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輝與莊進元、莊金貴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303民初4709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國輝與被告莊進元、莊金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通知于2020年12月4日通知閩晟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晟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再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國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春蘭,被告莊進元、莊金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麗強,第三人閩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文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國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莊進元、莊金貴償還給陳國輝拖欠的貨款119205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2020年11月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莊進元、莊金貴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至5月期間,莊進元、莊金貴陸續向陳國輝購買模塊,貨款合計119205元,有莊金貴簽名確認的送貨單為據。爾后,陳國輝多次催討貨款,莊進元、莊金貴仍未歸還上述貨款,故陳國輝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莊進元、莊金貴辯稱,1.訟爭模塊實際是閩晟公司向陳國輝購買,其只是閩晟公司派駐到湄洲工地(二期)的工作人員,分別擔任現場總負責人和后勤人員,莊進元與陳國輝商談、莊金貴簽收貨物均系履行職務行為,閩晟公司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訟爭模塊的質量不合格,無法使用,至今還堆放在湄洲工地上。綜上,請求駁回陳國輝對莊進元、莊金貴的訴訟請求。
閩晟公司述稱,莊進元、莊金貴是其派駐到湄洲工地的員工,對于陳國輝主張的模塊都有簽收,但訟爭模塊存在質量問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閩晟公司中標承建湄洲島污水收集工程。莊進元為閩晟公司派駐湄洲工地的現場總負責人,莊金貴為后勤人員。為湄洲工地(二期)建設需要,由莊進元聯系陳國輝購買模塊事宜,陳國輝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15日期間分批次向湄洲工地(二期)供應模塊,莊金貴負責收貨并在陳國輝提供的送貨上簽名。本案審理期間,陳國輝與莊金元、莊金貴、閩晟公司對訟爭模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陳國輝認為其是按莊金元的要求提供不同質量等級的模塊,在2017年7月催討貨款前莊金元、莊金貴未提出質量問題,且交付后貨物的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由莊金元、莊金貴自行承擔;莊金元、莊金貴認為,陳國輝先后兩次供應的模塊均不符合質量要求,提供了微信聊天錄屏及語音記錄、微信截圖、照片予以證明;閩晟公司認為陳國輝供應的模塊存在質量問題,該模塊至今堆放在湄洲工地上
判決結果
駁回陳國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84元,減半收取計1342元,由陳國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方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麗欽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