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張群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322民初363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張群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國強,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躍武,被告張群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棟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4月16日,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勝華小區(郁香華庭)項目部(以下簡稱筑城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張群紅和原告協商后,簽訂了《建筑工程勞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勝華小區6#、7#樓及地下車庫,同時約定原告支付60萬元履約保證金到被告指定賬戶。合同牽動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將60萬元保證金匯入被告指定賬戶(即被告張群紅個人賬戶),被告收到錢后給原告出具了收據。2018年5月2日,原告組織人員、機械設備、扣件等到達工地,但因應該由被告提供的主體材料遲遲不到場至今無法施工。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未支付任何補償。故原告不得不訴諸法律。被告張群紅提供個人賬戶接收公司錢款,應當對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懇請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如訴請:1、解除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合同》;2、判令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保證金6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自2018年4月19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3、判令被告張群紅對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放棄第一項訴訟請求。
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辯稱,1、《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的甲方不是“筑城公司”,《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對“筑城公司”不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張群紅是掛靠在“筑城公司”下進行施工的,“筑城公司”并未授權其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敖棺魇兄墙ㄖ邢薰緞偃A小區郁香華庭項目部”沒有經過登記注冊,張群紅刻制的“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勝華小區郁香華庭項目部”印章沒有經過“筑城公司”批準和備案,是其個人私自行為。2、張群紅不是“筑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訂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也不是職務行為,《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對“筑城公司”不應當發生法律效力。3、原告在與張群紅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時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張群紅所從事的該法律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審查“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勝華小區郁香華庭項目部”是否經過登記注冊或者是否經“筑城公司”批準備案,二是沒有審查張群紅是否得到了公司授權,三是沒有將60萬元的保證金打入“筑城公司”賬戶而是打到了張群紅的私人賬戶。4、張群紅對是否應當返還60萬元保證金承擔個人責任,“筑城公司”不應當承擔該責任。
被告張群紅辯稱,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存在掛靠行為;2.項目部的章并未向第一被告備案,所有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張群紅的個人行為;3.原告和張群紅商議將60萬元打入張群紅的個人賬戶中,該60萬元在2019.1.2的協議中,已經明確了其60萬元的性質,包含履約保證金、應付工程款等。
審理查明,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與河南豫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成立筑城公司項目部,張群紅系該項目部負責人。2018年4月16日,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乙方)與筑城公司項目部(甲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第一條工程名稱:勝華小區(郁香華庭)6#、7#樓及地下車庫第二條勞務承包范圍: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變更、技術核定單、圖紙會審等所有土建施工勞務及委派其他事宜。承包范圍內所有用于建筑實體上的主要建筑材料(鋼筋、商砼、磚、砂、石子、水泥等)均由甲方采購供應,乙方自帶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機械、周轉材料、主體施工所用的各類輔材、小五金及勞保用品。第四條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陸拾萬元整,乙方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將保證金轉至甲方指定賬戶。第十五條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保證金轉至甲方指定賬戶后生效。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楊民強銀行賬戶將60萬元轉至被告張群紅賬戶。2018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發送聯系函一份,自5月2日入場后,被告未提供施工主材料,導致無法施工。2019年1月2日,筑城公司項目部(甲方)與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甲方支付乙方陸拾萬元整(60萬)(包含退還的履約保證金、應付的工程款等所有款項),分兩次支付,乙方退場前支付30萬,剩余30萬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完畢。第一次款項支付后,乙方保證3日內退出施工現場,原勞務合同作廢,此60萬元支付完成后,甲乙雙方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結清,無其他糾紛。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
判決結果
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2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張群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洛陽立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承擔,并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未交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進華
人民陪審員丁紅偉
人民陪審員宋章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朱淑賢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