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海園與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05民初2161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海園與被告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正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海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兆龍、孫寧,被告金鷹正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朱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海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金鷹正業公司2020年7月17日解除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2.判令金鷹正業公司給付馬海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387.56元;3.判令金鷹正業公司支付馬海園工資93649.4元;4.判令金鷹正業公司支付馬海園加班費13239.6元;5.判令金鷹正業公司為馬海園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6.訴訟費由金鷹正業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馬海園自2019年10月14日入職金鷹正業公司,擔任置業顧問,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馬海園每月底薪3000元,金鷹正業公司每月向馬海園發放數額不等的車補和餐補,其他收入按照銷售房屋的數量及購房款進行提成。2020年7月17日,金鷹正業公司在馬海園無過錯的情況下向馬海園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其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馬海園認為,金鷹正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同時金鷹正業公司還拖欠馬海園的工資和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給馬海園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向馬海園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故馬海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依法向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馬海園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金鷹正業公司辯稱,1.馬海園要求確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不應當支持。馬海園入職時金鷹正業公司已向馬海園公示《獎懲制度之行為處罰細則》、《獎懲制度》及《廉潔自律承諾書》,馬海園在工作中,積極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通過“扎小人”的不正當方式表達對主管領導的不滿,馬海園在銷售房屋過程中,以“選房費”的名義向客戶索要費用,并教唆其他置業顧問向客戶索要“選房費”,馬海園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金鷹正業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金鷹正業公司在征求工會同意的情況下解除了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為此,金鷹正業公司解除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的規定;2.馬海園要求金鷹正業公司給付賠償金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3.馬海園要求金鷹正業公司支付工資93649.40元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金鷹正業公司已按《2020年度金鷹國際集團銷售傭金管理制度》發放了傭金,年底考核部分的15%及交房的5%不予發放。4.馬海園要求金鷹正業公司給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5.馬海園要求金鷹正業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金鷹正業公司舉證王國潔舉報材料、微信聊天記錄及錄音光盤,證實馬海園積極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以“扎小人”的不正當方式表達對主管領導的不滿,馬海園虛構幫忙留房的事實,向客戶索要“選房費”,并教唆其他置業顧問向客戶索要“選房費”。馬海園質證意見,馬海園工作中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從未接受客戶的回扣贈禮和現金等,不存在“扎小人”的情形,不存在向客戶索要“選房費”及教唆其他置業顧問向客戶索要“選房費”的情形,王國潔的舉報材料是金鷹正業公司單方提供的,無法核實舉報人的真實性,微信聊天記錄沒有原始載體且微信主人未出庭,無法核實真實性。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應視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中,王國潔的舉報材料,因王國潔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且沒有不出庭作證的法定理由,王國潔的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無法判斷,無法查證該證據,為此,王國潔的證言無法作為證據予以采信?!蹲C據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北景钢校瘊椪龢I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及手機錄音的光盤屬于電子數據,因金鷹正業公司不能提供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不能說明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電子數據內容的真實性,為此,依據上述證據規定,無法判斷金鷹正業公司提供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而金鷹正業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手機錄音光盤不符合證據要件的規定,本院不予認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馬海園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職金鷹正業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為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馬海園擔任銷售類崗位工作,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集團及所屬項目公司,勞動合同第五條約定,金鷹正業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應當事先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2020年7月21日,長春蓮花山生態旅游度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金鷹正業公司的房地產銷售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有效時間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止。2020年7月17日金鷹正業公司以馬海園配合上司進行封建迷信活動,向客戶索要選房費用,并教唆其他置業顧問向客戶索要選房費用,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另查明,馬海園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職,2020年7月17日離職,期間的應發工資為:2019年10月工資2521.62元(實發1443.62元、油補438元、餐補340元、公積金300元)、2019年11月工資4525.53元(實發工資2604.53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52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19年12月工資4694.2元(實發2523.20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52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1月工資3524.2元(實發1663.20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46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2月工資3864.2元(實發2383.20元、油補餐補共計88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3月工資4611.88元(實發2388.19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580元、話費補助242.69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4月工資4392.39元(實發2471.39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52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5月工資30132.14元(實發27761.14元、補助油補800元、餐補52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納稅450元),2020年6月工資66697.62元(實發64456.62元、補助油補800元、話費補助300元、餐補540元、公積金300元、養老保險240元、醫保61元),2020年7月工資2402.13元(實發1544.13元、補助油補加餐補618元、養老保險240元)。馬海園從入職到離職總計10個月,應發放工資總額為127365.91元。馬海園在金鷹正業公司工作期間簽約的23戶客戶的傭金的80%已發放給馬海園、20%(包括年底績效考核發放的15%和交房發放5%)的傭金未給付馬海園,23戶客戶名單為崔倩文、馬昆、田婷、張淑春、肖奇、徐佳彤、徐彪、苗杰、宋曉宇、鄭德秋、吳云博、徐雨、尹振雙、段紅雨、龔玨、宋展勃、嬌彩云、孫志權、楊寶璐、張東宇、慈立新、王旭和王國峰。馬海園在金鷹正業公司簽約的12戶客戶的傭金全部未給付馬海園,12戶客戶的合同價款、貸款方式及放款時間分別是張安輝1048226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10月19日放款,王娜1106519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10月19日放款,崔靜濤1072327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7月24日放款,孫志力1021092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7月15日放款,潘榮新1043602元商貸、2020年7月5日放款,邱建東1061914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10月19日放款,高靳1023789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9月15日放款,李剛1047337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9月15日放款,馬健1181428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10月11日放款,于雪峰1068627元商貸、2020年9月28日放款,劉星雨933448元商貸、2020年9月18日放款,劉書生1027272元公積金貸款、2020年11月25日放款。再查明,馬海園2020年各月銷售任務為:一月份為零萬元、二月份為638萬元、三月份為70萬元、四月份為284萬元、五月份為240萬元、六月份為291萬元、七月份為291萬元、八月份為291萬元、九月份為341萬元、十月份為303萬元、十一月份為177萬元、十二月份為76萬元。金鷹正業公司的《2020年度金鷹國際集團銷售傭金管理制度》規定:銷售人員傭金計提比例為回款完成率<70%時提取萬分之三十二、70%≤回款完成率≤120%時提取萬分之四十、回款率>120%時提取萬分之四十八,客戶付款方式傭金計提標準為:一次性付款房源按基準比例1.1倍計提;商業貸款付款房源按基準比例計提;其他貸款方式房源按基準比例0.9倍計提??蛻簟叭畹劫~”周期的計提標準為:按揭、公積金貸款付款方式考核:合同備案后未及時辦理客戶按揭貸款手續、公積金提款手續及貸款手續的房源傭金,按合同簽約之日起,全款回款周期超過60天的按該套傭金的90%計提,超過90天的取消該置業顧問對本套房客戶的跟蹤服務,交項目營銷負責人作另行調整處理,原置業顧問只有業績累計,不得傭金提成。置業顧問傭金結算標準為:以個人月度回款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首要核算標準;所售房源“全款到賬”后發放。補充說明:銷售人員傭金月度發放80%,年底績效考核發放15%,交房發放5%
判決結果
一、確認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與馬海園的勞動合同行為違法。
二、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馬海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952.58元。
三、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馬海園銷售傭金32396.96元。
四、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馬海園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五、駁回馬海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吉林金鷹正業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曲宏圖
人民陪審員田忠憲
人民陪審員李鳳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勇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