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191民初4856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公司)訴被告合肥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晞、傅羽豐,被告東湖高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光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東湖高新公司繼續履行《研發樓委托定制協議》,與中瑞公司簽訂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中心1期X-X棟XXX、XXX、XXX、XXX號房屋的《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配合中瑞公司辦理上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2、確認東湖高新公司發出的解除通知無效;3、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全部由東湖高新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22日,東湖高新公司與中瑞公司簽訂《研發樓委托定制協議》,協議約定:1、定制協議簽署當天,中瑞公司支付被告40萬元整作為本協議定金;2、東湖高新公司取得該定制樓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中瑞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與東湖高新公司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中瑞公司已繳定金及預付款無息自動轉為購房款。中瑞公司需于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2402272元,剩余房款辦理銀行按揭;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東湖高新公司不得隨意單方解除合同。
《研發樓委托定制協議》簽訂后,中瑞公司依約支付了定金40萬元并開始準備首付款。但是之后,東湖高新公司卻突然告知:“必須將原告注冊地遷入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否則無法為原告辦理房產證。”而這個情況,在合同簽訂前,東湖高新公司根本沒有告知中瑞公司。2017年,東湖高新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向中瑞公司出具律師函,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科研樓委托定制協議》,后中瑞公司多次要求與其繼續履行合同,簽訂后續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因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價高漲,其均予以拒絕。
被告東湖高新公司辯稱:中瑞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經過我方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我方享有單方解除權,我方解除合同行為有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中瑞公司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22日,東湖高新公司(甲方)與中瑞公司(乙方)簽訂《研發樓委托定制協議》,協議約定:乙方購買甲方位于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建筑面積為1676平方米,定制部分單價為4180元每平方米,總金額為7005680元。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定制協議簽署當天,乙方支付40萬元,到甲方指定賬戶,作為本協議定金。甲方取得該定制樓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乙方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與甲方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乙方已繳定金及預付款無息自動轉為購房款。乙方須于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2402272元,到甲方指定賬戶,剩余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東湖高新公司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2017年3月24日,中瑞公司向東湖高新公司出具《承諾函》,內容為:雙方于2015年11月簽訂的XX中心一期X棟XX#、XX#、XX#、XX#共計4套辦公樓,研發辦公樓委托定制協議,購房總金額為7106250元,已付購房定金40萬元,尚欠首付款1766250元,中瑞公司承諾于2017年4月15日付清余下首付款。
2017年5月,東湖高新公司告知中瑞公司,其接到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必須將中瑞公司注冊地遷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否則東湖高新公司無法為中瑞公司辦理房產證。
2017年5月11日,東湖高新公司委托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向中瑞公司發出《律師函》,內容為:“……,《定制協議》簽訂后,貴司向委托人支付定金40萬元,2016年12月15日,委托人取得定制樓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隨后通知貴司與委托人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貴司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未按《定制協議》約定與委托人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經委托人多次催告,貴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委托人出具《承諾函》,確認購房款總金額為7106250元,承諾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委托人付清余下首付款1766250元。然而,截至本律師函發出之日,貴司未按《定制協議》約定履行與委托人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首付款的義務,也未履行《承諾函》向委托人支付首付款,已屬嚴重違約……,請貴司自收到本《律師函》之日起十日內,立即與委托人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瑞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收到該《律師函》。
2017年6月5日,東湖高新公司委托安徽瀛鼎律師事務所向中瑞公司發出《律師函》,內容為:“……,貴公司應于2016年12月26日前與我委托人簽訂《合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于2017年1月5日前繳清剩余首付款2402272元……,鑒于此,本律師現依據我委托人的委托,特向貴公司鄭重致函:解除我委托人與貴公司2015年12月22日簽訂的《科研樓委托定制協議》”。中瑞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收到該《律師函》。
2017年6月13日,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東湖高新公司發出《致區內經營區外納稅企業的一封信》,內容為:“……,你園區內相關企業實際經營地在我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工商登記變更。你園區內相關企業至今未完成相關變更工作,占用開發區各類公共資源,但未履行屬地納稅義務。請你公司收到信函后,立即督促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在工商變更后三十日內完成稅務變更,逾期工商稅務相關部門將進行查處”。
2017年8月11日,因中瑞公司存在工商稅務變更困難,中瑞公司提出以其為購買主體,由安徽中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輟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縱橫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將工商稅務變更至園區,并作出稅收承諾,東湖高新公司在其作出稅收承諾后,辦理交房及產權事項,故東湖高新公司向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請示并發出《關于安徽中瑞通信入駐東湖高新合肥創新中心有關情況的函》。但相關問題一直未能予以解決。
另查明,在庭審過程中,東湖高新公司確認,案涉房產并未進行二次出售
判決結果
被告合肥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安徽中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發出的解除通知《律師函》無效。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合肥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宗欣
人民陪審員張俊才
人民陪審員薛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孫蘊韻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