該問題或滿足該需求的相關技術手段,且能合理預期到將該手段應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能夠帶來成功解決上述問題或滿足上述需要的效果,則本領域技術人員會產生改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動機。其次,本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06月16日,準確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申請日前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攝像機采集圖像是本領域的知常識,使用一個攝像機采集圖像還是使用多個攝像機全方位、無死角的采集圖像,均是本領域中常見的設置攝像機的手段。為了采集某一區域的圖像而在相應位置增設攝像機以進行圖像采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上并沒有任何難度,亦不會取得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這無需提供任何證據來表明其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在證據1公開的多臺攝像機12沿隧道20的圓周方向排列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攝像機12與圖像采集裝置13a具有信號連接、處理后的圖像形成立體視圖影像,能夠基本正確地展示出現實中隧道20的損傷部位的位置和尺寸的基礎上,為了采集隧道內360°視場的圖像,在相應位置增設攝像機以將攝像裝置設置為360°視場攝像裝置,實現隧道內360°視場的拍攝,從而形成隧道高清全息成像,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并且增設攝像機形成360°視場攝像的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期的。因此,在證據1的基礎上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3.證據1教導對技術方案進行改進的方向,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在其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教導了對該技術方案進行改進的方向,則將有利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產生以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為起點進行改進的動機。證據1公開了“攝像機12以正對隧道20全周的內半周排列,要拍攝壁面21的全周,需使車輛11來回行駛。不過,在隧道20內的道路為單車道等的情況下,應將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車輛僅通過單程行駛便可將壁面21的全周拍攝下來。正對隧道20全周排列的攝像機12的臺數以15臺~20臺為宜”(參見證據1中文譯文第0021段),可見,在證據1記載的攝像機12以正對隧道20全周的內半周排列時,此時攝像機12只能拍攝壁面21的一半,要拍攝壁面21全周,需要車輛11來回行駛。在此情形下,如果需要攝像機12一次拍攝壁面21全周,無需來回行駛的情況下,證據1將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即在相應位置增設了采集相應位置圖像的多個攝像機,車輛僅通過單程行駛便可將壁面21的全周拍攝下來可以看出,證據1給出了為了采集某一區域的圖像而增設攝像機的技術啟示,各攝像機拍攝各自區域,進行相應處理后生成整個拍攝區域的立體圖。也就是說,證據1教導了對技術方案進行改進的方向,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根據實際情況增設攝像頭,形成360°視場攝像,對采集的圖像進行相應處理后立體成像。4.原審判決脫離申請文件,沒有以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記載為基礎。原審判決認中認為“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不僅涉及對隧道壁面的拍攝,還會對包括軌道在內的隧道所有信息進行拍攝采集,亦即是,其不僅會獲得壁面、軌道等檢測對象的信息,還會獲得各檢測對象的相對關系”。對此,一方面,如前所述,根據本專利背景技術的記載,本專利針對的是隧道質量狀態,并未記載涉及軌道等其他對象,也沒有記載會對包括軌道在內的隧道所有信息進行拍攝采集。另一方面,本專利說明書僅記載了“采用多個攝像機組成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實現了隧道內360°視場的拍攝”(本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用于采集隧道內360°視場的圖像”(本專利說明書第0021段),并未記載攝像機還會獲得各檢測對象的相關系。即便認為攝像機能夠獲得各檢測對象的相對關系,基于證據1公開的內容可知,證據1能夠形成立體成像,基本正確地展示出現實中隧道20的損傷部位的位置和尺寸,其必然也會獲得各檢測對象的相對關系,進而立體成像。
唐源電氣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
國鐵精工公司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結論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唐源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
唐源電氣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唐源電氣公司向原審法院訴請判令: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6年6月16日,唐源電氣公司提出了名稱為“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的20162057xxxx.0號發明專利申請。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圖像采集卡、圖像處理卡及主機;
所述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與圖像采集卡具有信號連接;圖像采集卡與圖像處理卡具有信號連接;圖像處理卡與主機具有信號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包含若干攝像機,所述各個攝像機安裝于一圓環支架上;所述相鄰兩個攝像機的視場具有重疊部分。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定位裝置;所述定位裝置與所述主機具有信號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裝置為速度傳感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補償光源,所述補償光源用于補償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拍攝圖像時的光照強度。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安裝于檢測車輛前方,所述圖像采集卡、圖像處理卡及主機安裝于檢測車輛內部。”
2018年5月25日,國鐵精工公司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6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JP5628068B2;證據2:CN105067633A;證據3:CN204210498U;證據4:CN104914108A;證據5: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2018年6月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唐源電氣公司,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2018年6月25日,國鐵精工公司補充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附件1:證據1的中文譯文。
2018年6月2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唐源電氣公司發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國鐵精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附件轉給了唐源電氣公司。
2018年8月16日,唐源電氣公司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2018年9月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國鐵精工公司發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唐源電氣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給了國鐵精工公司。
2018年10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
1.唐源電氣公司對證據1-4的真實性及公開日期均無異議,對證據1的中文譯文準確性無異議。
2.唐源電氣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在于:全息成像,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以及相應的信號連接。并且本專利的全息是指隧道內全方位的、360度的信息,即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拍攝的信息。國鐵精工公司認為證據1公開了攝像機的排布是半周和全周的變化,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隧道全部拍攝,將攝像裝置設為360°視場攝像裝置是容易想到的,另外設置為360度也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被訴決定,認定:
1.審查基礎
被訴決定的審查基礎為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2.證據認定
證據1為專利文獻,唐源電氣公司對其真實性和公開日期均無異議,專利復審委員會予以認可。同時證據1的公開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因此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唐源電氣公司對國鐵精工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中文譯文準確性無異議,專利復審委員會亦予以認可,因此,證據1所公開的內容以國鐵精工公司提交的中文譯文為準。
3.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一)權利要求1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證據1公開了一種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并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內容:在本發明相關的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中,配備了可在隧道內部沿縱深方向行駛的車輛,及按照上述隧道的圓周方向并列搭載于上述車輛上、可為上述隧道壁面的對應位置各自拍攝動態影像的多臺攝像機。如圖1及圖2所示,實施形態下的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10配備有車輛11、多臺攝像機12、圖像處理中心13,用于隧道20的壁面21的裂縫等的探傷。車輛11上搭載多臺攝像機12,各自正對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圓周方向排列,通過輔助裝置11a加以固定。車輛行駛中,這些攝像機12將隧道20的壁面21連續性地拍攝下來。這里用到的攝像機12,可使用通用攝像機,為了獲得更加清晰的圖像數據,使用FullHi-Vision的攝像機更佳。攝像機12并列配置的臺數并不特定,以8臺~10臺為宜。攝像機12搭載于車輛11上時,縱向放置或橫向放置均可,相鄰的兩臺攝像機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攝范圍邊緣要有些許重疊,以保證壁面21的拍攝范圍沒有遺漏。攝像機12以正對隧道20全周的內半周排列,要拍攝壁面21的全周,需使車輛11來回行駛。不過,在隧道20內的道路為單車道等的情況下,應將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車輛僅通過單程行駛便可將壁面21的全周拍攝下來。正對隧道20全周排列的攝像機12的臺數以15臺~20臺為宜。圖像處理中心13搭載于車輛11之上,或者配置于隧道20的外部,攝像機12拍攝到的圖像數據可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輸入。圖像處理中心13包括有圖像采集裝置13a(公開了圖像采集卡)、移動距離測得裝置13b、圖像截取裝置13c、圖像合成裝置13d、圖像輸出裝置13e(圖像截取裝置13c、圖像合成裝置13d、圖像輸出裝置13e共同公開了圖像處理卡)。作為此處用到的圖像處理中心13,可制作本發明專用的圖像處理裝置,也可使用安裝了專為本發明制作的圖像處理用相關軟件的通用個人計算機(公開了主機)。圖像采集裝置13a,可將由各臺攝像機12連續輸出的圖像數據逐幀分解并采集(公開了攝像裝置與圖像采集卡具有信號連接)。圖像截取裝置13c,以圖像采集裝置13a采集的圖像數據(幀)及移動距離測得裝置13b測得的移動距離數據為基礎,分別截取圖像數據I1、I2、I3(各幀)中的三個短冊行圖像。圖像合成裝置13d通過通用的圖像處理技術,將以各臺攝像機12為單位得出的第1視差連續圖像I1……I1以隧道20圓周方向對應的攝像機12的排列方向(縱向)進行直線式排列,合成隧道整體的展開圖像即第1視差展開圖像。最后,圖像輸出裝置13e通過通用的圖像處理技術,將第1視差展開圖像標記為單色藍色,將第2視差展開圖像標記為單色紅色后輸出至顯示器14(公開了圖像采集卡與圖像處理卡具有信號連接;圖像處理卡與主機具有信號連接)。
可見,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在于:權利要求1的成像裝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攝像裝置是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與圖像采集卡具有信號連接。而證據1未明確公開攝像機12構成360°視場攝像裝置。基于上述區別特征,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實現隧道內全方位、360°視場的拍攝。
唐源電氣公司認為:本專利與證據1的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及達到的技術效果均不同。證據1沒有公開全息成像,360°視場攝像裝置以及相應的信號連接。證據1最終的成像結果是拍攝壁面21,而壁面21不是360度的,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于證據1想到將其攝像機設為360度的,且教科書和慣用手段也不能得知360度。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
首先,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01段記載的“本實用新型涉及隧道檢測技術,特別是一種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檢測裝置”、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的“隧道質量檢測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問題,由于其涉及的知識面廣、難度大,導致現場自動檢測技術發展緩慢。目前,還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獲取隧道服役狀態。顯然,當前檢測方法根本無法滿足軌道交通高速發展需要”可知,本專利涉及技術領域是隧道檢測技術,其發明目的在于針對現有的獲取隧道服役狀態需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的問題,提供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檢測裝置,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而基于證據1公開的上述內容可知,證據1也涉及隧道檢測技術,也能實現隧道內的自動檢測。也就是說,證據1與本專利的技術領域相同,均能解決依賴人工巡道的技術問題,均能實現隧道內自動檢測,提高隧道內部情況巡檢效率。
其次,本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及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而證據1涉及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也公開了其各個組成部件以及各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二者不同之處在于權利要求1的攝像裝置是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
最后,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攝像機采集圖像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為了采集某一區域的圖像而在相應位置增設攝像機以進行圖像采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技術上并沒有任何難度,亦不會取得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在證據1公開的多臺攝像機12沿隧道20的圓周方向排列、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攝像機12與圖像采集裝置13a具有信號連接的基礎上,為了采集隧道內全方位、360°視場的圖像,在相應位置增設攝像機以將攝像裝置設置為360°視場攝像裝置,實現隧道內全方位、360°視場的拍攝,從而形成隧道高清全息成像,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并且增設攝像機形成360°視場攝像的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期的。
由此可見,在證據1的基礎上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因而權利要求1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二)權利要求2
權利要求2對權利要求1作了進一步限定。證據1公開了:車輛11上搭載多臺攝像機12,各自正對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圓周方向排列,通過輔助裝置11a加以固定。攝像機12搭載于車輛11上時,縱向放置或橫向放置均可,相鄰的兩臺攝像機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攝范圍邊緣要有些許重疊(公開了相鄰兩個攝像機的視場具有重疊部分),以保證壁面21的拍攝范圍沒有遺漏。攝像機12以正對隧道20全周的內半周排列,要拍攝壁面21的全周,需使車輛11來回行駛。不過,在隧道20內的道路為單車道等的情況下,應將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車輛僅通過單程行駛便可將壁面21的全周拍攝下來。正對隧道20全周排列的攝像機12的臺數以15臺~20臺為宜(公開了包含若干攝像機)。在將攝像裝置設置為360°視場攝像裝置的基礎上,支架為圓環支架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因此,當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時,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三)權利要求3-6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權利要求3-6也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對于國鐵精工公司的其他無效理由及其他證據組合方式,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在原審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唐源電氣公司表示對被訴決定中關于證據1公開內容的記載以及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的認定沒有異議,但認為權利要求1、2具備創造性,其他權利要求在此基礎上也具備創造性。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創造性,實質是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回溯到申請日,考察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選擇某一現有技術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能否意識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對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時,是否有動機采用本領域常規的技術手段或者其他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手段解決該問題。
在通常采用的“三步法”判斷創造性過程中,要從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的整體技術方案出發,注意避免“事后諸葛亮”,不能因為區別特征屬于較為簡單的技術手段,而在不考慮兩者的技術構思、區別特征在發明或實用新型中的作用及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情況下,片面做出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創造性的認定。尤其是,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發明點,一般不宜在無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其為本領域公知常識。
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證據1公開了一種隧道壁面展開圖像獲取系統,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特征為:權利要求1的成像裝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裝置,攝像裝置是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與圖像采集卡具有信號連接。而證據1未明確公開攝像機12構成360°視場攝像裝置。
本案中,首先,關于“360°視場攝像裝置”的理解。“360°視場攝像裝置”并非本領域規范用語,本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隧道質量檢測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問題,由于其涉及的知識面廣、難度大,導致現場自動檢測技術發展緩慢。目前,還主要依賴人工巡道目測獲取隧道服役狀態。顯然,當前檢測方法根本無法滿足軌道交通高速發展需要”,第0005段記載:“本實用新型的發明目的在于: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供基于機器視覺的隧道全息成像裝置”,第0013段記載:“本實用新型采用多個攝像機組成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實現了隧道內360°視場的拍攝,為隧道內部全息成像提供了硬件基礎”,第0021段記載:“所述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用于采集隧道內360°視場的圖像,繼續參見圖1,本實施例中的隧道內360°視場攝像裝置包含7個高清工業攝像機,所述各個攝像機安裝于一圓環支架上;且相鄰兩個攝像機的視場具有重疊部分。”由此可知,本專利的發明點在于通過拍攝形成隧道全息圖像,而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的作用就在于對隧道各部分進行拍攝,配合其他硬件設施最終形成能夠全方位、立體呈現隧道內部情況的全息圖像,以供各領域部門人員分析處理。
其次,關于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證據1第0020段記載:“車輛11上搭載多臺攝像機12,各自正對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圓周方向排列……相鄰的兩臺攝像機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攝范圍邊緣要有些許重疊,以保證壁面21的拍攝范圍沒有遺漏。”第0021段記載:“在隧道20內的道路為單車道等的情況下,應將攝像機12設置為正對隧道20的全周排列,車輛僅通過單程行駛便可將壁面21的全周拍攝下來。”可見,證據1中的攝像機是對隧道壁面21進行全周拍攝,通過所得立體視圖展開圖像實現對隧道壁面狀態的分析。相對而言,為獲得本專利所述隧道全息圖像,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不僅涉及對隧道壁面的拍攝,還會對包括軌道在內的隧道所有信息進行拍攝采集,亦即是,其不僅會獲得壁面、軌道等檢測對象的信息,還會獲得各檢測對象的相對關系。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與證據1中的攝像機的檢測對象不同,檢測方法及其最終目的亦存在差異,在通過360°視場攝像裝置拍攝以獲得隧道全息圖像為本專利發明點的情況下,不宜認定采用權利要求1所述360°視場攝像裝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
綜上所述,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結論有誤,依法應予糾正。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6也具備創造性,被訴決定相關認定有誤,依法亦應予糾正。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于2020年5月19日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國鐵精工公司就第201620577xxxx.0號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意見及查明的事實,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創造性判斷,需要判斷對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確定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根據該區別技術特征所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但所述區別技術特征是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被其他現有技術文件所公開,則所述權利要求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創造性。
本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稱,本專利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本專利與證據1發明構思相同,證據1教導對技術方案進行改進的方向,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原審判決脫離申請文件,沒有以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記載為基礎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9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成都唐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成都唐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成都唐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燕如
審判員馬軍
審判員劉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樂
書記員翟雨晶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