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裝有限公司、江蘇蘭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92執保313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江蘇蘭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裝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江蘇蘭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高妍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潔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