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1191民初2781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成公司)與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圌山旅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協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昌松、呂金艷,被告圌山旅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承舉、張曦菡到庭參加兩次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協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工程施工費用247288.51元及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保證金期間的利息33600元(從2017年8月計算至2018年2月,按照年利息10%,月息0.84%計算);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窩工損失986000元、已訂未按裝材料損失
245698.3元、深化設計服務費348036元、可得利益損失2407638.62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建被告鎮江新區文化服務中心主樓一期裝飾工程(萬怡酒店)二標段智能化及智能化深化設計等工程施工,簽約合同價1248.5548163萬元,工程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工期150天,計劃開工日期為2017年10月23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合同價格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形式,合同約定的保證金80萬元,農保金40萬元,原告按照約定,按時將保證金、農保金匯入被告指定賬戶。合同簽定后,原告陸續將設備機具等運進工地,安排工作人員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按照約定時間正式開工。施工進行不久,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暫停施工,此時原告已完成工程量計價為447288.5元。被告僅支付20萬元工程款,尚有247288.51元工程款未支付。后在長達180天內,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37名職工無活可干,機器設備長期閑置無用,預訂的材料無法按時提貨,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被告因用途改變于2018年5月3日正式函告原告終止雙方的合同,被告擅自單方面終止合同,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訴請法院支持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圌山旅文公司辯稱:原告與揚州日模邗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招投標,但原告單獨提起訴訟,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原告主體不適格;被告未收到原告所述80萬元保證金和40萬元農保金,故原告不應向被告主張保證金利息;被告不欠原告施工費用;對原告主張的停窩工損失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深化設計費和利潤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為證明各自的主張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材料作綜合判斷認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9日,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聯合中標鎮江新區文化服務中心主樓一期裝飾工程(萬怡酒店)二標段工程。2017年10月23日,圌山旅文公司(發包方)與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承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有: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為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室內2-4層墻、頂、地面裝飾、智能化及智能化深化設計等,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10月23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3月21日,工期為總日歷天數150天;合同價格采取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價54021978.31元)。合同簽訂后,承包人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進行了施工。
2018年5月3日,發包方圌山旅文公司發函通知承包人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主要內容為:鎮江新區文化服務中心主樓因業態調整,一期裝飾工程(萬怡酒店)項目終止,所有與本項目相關的合同從即日起終止,請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前速與我單位聯系,洽商終止合同事宜。2018年6月29日,發包方圌山旅文公司再次致函承包人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要求其于2018年7月10日前來聯系洽談后續終止事宜。
嗣后,由于雙方未能就善后事宜協商一致,承包人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自2018年5月3日停工至今。裝飾公司已完工程部分約占合同約定范圍的16%,但為整個工程服務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臨時設施現場現場已基本完成。協成公司已完工程部分約占合同約定范圍的4%,但為整個工程服務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臨時設施現場現場已基本完成。
審理中,協成公司申請對該工程預期可得利益進行司法鑒定,鑒定部門回復目前無法進行預期可得利益鑒定。
另查明,2018年9月21日,圌山旅文公司將裝飾公司和協成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5月3日終止。裝飾公司在該案中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圌山旅文公司給付工程款,賠償停工窩工損失等。該案審理中,圌山旅文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價和施工現場被封存施工材料價值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委托,鎮江智誠工程經濟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智誠咨詢公司)對已完智能化工程造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本工程實際完成量約占合同價的4%,且因發包人解約,因不平衡報價導致按照當事人施工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結算價對承包人利益明顯失衡,按江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及取費標準鑒定,已完成智能化工程造價為449536.5元,包含已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5782.07元、臨時設施費4240.19元。智誠咨詢公司對已完土建工程造價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圌山旅文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97000元。經本院委托,江蘇恒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載明:截止評估基準日2019年1月2日,被封存材料評估價值含增值稅為1780609元,不含增值稅為1527352元(屬于裝飾公司的材料為1449072元,屬于協成公司的材料為78280元)。圌山旅文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50000元。雙方一致認可圌山旅文公司已支付裝飾公司工程款480萬元,已支付協成公司工程款20萬元。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8)蘇1191民初2884號民事判決,判令圌山旅文公司與裝飾公司、協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2018年5月3日解除;圌山旅文公司給付裝飾公司工程款2663479.69元及利息;圌山旅文公司賠償裝飾公司損失3620525.53元及利息;駁回裝飾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288.51元及利息15400.5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47288.51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損失709514.3元及利息44186.9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09514.3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46元,由原告南京協成樓宇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1846元,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9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張紅
人民陪審員孔國平
人民陪審員胡通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聆怡
書記員史葉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