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珍農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洛陽伊濱區佃莊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3民終325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洛陽珍農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珍農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洛陽伊濱區佃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佃莊鎮政府)、洛陽伊濱區佃莊鎮后石罷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后石罷村委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54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珍農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耕碩,被上訴人佃莊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光耀,被上訴人后石罷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竹玲、張忠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珍農坊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政府征收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終止,但原審法院僅以《協議書》未全面實際履行即認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未成就,合同未終止”,明顯與事實不符,認定事實錯誤。二、原審中,珍農坊公司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原審法院對此異議置之不理,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珍農坊公司應有的訴訟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對本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佃莊鎮政府、后石罷村委會共同辯稱:1、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維持。2、珍農坊公司的租地合同仍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中止,那么珍農坊公司應當支付土地租金。3、珍農坊公司稱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不是事實。珍農坊公司并未移交訴訟土地,土地仍然占用,其聲稱合同自然終止是錯誤的。4、珍農坊公司稱原審法院的勘驗筆錄未經質證,實際上原審法院的勘驗筆錄是人民法院對珍農坊公司使用土地的現狀進行的現場調查,并不是鑒定意見或者鑒定結論,那么作為調查筆錄無需質證。原審判決程序無不當之處。綜上,原審判決應依法維持。
佃莊鎮政府、后石罷村委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的土地流轉費1253805.9元。二、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原告后石罷村委會與該村農戶陸續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合同中約定:農戶以出租形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后石罷村委會,流轉期限從2012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土地租金以麥折款形式按年支付。合同也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經查明,2012年6月5日原告佃莊鎮政府與原告后石罷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后石罷村委會委托佃莊鎮政府將其本村集體土地和村民所擁有經營權的土地依法進行流轉,委托流轉土地的四至邊界是東至伊河大堤,西到西馬莊后石罷邊界,長1120米,南至伊河大堤,北到西馬莊××東馬莊邊界,寬655米,面積共計1100畝(以實際流轉土地面積為準),采用土地出租的方式進行流轉,租金標準和流轉年限以佃莊鎮政府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保持一致。本合同為佃莊鎮政府與開發商所簽該地塊合同的附件,后石罷村委會與農戶所簽的該宗土地的合同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也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另查明,2012年6月10日,原告佃莊鎮政府與被告珍農坊公司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原告佃莊鎮政府采用出租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被告經營,流轉期限從2012年6月10日至2042年6月9日止,流轉土地坐落于洛陽××鎮后××村,流轉土地地段東自伊河大堤起,西到西馬莊后石罷止,南自伊河大堤起,北到西馬莊××東馬莊止,東西長1120米,南北寬655米,共計1100畝,土地流轉費以每年1200斤小麥/畝計算,被告根據每年6月10日當地政府小麥收購價折合人民幣形式支付給佃莊鎮政府,首年租金于本合同簽訂后當日支付伍萬元,于10月1日全部結清,以后租期租金于每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按年支付,以此類推。流轉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應服從大局、配合依法征占可終止本協議。鎮政府同村組的土地流轉合同為本協議的附件。前述三份流轉合同簽訂之后,原告佃莊鎮政府與原告后石罷村委會依合同約定將土地交付給被告使用至今。另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佃莊鎮政府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中約定:佃莊鎮政府同意將珍農坊公司在佃莊鎮政府轄區內(約1100畝)土地上的附屬物全部征收,佃莊鎮政府同意先期支付珍農坊公司500萬元征遷補償款保證金,但珍農坊公司需先期讓出60米寬的區域,以保證運河開始施工和施工車輛同行。在征遷補償款確定后,珍農坊公司寫出地上附屬物全部放棄承諾書,或者自行拆除地上附屬物,經驗收合格后,佃莊鎮政府應于十五日內將剩余的征遷補償款全部支付給珍農坊公司。2016年1月1月28日,原告佃莊鎮政府與被告簽訂《洛陽珍農坊都市農業科技園觀光園區附屬物征遷補償補充協議》一份,對前述協議書的實施進行補充約定。又查明,佃莊鎮政府與珍農坊公司因征遷補償款總額未達成一致意見,目前涉案土地的地上附屬物林木、房屋建筑均未拆除,該宗土地中有約48畝土地用于運河施工,剩余涉案土地由珍農坊公司實際占用,原告佃莊鎮政府與被告之間關于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征收的《協議書》未實際全面履行。原告后石罷村委會認可往年的土地流轉費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支付完畢,其中,首年的款項是支付給佃莊鎮政府代付,自2013年開始,珍農坊公司以農村信用社轉賬的方式將每戶的土地流轉費直接支付給農戶,據實結算,至今已支付了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土地流轉費。目前被告實際占用的涉案土地面積為893.033畝,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的土地流轉費1232385.54元(893.033畝×1200斤小麥/畝×1.15元/斤小麥=1232385.5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付款憑證、明細表、催款書面記錄、現場勘驗記錄、現場照片等在卷為證。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的方式流轉。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案中佃莊鎮后石罷村的農戶與后石罷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后石罷村委會與佃莊鎮政府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佃莊鎮政府與珍農坊公司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均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院予以確認。后石罷村委會委托佃莊鎮政府代為進行涉案土地的流轉,二者之間屬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佃莊鎮政府與珍農坊公司所簽合同的權利義務均是后石罷村委會實際享有和履行,且自土地流轉的第二年開始,土地流轉費由珍農坊公司直接支付給后石罷村農戶,則后石罷村委會作為實際流轉方,與本案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是適格的原告。根據佃莊鎮政府與珍農坊公司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涉案土地的經營權是以出租的形式流轉,則被告珍農坊公司作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告后石罷村委會在庭審中認可目前被告實際占用的涉案土地面積為893.033畝,2016年小麥價格為1.15元/斤,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的土地流轉費計算為893.033畝×1200斤小麥/畝×1.15元/斤小麥=1232385.54元。該計算方式較原告起訴時訴求的占地面積1100畝減少了206.967畝,較原告起訴時訴求的數額1253805.9元減少了21420.36元,該計算方式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置,同時未超出合同約定,該院予以認可;經該院當庭釋明,被告珍農坊公司雖對原告主張的土地流轉費計算方式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或書面材料予以證明,被告異議不成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佃莊鎮政府與珍農坊公司之間關于地上附屬物征遷的《協議書》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本案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審理范圍,原、被告可另案另訴;該院到現場勘驗的情況顯示,涉案地塊上被告珍農坊公司的林木、建筑物尚未清除,且被告辯稱涉案土地已被政府征遷,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告佃莊鎮政府與被告之間關于涉案土地地上附屬物征收的《協議書》已經實際全面履行,另該院認為,被告珍農坊公司關于該地塊作如何處分,在其完全轉移土地經營權之前,其處分的前提和基礎是被告珍農坊公司仍享有該地塊合法的土地經營權,本案中被告珍農坊公司實際也未將地上附屬物及土地經營權全部移交給佃莊鎮政府,故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的解除該合同的條件已成就,因此,對于被告提出合同已終止的辯論意見,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請求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辯意見于法不符,該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洛陽珍農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洛陽××鎮后××村民委員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的土地流轉費1232385.54元;二、駁回原告洛陽伊濱區佃莊鎮人民政府、洛陽××鎮后××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洛陽珍農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084元,由被告洛陽珍農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在判決生效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珍農坊公司提交證據:第一組:關于征地協議履行和珍農坊撤離土地現場的證據。1-1、1523號視頻資料一份,共計14分鐘。(附光盤)內容:視頻拍攝于2016年10月,視頻中人員為村委會和珍農坊公司工作人員的談話內容,村委會要求珍農坊公司人員離開,后珍農坊公司所有員工收拾行李和物品從現場離開(第10分鐘),土地附屬物及其他物品交由村委會。1-2、1524號視頻資料一份,共計1分鐘。(附光盤)內容:視頻資料拍攝于2016年10月份,視頻中珍農坊公司全部人員開車撤離現場。證明方向:證明了本案雙方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書》后,政府及村委會迫使珍農坊離開現場,并將土地交由村里處理,珍農坊公司人員在2016年10月份全部撤場。1-3、2016年10月份珍農坊公司撤離后土地狀況照片一份,共13張。證明方向: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政府實施了工程,土地被施工、樹木被鏟除。1-4、證人望廣從、王某1、王某2證人證言。證明方向:證明了征地協議簽訂好后,政府組織了實際施工,珍農坊公司于2016年10月份被強行撤場,涉案土地交由政府及村集體使用,土地大面積植物被政府清理。以上四份證據共同證明:1、征地協議被實際履行;2、珍農坊公司工作人員被驅離園區,村鎮工作人員接收土地。珍農坊公司不應當再支付地租。第二組:關于珍農坊公司租賃土地已被實際回收的證據。2-1、拍攝于2018年1月,記載涉案土地現狀的視頻十三份(附光盤)。證明方向:因政府政策調整原因,伊洛河連通工程項目停滯,截止目前,被征收的1100畝土地全部處于利用狀態,在工程實施期間破壞的樹木及施工后空地被種植了新的苗木,部分被種成小麥。珍農坊公司已沒有繼續使用土地,不應該再繼續交納地租。2-2、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6日珍農坊公司、佃莊鎮政府、后石罷村委會共同簽章確認的《項目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表》各一份,共5頁。證明方向:1、在征地協議簽訂后,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珍農坊園區的的房屋、苗圃等進行了清點確認用于結算補償使用,此登記表系征收協議簽訂后6個月左右形成,充分表明征地協議已經得到了充分履行,所涉土地已被征收方收回。2、征收協議具有行政強制屬性,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土地租賃協議已經喪失履行基礎。2-3、2017年12月份,佃莊鎮副書記簽署的珍農坊公司向佃莊鎮政府書寫的請求賠償的申請書一份,共4頁。證明方向:佃莊鎮政府相關領導對征收土地這個現實是認可的,對征地協議履行的事實是認可的。以上共同證明:涉案土地已被佃莊鎮政府依法征用,地上附屬物及土地經營權全部移交給佃莊鎮政府。從現場視頻中均有1-2年左右樹齡的柳樹苗來看,在政府將項目擱置后,部分土地閑置下來,政府又將土地上大量種植柳樹苗。根據雙方確定在登記表中的附屬物樹種來看,珍農坊公司從未種植柳樹,目前土地上的柳樹均是由政府種植,另外一部分土地能夠顯示出明顯的施工痕跡,且一部分土地長期荒蕪,長出雜草和又發出小樹苗。另外,辦公大樓長期閑置,現場唯一能通電線的電線桿在珍農坊撤場時,政府將其強制拽斷,辦公大樓根本不能使用。以上大量視頻足以說明,涉案土地早就由政府利用,與珍農坊公司無關,支付租金沒有依據。佃莊鎮政府、后石罷村委會共同對珍農坊公司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針對第一組證據,不能證明現實情況,因當事人拒交地租,可能有部分群眾要求珍農坊公司離開,照片只是使用土地的局部照片,照片里的樹還在證明珍農坊公司依舊在使用土地。被上訴人從未組織毀壞土地鏟除樹木的活動。對第二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僅是雙方有意向收回珍農坊公司租用的土地,對相關的土地附著物進行了調查登記,但上訴人并沒有交還租用的土地,附著物登記調查表的內容也沒有實際履行。履行補償協議請求,該請求是珍農坊公司向佃莊鎮政府報送的書面申請,且該申請第三頁明確注明佃莊鎮政府要求我公司承擔2016年9月31日至今的兩年土地流轉費,我公司表示愿意承擔。從珍農坊公司的申請中可以充分證明珍農坊公司未交還地以及應當支付土地租金是明知的,只是在交還土地之前對附著物補償向鎮政府提出了要求,那么在沒有雙方進行租用土地交接前那么珍農坊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支付租金。
佃莊鎮政府、后石罷村委會未提交證據。本院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5891元,由珍農坊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廣云
審判員楊元卿
審判員李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游碧瑤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