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仕與李紀德、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3民初1428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京仕與被告李紀德、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京仕、被告李紀德、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華、宋艷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郭京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支付勞動報酬26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李紀德承包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的工程后,雇傭郭京仕給其干外墻保溫,至2019年2月4日結算,尚欠郭京仕勞動報酬26000元,郭京仕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郭京仕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郭京仕的訴訟請求。
李紀德辯稱,原告所訴屬實,我愿意根據自身能力償還。
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辯稱,郭京仕與李紀德并非我公司員工和雇工,均不存在勞動勞務關系以及雇員關系,郭京仕所訴沒有任何協議或者合同證實本案與我公司有關,同時郭京仕在訴狀中也認可其受雇于李紀德,因此郭京仕訴訟主體錯誤,請求法庭依法駁回郭京仕對我公司的訴訟。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對郭京仕提供的證據一欠條一份,李紀德無異議,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有異議,對該欠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該欠條可以證實2019年2月4日李紀德與郭京仕進行了工程款結算,經結算尚欠郭京仕款項260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年底,郭京仕從李紀德處承包了沂水縣楊莊鎮牛山小學的外墻保溫工作。2019年2月4日,郭京仕與李紀德經結算,李紀德為郭京仕出具了欠條一份。欠條上載明“今欠到郭京仕款26000元,大寫貳萬陸仟元正,于19年4-6月付清”。以上工程款經郭京仕多次催要,李紀德償還2000元,余款24000元至今未還,郭京仕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李紀德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郭京仕款項24000元及利息(以24000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郭京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李紀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戚淑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云
書記員蔡靜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