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福、羅宇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民申80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謝國福、羅宇蘭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農商行)及一審第三人廣西南寧福祿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福祿公司)、廣西桂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桂建公司)、謝耀林、謝國祿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14民終6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國福、羅宇蘭共同申請再審稱:(一)生效判決認定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在清償債務時無先后之分,與法律規定不符。抵押擔保是物權擔保,保證擔保是信用擔保,本質差別在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未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執行財產還債應是物保先于人保。(二)根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天等縣人民法院在另案(2020)桂1425民初575號民事判決,判決抵押物優先受償權。抵押合同也明確約定了抵押物優先受償權。(三)《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適用條件是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四)生效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明顯不公,應通過審監程序糾正。據此請求: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裁定再審(提審)。
天等農商行提交書面答辯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謝國福、羅宇蘭的再審申請。
本案事實表明,羅宇蘭與謝耀林系夫妻關系(1979年6月4日登記結婚至今),羅宇蘭、謝耀林與謝國福、謝國祿系父(母)子關系。謝耀林、羅宇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修建陸川縣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該房屋的產權證于2010年8月3日登記在謝國福(10019402)名下,共有情況為:謝耀林(10019401)、謝國祿(10019403)、謝國福。
天等農商行與廣西桂建公司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第9.3條約定“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抵押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辯抵押權人”,第9.4條“主合同項下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天等農商行與謝耀林、謝國祿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明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第7.3條約定“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保證人愿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于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第10.1條約定“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第10.2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債務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天等農商行、南寧福祿公司、廣西桂建公司、謝耀林、謝國祿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7)桂1425民初57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南寧福祿公司歸還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13994679.38元;(二)南寧福祿公司支付天等農商行借款利息1886321.68元(利息計算:截止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1886321.68元;從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案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994697.38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三)謝耀林、謝國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天等農商行對廣西桂建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房產,即位于南寧市青秀區(房屋所有權證號:邕房權證字第××號)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南寧福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償還義務,謝耀林、謝國祿亦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天等農商行遂就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案號(2019)桂1425執179號。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桂1425執179號之四執行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2019年11月1日,該院作出(2019)桂1425執179號之六執行裁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拍賣。謝國福、羅宇蘭以涉案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不能執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該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桂1425執異3號執行裁定,駁回謝國福、羅宇蘭的異議請求。謝國福、羅宇蘭遂提起本案訴訟。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其訴訟請求,現向本院申請再審。因此,謝國福、羅宇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成為本案焦點
判決結果
駁回謝國福、羅宇蘭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家開
審判員韋志勇
審判員曾亦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茹超
書記員陳安戈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