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岱峰與安徽卉豐園林有限公司、池州市主城區水系貫通工程建設指揮部綜合協調辦公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702民初2105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岱峰訴被告安徽卉豐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卉豐公司”)、池州市主城區水系貫通工程建設指揮部綜合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水系工程協調辦”)、池州市市政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指揮辦”)、池州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池州市重點管理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岱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開發,被告卉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趙兵,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及市政工程指揮辦共同負責人江濤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岱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013224.39元(當庭變更);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5月,被告市政工程指揮辦就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發布招標文件,2010年5月12日,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以招標人名義向被告卉豐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2010年5月14日,原告與被告卉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被告卉豐公司同意原告承包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項目施工,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2010年6月20日,被告卉豐公司與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簽訂《池州市九華山大道與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施工合同》,約定:1、被告卉豐公司為池州市九華山大道與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人民路至工程中標施工單位,工程內容為土方、綠化、園路、木棧道、駁岸等;2、工程價款A標段暫定為2548206.36元(下浮率1.90%),總體工程竣工后,驗收小組在一個月內進行現場驗收,根據實際驗收數量和中標單價計算工程總造價。付款方式為:按工程月進度60%撥付進度款,總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實際總造價的70%,余款待審計后一年內付清(其他具體約定詳見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依約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組織其他單位于2011年12月16日對原告施工的景觀綠化工程進行了預驗收合格,2013年1月22日進行第二次驗收合格,并就工程造價進行了決算,決算金額合計為6347224.39元。現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被告市政工程指揮辦、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支付工程款3334000元,尚欠工程款3013224.39元。后被告以決算金額未經審計為由對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2014年1月14日,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曾向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申請對主城區水系貫通綠化景觀工程進行決算審計的請示》(池水系辦[2014]1號),時任市長及分管市長均批示同意。被告卉豐公司及其他施工單位也多次請求審計付款,但尚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綜上,原告作為工程實際施工人,被告卉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作為發包單位,被告市政工程指揮辦作為招標人,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作為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分別參與了工程的招標、合同的簽訂、合同的履行及工程款的支付。故四被告應當對剩余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規定,特具狀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卉豐公司辯稱:1、已將建設方撥付的工程款扣除公司項目管理人員工資及其他管理費用后,余下工程款已轉給原告;2、項目施工后期,原告的所有工程資料沒有交給卉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或中標項目經理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卉豐公司尚未收到原告提供的任何施工、竣工資料,包括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的相關資料,說明原告未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且原告提出的決算金額為6347224.39元,是本項目中標價2548206.36元的249%,嚴重超出了招標合同價格,決算表不是卉豐公司編制,決算金額未經過審計部門的決算審計,不符合法律規定;3、池州市政府相關部門因為各種原因未按時對此項目進行審計,導致此項目工程決算審計至今未出審計結果,不是卉豐公司的責任,所以原告狀告卉豐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19224.39元及本案訴訟費用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4、原告出具的涉案工程竣工預驗收證書、竣工預驗收工程量清單、竣工驗收證書、驗收決算表等證據資料非我單位出具,更沒有在這些資料上簽字及蓋章,未提供給原告“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池州項目部”印章,屬于原告私刻我公司的印章,是虛假證明,另卉豐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所蓋的“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印章(無防偽編碼)于2011年變更為帶編碼的防偽印章;2013年12月2日我公司名稱變更為“安徽卉豐園林有限公司”,自名稱變更之日起,“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均已銷毀;5、施工期間所有工程資料并沒有卉豐公司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方霞的簽字,簽字人員均是王宏,不是我公司員工,也不是我公司委派到項目施工的聘請人員,與卉豐公司無關聯性,王宏的所有簽字為無效簽字。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與市政工程指揮辦未答辯應訴。
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辯稱:1、張岱峰作為原告系主體不適格,《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施工合同》簽訂雙方為被告卉豐公司與水系工程協調辦,該工程的施工方為卉豐公司,而非原告張岱峰。2、2010年6月20日被告卉豐公司與水系工程協調辦簽訂的《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施工合同》,該合同項下的工程款不應由池州市重點管理處承擔,池州市重點管理處并非該合同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合同不約束池州市重點管理處;3、池州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現已更名為池州市重點管理處;4、根據上述《施工合同》第五條工程價款及支付的約定余款待審計后一年內付清,截止目前審計尚未完成,根據合同約定目前支付工程款條件未成就。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市政工程指揮辦就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發布招標文件。2010年5月12日,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以招標人名義向被告卉豐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2010年5月14日,原告張岱峰與被告卉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被告卉豐公司同意原告承包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項目施工,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2010年6月20日,被告卉豐公司與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簽訂《池州市九華山大道與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施工合同》,約定:1、被告卉豐公司為池州市九華山大道與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人民路至工程中標施工單位,工程內容為土方、綠化、園路、木棧道、駁岸等;2、工程價款A標段暫定為2548206.36元(下浮率1.90%),總體工程竣工后,驗收小組在一個月內進行現場驗收,根據實際驗收數量和中標單價計算工程總造價。付款方式為:按工程月進度60%撥付進度款,總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實際總造價的70%,余款待審計后一年內付清(其他具體約定詳見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張岱峰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依約完成施工任務。2011年12月16日,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組織相應單位對原告施工的景觀綠化工程進行了竣工預驗收并予以確認,分別由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池州項目部在《竣工預驗收證書》、《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A標段竣工驗收工程量清單》及《竣工驗收證書》上蓋章確認,另還有池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池州市經營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監管部加蓋了印章。2013年1月22日,涉案工程進行決算,確認決算工程總造價為6347224.39元,涉案工程的決算表上均加蓋了“池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池州市經營投資有限公司項目監管部”、“池州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公室”和施工單位“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池州項目部”的印章。2014年9月4日涉案工程由池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局移交給池州市齊山平天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接管。
另原告張岱峰陳述,自己雖然與被告卉豐公司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協議》,但原告與被告卉豐公司完全是掛靠與被掛靠關系。涉案工程決算總工程價款為6347224.39元,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已向被告卉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4000元(卉豐公司扣除相應管理費后已向原告支付所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013224.39元未支付。后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以決算金額未經審計為由對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安慶市卉豐園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變更為“安徽卉豐園林有限公司”。被告水系工程協調辦與市政工程指揮辦系池州市水系工程和重點工程專門成立的臨時性機構。涉案工程由被告池州市重點管理處履行涉案工程的監督、管理及履行相應義務。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及原告向本院舉證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池州市九華山大道及南外環南側景觀工程招標文件、投標函、中標通知書、內部工程承包協議、施工合同、竣工預驗收證書(2011年12月16日)、竣工驗收證書(2013年1月23日)、工程驗收決算表、交接證明書、會議紀要([2014]2號)、關于申請對主域區水系貫通綠化景觀工程進行決算審計的請示(池水系辦[2014]1號)、關于請求對水系貫通綠化景觀工程按實進行決算審計的報告、(2017)皖1702民初2632號《民事判決書》、(2017)皖1702民初3192號民事判決書、(2019)皖1702民初2633號民事判決書等;被告卉豐公司向本院舉證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卉豐公司變更登記公告、銀行流水對賬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池州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岱峰支付所欠工程款3013224.39元;
二、駁回原告張岱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954元,由池州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3095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處(池州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賬號:12×××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陳愛勤
人民陪審員曹慧
人民陪審員李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雪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