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華與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人民政府、陸正彩行政強制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1)蘇06行終55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小華因訴被上訴人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平潮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蘇0691行初54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小華系陸正彩兄嫂,李小華夫婦為城鎮戶居民。1999年8月26日,陸正彩作為戶主申請建房,家庭成員為陸正彩及其母親陸蓮珍,申請住房占地面積為90平米,建筑面積180平米。經過村鎮審核,同意陸正彩新建樓房90平米,宅基地面積為144平米,拆除原有住房。1999年11月30日,原通州市人民政府批準陸正彩翻建房屋。后陸正彩取得上述批建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通州集用(1999)字第22××56號,填證時間為1999年12月22日,使用權面積為144平米。陸正彩批建的上述房屋建成后,建成的面積遠超上述批建面積,建成面積約為273.88平米(201.52+72.36),另還建有6.68平米的簡易房及68.44平米的路邊房等。2013年1月21日,原通州區平東鎮人民政府向陸正彩補發了03×××03號《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載明建筑面積為90*2,建筑層數二層。因滬通鐵路建設,陸正彩戶所建設的上述兩層樓房等房屋位于搬遷實施范圍。2015年5月4日,平潮鎮政府對陸正彩所建設的上述房屋等進行評估。經評估,上述建成的兩層樓房及路邊房等建安成新價為258630.00元,裝飾裝潢補償為16947元,增補300元,其中合法面積201.52平米,非法面積79.04平米,其他建筑面積68.44平米。2015年5月12日,平潮鎮政府與陸正彩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載明,通州區平潮鎮新三十里村9組陸正彩戶房屋為私有,合法建筑面積201.52平米,其他建筑面積68.44平米,無證面積79.04平米……乙方須在2015年5月19日前將房屋騰空交付甲方拆除……。同日,陸正彩簽署了房屋交接單。因協議所涉房屋的權屬李小華和陸正彩之間存在爭議,故李小華提起過相關民事及行政訴訟。2019年12月20日,平潮鎮政府對上述約273.88平米的房屋門窗等進行了拆除,房屋主體未動,拆除門窗過程中并未對李小華人身及其他財產產生侵害,拆除時屋內財產早已清空。李小華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平潮鎮政府對上述協議所涉房屋(約273.88平米)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責令平潮鎮政府恢復房屋原狀。
一審另查,李小華之夫在平潮鎮原有48.4平米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后李小華方在上述集體土地上翻建房屋,翻建的房屋亦在搬遷項目范圍內。陸正彩已經選定兩套安置房,一套為××家園××幢樓××室(××號車庫),一套為××家園××幢××室,李小華和陸正彩均參與相關安置房屋的選定。對于案涉協議的效力,一審法院已經作出(2019)蘇0691行初139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李小華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在于平潮鎮政府對案涉約273.88平米房屋的門窗等實施拆除是否合法有據。經審理,案涉房屋的門窗等拆除行為為協議履行行為,并非不法強拆,未對李小華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
第一,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建筑物,平潮鎮政府已經和陸正彩簽訂了《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從(2019)蘇0691行初1399號案件查明的情況來看,案涉房屋乃陸正彩報批建設,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屬及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載明的權利人均為陸正彩。平潮鎮政府就案涉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等事宜,已經和證載權利人陸正彩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就房屋騰空交付進行了約定。平潮鎮政府對案涉房屋門窗等實施拆除時,屋內財產也均已清空,符合協議約定條件,且案涉協議效力已有肯定性司法評價。
第二,平潮鎮政府對案涉房屋的門窗等實施拆除行為,乃是各方之間的協議履行行為。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可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協議依法簽訂后,各方須遵守協議項下的各項約定,誠信履行協議義務。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經簽訂了協議,陸正彩已經選定安置房,案涉房屋的門窗拆除之時物品均已清空,平潮鎮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顯然是各方基于所簽訂協議而實施的履行行為,是協議項下的依約正當履行,而非缺乏依據的不法強制。實施案涉房屋門窗等拆除,平潮鎮政府并未動用任何強制手段,亦無證據證明違背協議簽訂之人意愿。
第三,平潮鎮政府對案涉房屋門窗等實施拆除時,未對李小華人身及其他財物產生損害。平潮鎮政府對案涉房屋門窗等實施拆除時,未對李小華本人人身實施侵害,亦未對案涉房屋之外的李小華個人財物等實施侵害,案涉拆除行為并未侵害李小華其他任何合法權益。是故,李小華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予以恢復原狀的請求并無相應事實根據。
綜上所述,平潮鎮政府對案涉房屋門窗等實施的拆除行為乃協議履行行為,并非不法強制行為,李小華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小華的訴訟請求。
李小華不服提起上訴稱,自2015年4月開始,平潮鎮政府為達到拆除上訴人兩套房屋的目的,將上訴人與陸正彩宅基地上所蓋房屋(上訴人出全資)實施捆綁拆遷。2019年12月20日,平潮鎮政府在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確權的情況下,在平潮派出所對涉案房屋進行財產保護及涉案協議審理期間,對涉案房屋實施違法強拆,蔑視法律。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請。
被上訴人平潮鎮政府辯稱,平潮鎮政府與陸正彩簽訂了搬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陸正彩自愿交付房屋拆除,屬于協議履行行為,不屬于違法的行政強制。平潮鎮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拆機構在房屋拆除時未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陸正彩未參加本院組織的詢問,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補充查明,李小華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蘇0691行初13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蘇06行終47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李小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郭德萍
審判員仇秀珍
審判員張祺煒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丁雯雯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