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李明琴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行終77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工傷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一案,不服于都縣人民法院(2020)贛0731行初20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判決查明,原告李明琴親屬鐘貴林(身份證號碼3621011958××××××××)2017年7月始入職第三人久治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9年6月1日,第三人久治公司(甲方)與鐘貴林(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合同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承包公安警校小區協管的崗位工作,每月勞務報酬2000元。2020年4月14日,第三人久治公司安排鐘貴林在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電商園值夜班;次日8時30分許,交接班人員發現鐘貴林死亡,遂向當地110報警;當地公安機關民警遂至現場處警,分別對張劍華、邱詩瓏、謝忠園、陳國波、袁龍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2020年6月4日,贛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受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作出贛醫司鑒中心[2020]病鑒字第8號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鐘貴林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發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2020年6月30日,原告李明琴等人向被告章貢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據,被告章貢區人社局經審查予以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向第三人久治公司送達NO.00033《工傷(亡)認定舉證通知》;其后,第三人久治公司向被告章貢區人社局提交了鐘貴林事故情況說明,營業執照、員工應聘登記表、勞務承包合同、考勤記錄、代發代扣業務詳細信息,贛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黃金嶺派出所110警情信息、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尸體處理通知書、收條等證據。2020年8月13日,被告章貢區人社局分別對陳國波、陽純鎂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2020年8月28日作出區人社傷不認字〔2020〕第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于同年9月21日、9月22日送達給原告、第三人。原告李明琴不服,遂于2020年10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交訴狀成訟。另查明,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頒發給第三人久治公司的營業執照載明,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成立于2002年3月1日,經營范圍為廣告發布、勞務派遣等。被征地農民證記載,戶主鐘貴林,戶籍所在地湖邊鎮社前村,失地時間2009年8月19日。鐘貴林2018年10月始領取養老金,2020年7月3日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及個人余額支付核定表》記載,鐘貴林的原發放養老金為836.23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具有受理其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權。被告對原告的申請經審查受理后,向第三人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經調查取證、審核,作出涉訴工傷認定決定并及時送達給原告、第三人,被告作出的涉訴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鐘貴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故死亡的情形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鐘貴林已享受失地農民相關待遇是否影響工傷認定。關于鐘貴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故死亡的情形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及《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均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鐘貴林系失地進城務工農民,其受第三人的安排在華堅科技職業學校電商園值夜班,值班過程中因故死亡,且從事的工作屬于第三人的經營范圍,故鐘貴林的情形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關于鐘貴林已享受失地農民相關待遇是否影響工傷認定的問題,鐘貴林自2018年10月始領取養老金,該養老金系政府對失地農民的一種保障,從我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看,此類養老保險未納入社會統籌范疇,社會保障功能亦較弱,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鐘貴林享受失地農民養老待遇不影響工傷認定。故被告以鐘貴林已領取退休人員養老金為由作出的涉訴工傷認定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銷涉訴工傷認定決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告贛州市章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區人社傷不認字〔2020〕第5號工傷認定決定;二、責令被告贛州市章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生效后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贛州市章貢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上訴人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1.撤銷于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贛0731行初203號行政判決書,并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鐘貴林與上訴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誤,鐘貴林死亡時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一審查明鐘貴林于2018年10月始領取養老金,2019年6月1日與上訴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在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已屬于法定退休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上訴人與鐘貴林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被上訴人提供的贛州市社會保險事務管理局出具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及個人余額支付核定表也確認鐘貴林按照規定已經依法開始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七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人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一審法院將鐘貴林領取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待遇”單獨區別開來于法無據。上訴人認為鐘貴林享受的養老金應當屬于養老保險待遇的范疇,且上訴人與鐘貴林簽訂也是勞務合同應為勞務關系。工傷認定是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鐘貴林在從事勞務時發生死亡,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上述事實,有原審法院隨卷移送的證據在卷可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贛州市久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洋發
審判員劉定豐
審判員陳煜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黃婷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