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縣支行與無錫航天萬源新大力電機有限公司、武威航天日澤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武威潔源風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執復41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縣支行(民勤農行)因申請執行人無錫航天萬源新大力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源公司)與被執行人武威航天日澤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澤公司)、武威潔源風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執行一案,不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山法院)(2020)蘇0206執異89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惠山法院查明:2019年9月27日,該院作出了(2019)蘇0206民初4729號民事判決:一、日澤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萬源公司借款本金2455.6萬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2月21日為9228486.11元;以4918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計算)。二、潔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萬源公司借款本金2462.4萬元。三、駁回萬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萬源公司的申請,該院2020年5月6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20)蘇0206執1110號,在該案執行過程中,于2020年5月13日,以(2020)蘇0206執1110號執行裁定書之二凍結了日澤公司在民勤農行設立的1255××××3789賬戶上的存款58534294.11元。
民勤農行提出異議稱,請求解除日澤公司在民勤農行設立的1255××××3789賬戶上的存款查封措施。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4日其與日澤公司簽訂《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日澤公司用電費收費權質押,擔保主債務最高余額5.5億元,并于2016年6月15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2017年7月31日其行又與日澤公司簽訂《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書》,明確了1255××××3789賬戶資金歸集、管理的權利和義務。2020年5月13日,在執行案件(2020)蘇0206執1110號案件時,對日澤公司271255××××3789帳戶的銀行存款查封,致其行不能行使質押權,日澤公司無法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本息清償義務。
申請執行人萬源公司辯稱,對于民勤農行與日澤公司在民勤農行設立的1255××××3789應收款賬戶進行質押情況其公司不清楚,希望法院對此審查后依法裁決。
另查明,2016年6月14日,民勤農行與日澤公司簽訂《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日澤公司用其公司在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光伏發電項目電費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主債務最高余額五億五千萬元。同月15日,雙方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期限為3年,登記到期日2019年6月14日。
2017年7月31日,民勤農行(以下簡稱甲方)又與日澤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書》,協議內容:第一條乙方在甲方南郊支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戶名:日澤公司,賬號:1255××××3789,雙方約定一般收費賬戶均為本協議約定監管賬戶,同時一般存款賬戶須作為乙方基本收費歸集賬戶;第二條乙方同意甲方對上述監管賬戶進行監管,并約定:(1)乙方各項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電費結算收入、國家新能源補貼收入和其他綜合收入等全額歸集入該賬戶;(2)對乙方正常經營支出明細項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須經甲方審核同意;(3)乙方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直至乙方所欠甲方所有債務全部清償為止。
又查明,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日澤公司通過1255××××3789賬戶向除民勤農行以外多個往來單位轉付多筆款項。
惠山法院認為,首先,日澤公司用其公司在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光伏發電項目電費收費權給民勤農行進行質押的該質押期已過。其次,民勤農行雖與訂立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書,但從協議內容看日澤公司正常經營支出明細項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須經民勤農行審核同意,證明日澤公司仍然可使用涉案賬戶的資金。另查明,在質押和監管期間日澤公司通過涉案賬戶向除民勤農行以外多個往來單位轉付多筆款項。綜上,民勤農行與日澤公司有共管涉案賬戶的意思表示,但涉案賬戶中的存款實際并未特定化,故民勤農行的異議理由不充分,對其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院裁定:駁回民勤農行異議請求。
民勤農行向本院復議稱:請求撤銷惠山法院(2020)蘇0206執異89號執行裁定,解除對民勤農行享有質權賬戶的查封措施。事實與理由:民勤農行在2015年內給借款人(質押人)日澤公司發放貸款2億元,期限13年,至2020年6月12日異議申請日借款余額為18240萬元。2016年6月14日民勤農行與借款人(質押人)日澤公司簽訂《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用該公司電費收費權質押,擔保主債權最高余額伍億伍仟萬元,并于2016年6月15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2017年7月31日民勤農行與借款人(質押人)日澤公司又簽訂《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書》,明確了借款人在民勤農行南郊支行開立的1255××××3789賬戶資金歸集、管理的權力與義務。民勤農行向惠山法院提出解除對民勤農行享有質權的日澤公司1255××××3789賬戶查封措施被駁回,故民勤農行復議認為:一、惠山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二、惠山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民勤農行與日澤公司約定將經營產生的現金歸集到質押賬戶中,是一個動態的資金歸集過程。電費收費權質押是對質押人未來經營收益的期待,其質押的特殊性,無法使質押賬戶內存款特定化。電費收費質押權必須通過民勤農行與借款人約定的1255××××3789賬戶資金歸集來實現。雖然該賬戶質押,但質權人并不應當完全限制借款人賬戶正常資金支付及公司經營,影響歸還貸款本息資金來源的生成及培育。民勤農行與借款人在《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對乙方正常經營支出明細項目之外的其它支出須經民勤農行予以審核同意。證明民勤農行對借款人賬戶非經營性資金支付有相應的控制權,也是對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保障性約定,賬戶支付相對唯一,質押權人的優先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綜上所述,法院駁回民勤農行異議請求的裁定是錯誤的。
申請執行人萬源公司辯稱:1.該賬戶系日澤公司賬戶,所有權屬于日澤公司,其公司僅出于維護自身權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請,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惠山法院依法保全凍結,于法有據,不應解除凍結。2.針對民勤農行提出的應收賬款出質問題,質權人應當證明該應收賬款的真實性。3.根據監管協議,該賬戶屬于共管賬戶,日澤公司實際占有使用該賬戶,則該賬戶內款項并未特定化,由于金錢是無法特定化,所以更無法區分質權所對應的款項,故更不應該解除賬戶查封。4.法院的凍結措施并沒有民勤農行對賬款的優先受償權,本案中,無需理涉該質權。綜上,惠山法院的執異裁定于法有據,請求維持原裁定。
各方當事人對惠山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沒有異議,本院對惠山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206執異89號執行裁定。
二、發回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俞彤
審判員劉永剛
審判員秦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王雪婷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