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波楊莉與重慶鴻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2民初1494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莉、楊波與被告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松公司)、重慶鴻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楊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莉、楊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德平、被告建松公司、鴻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敏、冉一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莉、楊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因瞿正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害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參與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共計416502元,扣除已支付的10萬元,還應支付316502元。庭審中,二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因瞿正聯在人事雇傭中受害死亡所發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參與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共計420474元,扣除已支付的10萬元,還應賠償320472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二被告中標承建涪陵區百勝鎮土地整治工程。2019年10月6日起,二被告共同雇傭二原告之母瞿正聯為項目部食堂煮飯和打掃衛生等工作,口頭約定每月工資3000元。201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許,項目部人員準備到食堂就餐時,發現瞿正聯滿臉大汗,走路、精神異常。當日下午18時許,項目部工作人員發現瞿正聯未準備晚餐,身體狀態異常。瞿正聯先后被送往村衛生室、重慶市涪陵區人民醫院和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側額顳葉腦損傷、右側額顳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枕骨骨折、左側枕頂部頭皮血腫。手術兩天出院后,瞿正聯于同月24日凌晨30分在家中死亡。瞿正聯死亡后,涪陵區公安局刑警支隊及百勝派出所對其死因進行調查,認定其屬摔傷后治療無效死亡。經涪陵區百勝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二被告先行支付二原告10萬元,用于瞿正聯死亡的后事處理,就瞿正聯的死亡賠償爭議依訴訟程序處理。2019年12月29日,原告楊莉委托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對瞿正聯的死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瞿正聯符合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摔跌致頭顱著地等可以形成。二被告作為雇主,依法應對瞿正聯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望判如所請,維護合法權益。
建松公司、鴻楊公司辯稱,二被告與瞿正聯非雇傭關系,系勞務承包關系,瞿正聯職責是為項目部煮飯。瞿正聯不是在從事二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傷,瞿正聯的死因經法醫鑒定,僅是猜測性結果,且二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瞿正聯的死亡與二被告無關,請求依法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楊莉、楊波提供以下證據佐證:住院病歷資料、出院證、死亡戶口注銷證明、人民調解協議書、現場照片、監控截圖、監控刻錄光盤、詢問筆錄、調查筆錄、手機通話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收據。上述證據經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楊莉、楊波申請證人蔡勝文、易利倫、楊成書、何仁珍、王曉玲出庭作證,因易利倫的證言前后矛盾,本院除對其證言不予采信外,其余證人的證言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建松公司、鴻楊公司提供以下證據佐證:案(事)接報回執、調查筆錄、謝玉平和段善淑的詢問筆錄、繪制路徑圖、照片。上述證據經楊莉、楊波庭審質證,本院認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對謝玉平和段善淑的詢問筆錄因其系復印件,亦未加蓋提供單位的印章,且謝玉平、段善淑未出庭作證,故謝玉平、段善淑的詢問筆錄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案(事)接報回執中記載“吳桂花曾問過傷者怎么精神不好,滿頭大汗,且背上衣服有泥土,傷者自稱是在家摔傷”,而證人吳桂花在接受公安民警詢問時陳述瞿正聯說“在屋里遭摔了”,另一證人蔣波在接受公安民警詢問時亦陳述瞿正聯說“在屋頭被摔的”,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本院確認吳桂花、蔣波在接受公安民警詢問時陳述的瞿正聯摔傷地點符合客觀事實,故本院對案(事)接報回執中記載“傷者自稱是在家摔傷”的事實不予確認;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其他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就本案事實,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瞿正聯系楊莉、楊波之母。2019年9月,建松公司、鴻楊公司中標承建涪陵區百勝鎮隆興村土地整治A、B工程項目。同年10月6日,建松公司、鴻楊公司雇請瞿正聯務工,負責該工地項目部民工一日三餐的煮飯工作。2019年12月21日8時許,瞿正聯完成早餐的煮飯工作后,曾前往該村周家埡口、楊夢淑商店等處。當日上午11時許,工地項目部民工提前下班,瞿正聯正在項目部廚房煮飯。吳桂花、蔣波等人發現瞿正聯滿頭大汗,走路不穩,后背上衣附著泥土。吳桂花詢問瞿正聯背上怎么有泥土,瞿正聯回答說遭摔了。吳桂花又問瞿正聯在哪里摔的,瞿正聯回答說“在屋里遭摔了。”監控視頻亦顯示,當日上午11時12分許,瞿正聯從項目部廚房出來,后背上衣附著泥土。當日下午18時許,民工返還項目部食堂,發現瞿正聯未煮飯,且精神狀態不佳,遂將其送至村衛生室救治。醫生蔡勝文立即建議轉院治療,楊波租車將瞿正聯先后轉送至重慶市涪陵區人民醫院、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治療。瞿正聯入院診斷為右側額顳葉腦損傷、右側額顳頂部急性硬膜下血腫、枕骨骨折、左側枕頂部頭皮血腫。12月23日,瞿正聯手術治療后病情嚴重,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建議出院。同月24日凌晨30分,瞿正聯在家中死亡。涪陵區公安局百勝派出所接到報案后,與涪陵區公安局刑警支隊對瞿正聯的死因進行調查,認為瞿正聯的死亡不屬刑事案件,系因摔傷后治療無效死亡。同月26日,楊莉、楊波與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在涪陵區百勝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由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先行支付10萬元給楊莉、楊波用于瞿正聯后事處理,楊莉、楊波對瞿正聯的死亡有權進行依法訴訟;若楊莉、楊波勝訴,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先行支付的10萬元在法院判決賠償金中扣除;若楊莉、楊波敗訴,建松公司、鴻楊公司放棄返還的權利。同月29日,楊莉委托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對瞿正聯的死因進行鑒定。該所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瞿正聯符合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摔跌致頭顱著地等可以形成。楊莉為此支付鑒定費1.6萬元和鑒定人員差旅費2500元。
另查明,建松公司、鴻楊公司在瞿正聯工作的項目部廚房門口外安裝監控攝像頭。庭審中播放監控錄像刻錄的光盤顯示,2019年12月21日上午9時13分至當日上午11時12分無監控錄像記錄。訴訟中,楊莉、楊波申請調取上述時段的監控錄像記錄,若不能調取,則鑒定監控錄像不存在的原因。因無相應的鑒定機構可以委托,故本院對楊莉、楊波的申請未委托鑒定機構予以司法鑒定。訴訟中,楊莉、楊波因瞿正聯死亡而主張的賠償費用共計420474元,其中喪葬費44856元,死亡賠償金30266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酌定),鑒定費18500元(含鑒定人員差旅費2500元),護理費48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0元,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1878元
判決結果
一、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連帶賠償楊莉、楊波各項損失款186395.65元;
二、駁回楊莉、楊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48元,減半收取3024元,由楊莉、楊波負擔907元,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1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興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吳柯慧
書記員鐘梅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