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9江蘇荔枝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91民初1559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荔枝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荔枝公司)與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圌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麗霞、曹昕蕙,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詩沁、黃夢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98976.624元;2、判令被告承擔自2020年7月2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3098976.624元為基數,按日率萬分之二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30日,被告圌山公司與原告荔枝公司、江蘇省廣播電視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一建建筑裝修裝飾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作為發包單位,其余簽約方作為承包單位,承建“奮進,2020”視覺設計制作展示及相關服務”項目,工程項目內容為規劃展示館視覺設計制作展示及相關服務,開工日期為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9月30日,合同金額為9313128.2元,合同單價為固定綜合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同時,協議約定付款進度為:協議簽訂后支付協議價款的20%,后續付款根據安裝進度支付,安裝完成調試合格后竣工驗收前付至合同價的70%,審計結束后付至審定價的95%,剩余款項作為質保金,自安裝調試運營滿兩年后付清,以上款項由原告荔枝公司統一收取。協議簽署后,承包單位按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工程已竣工,并于2020年3月16日由鎮江新區審計局出具了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審計價為10904185.92元。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在審計報告出具后支付至審定價的95%,即10358976.624元。被告僅支付726萬元,尚欠3098976.624元未支付(以上到期應付工程款不含5%質保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償付。
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未明確約定付款期限,只約定了審計后支付,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應給予合理期限,被告并未拒絕付款,且按照還款計劃陸續支付了兩筆費用共計80萬元。我方并沒有違約,即使違約,違約金也不應超過同期存款利率。除非原告證明其因被告違約而不得不向銀行申請貸款,否則也不應超過同期的LPR。被告不應承擔擔保費,擔保費的受益人是原告,與被告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2018年7月30日,被告圌山公司與原告荔枝公司、案外人江蘇省廣播電視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一建建筑裝修裝飾有限公司簽訂“奮進,2020”視覺設計制作展示及相關服務合同,主要約定:項目名稱奮進,2020”視覺設計制作展示及相關服務,項目地點鎮江新區規劃展示館,工程內容規劃展示館視覺設計制作展示及相關服務,開工日期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本項目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合同金額9313128.2元,協議簽訂后支付合同價20%,后續付款根據安裝進度支付,安裝完成調試合格后竣工驗收前付至合同價70%,審計結束后付至審定價95%,剩余款項作為質保金,自安裝調試運營滿兩年后付清(無息),被告向原告支付進度款,原告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延遲支付工程款超過10日仍未支付的,應按應付未付款每天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等。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竣工驗收合格。鎮江新區審計局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認定涉案工程審計價10904185.92元。被告分別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6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86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60萬元、50萬元、30萬元,共計726萬元。
審理中,原告提出于2020年4月收到審計報告,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被告提出于2020年4、5月份收到審計報告后積極排期付款,分別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0日支付50萬元和30萬元,如原告不訴訟,被告準備2020年9月再支付50萬元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荔枝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98976.62元及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098976.62元為基數)。
二、駁回原告江蘇荔枝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796元,由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江蘇荔枝互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到本院辦理訴訟費用退費手續。被告江蘇圌山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其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賬戶名: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鎮江新區支行營業部;賬號:62×××65)。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史葉
判決日期
2021-04-22