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06民初4380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達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都公司)與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原告福達公司、佳都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震鋒、李楚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創泰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達公司、佳都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投標保證金6563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違約金32819.85元(已實際投入656397元的5%);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投標保證金的資金占用損失42163.85元(以656397元為本金,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準,自2018年8月5日起計至被告清償全部投標保證金為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律師費400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兩原告與被告簽訂《順德區容桂停車收費智能化建設及運營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三方作為聯合體共同報名投標“容桂停車收費智能化建設及運營投標項目”(以下稱案涉投標項目),三方投標后就投標項目進行投資、運營。原、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組成聯合體共同報名案涉投標項目,并于2018年8月3日繳納了投標保證金656397元,該保證金為兩原告各投資328198.5元組成,被告并未投資。2018年8月10日,案涉投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布了中標候選人,原被告組成的聯合體以93.21分的得分位列中標候選人第一位。后,在原被告聯合體與招標單位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簽署合同的過程中,被告未經與兩原告商量及同意,擅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招標單位發出《放棄投標聲明書》,表示由于被告本身問題,其自愿退出投標項目,放棄中標資格。招標單位于2019年1月21日向兩原告及被告發出《中標人資格無效的公告》告知原告,因被告表態退出投標項目,導致原被告聯合體無法共同與招標單位簽署合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聯合體不符合中標資格,視為聯合體棄標。后,兩原告多次發函請求招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于2019年10月14日發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通知書》表明,由于被告單方退出投標項目導致投標無效,屬于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況,招標單位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656397元依法不予退還。依據《合作協議》第六條第5款的約定,被告的單方故意行為導致項目不能進行,被告作為違約方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即無法退還的656397元及此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被告還應向原告賠償本項目總投資額的5%的違約金(本案暫以656397元作為投資額計算標準,但保留原告其他的訴訟權利)。原告特提起本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創泰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佳都公司、福達公司及創泰公司簽署《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三方自愿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案涉投標項目,佳都公司為牽頭人,其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編制和合同談判活動等,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若中標,聯合體成員共同出資成立運營管理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佳都公司25%,福達公司74.9%,創泰公司0.1%。
2018年8月3日,三方為中標并經營案涉項目簽署《順德區容桂停車收費智能化建設及運營項目合作協議》,就各方在投標及成立項目公司具體運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其中明確:福達公司負責統籌整合投標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承擔中標后項目公司的日常運營管理與智慧停車項目的運營等;佳都公司負責協助福達公司完成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編制和合同談判活動,并協助處理與容桂街道項目投標相關事務等;創泰公司不參與項目公司的運營和日常經營管理,其須按協議約定向項目公司提供設備;項目合作過程中,任何一方因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損失,包括向守約方和項目公司承擔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能按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對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費用;項目進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故意或過失導致項目不能進行,違約方還應承擔項目總投資額5%的違約責任。
同日,佳都公司轉賬支付投標保證金656397元(包含福達公司支付的328198.50元。
2019年10月14日,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向佳都公司、福達公司和創泰公司(聯合體)發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告知書》,稱:聯合體于2018年8月8日參加案涉投標項目,因創泰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放棄投標聲明書》,根據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該局不予退還聯合體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為656397元。
由于創泰公司在收到佳都公司和福達公司發送的要求賠償投標保證金的《律師函》后,并未作出回應,佳都公司和福達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就本案糾紛與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師費40000元。
現福達公司和佳都公司主張創泰公司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擅自棄標,導致聯合體無法中標且喪失保證金,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及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投標保證金656397元;
二、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2819.85元;
三、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以656397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福達智能有限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律師費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514元,由被告浙江創泰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廖敏敏
人民陪審員吳旭英
人民陪審員袁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萬利娟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